關于印發《中央公路水毀搶修保通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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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關于印發《中央公路水毀搶修保通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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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建[2012]494號
國務院辦公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加強公路水毀搶修保通補助資金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及預算資金管理的要求,我們制定了《中央公路水毀搶修保通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中央公路水毀搶修保通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2012年7月24日
附件:
中央公路水毀搶修保通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水毀搶修保通補助資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及預算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路水毀,是指臺風、暴雨、暴風雪、洪水、冰雹、內澇、泥石流等自然災害對在用公路造成的毀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公路水毀搶修保通補助資金(以下簡稱“中央水毀搶修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從公共財政預算資金中安排的專項用于公路水毀搶修保通工作的補助資金。
第四條 公路水毀搶修,以地方自籌資金解決為主,中央水毀搶修資金適當補助。
第五條 中央水毀搶修資金的安排、使用,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開、公正、透明;
(二)突出重點、統籌兼顧。
第二章 補助范圍和標準
第六條 中央水毀搶修資金補助范圍包括:國省干線等公路及其附屬設施因本辦法第二條所稱自然災害造成毀損發生的應急搶修保通支出;國務院確定的其他與公路水毀搶修保通有關的支出。
對公路水毀搶修保通以外的新建、改建支出,以及在建公路因水毀而發生的搶修保通支出,中央水毀搶修資金不予補助。
對收費公路因水毀而發生的搶修保通支出,中央水毀搶修資金不予補助。
第七條 中央水毀搶修資金補助標準:災情嚴重的省份補助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災情較重的省份補助金額不超過800萬元;災情一般的省份補助金額不超過400萬元。
第八條 公路水毀災情,由財政部根據各省中央水毀搶修資金申請報告提供的情況,結合交通運輸部、國家減災委員會、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民政部、國家氣象局、中國地震局等有關部門發布的災情信息,進行綜合確定。
第三章 資金申請、審核與支付
第九條 公路水毀發生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申請中央水毀搶修資金補助時,由省級財政部門按規定核實、匯總本地區公路水毀和搶通情況,向財政部提出書面申請報告。
申請報告內容包括:災害類型、影響范圍、程度;公路交通基礎設施受損情況、公路阻斷情況、公路搶修保通情況;公路水毀和申請中央水毀搶修資金額度;財政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情況。
第十條 財政部收到申請報告后,根據中央水毀搶修資金年度規模、補助標準及各省災情,核定各省中央水毀搶修資金補助額度,下達至有關省級財政部門,并抄送交通運輸部、民政部等相關單位。
第十一條 中央水毀搶修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中央水毀搶修資金涉及政府采購的,按政府采購有關規定辦理。
對重大突發災情,財政部可視情況緊急撥付中央水毀搶修資金。
第四章 資金使用管理
第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收到財政部下達資金后,應及時將資金落實到具體項目,并將中央水毀搶修資金具體安排、使用情況報財政部備案(格式附后)。
第十三條 省級財政部門要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保證中央水毀搶修資金合理分配、及時下達,做到專款專用。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中央水毀搶修資金使用,應接受財政部、審計署等有關部門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截留、挪用、騙取資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各省級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中央水毀搶修資金具體使用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