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關于加強吸毒人員駕駛機動車管理的通知
公安部關于加強吸毒人員駕駛機動車管理的通知
公安部
公安部關于加強吸毒人員駕駛機動車管理的通知
公安部關于加強吸毒人員駕駛機動車管理的通知
公通字〔2012〕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
近年來,吸毒人員駕駛機動車引發的交通事故不斷增多,給道路交通安全帶來重大隱患,特別是江蘇省常合高速公路蘇州段 “4•22”特大交通事故的發生,暴露出吸毒人員駕駛機動車的嚴重危害性。為有效遏制吸毒人員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的發生,確保道路交通安全,依照 《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毒法》及相關法規、規章,現就加強吸毒人員駕駛機動車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集中排查清理吸毒駕駛人
(一)組織全面排查清理。8月底前,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禁毒部門要組織對本省(區、市)駕駛人進行全面排查清理,將吸毒人員登記信息與駕駛人信息進行集中比對,掌握本地有吸毒記錄的駕駛人基本情況和底數。
(二)集中辦理駕駛證注銷。正在依法執行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和社區康復措施的人員屬于吸毒成癮未戒除人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8月底前,通過電話、信函、手機短信等方式通知正在執行社區戒毒、社區康復措施的駕駛人,三十日內到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注銷駕駛證。對在規定期限內未主動辦理注銷業務以及駕駛人正在執行強制隔離戒毒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按照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11號)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注銷其機動車駕駛證,向社會公告機動車駕駛證作廢,并通過電話、信函、手機短信等方式告知駕駛人或其代理人。辦理注銷業務時,應當收存登記吸毒人員信息與駕駛人信息比對記錄。駕駛人對注銷駕駛證提出異議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禁毒部門進行核查。
二、建立吸毒駕駛人核查機制
(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禁毒部門要建立駕駛人數據庫與吸毒人員動態管控數據庫的關聯,實現自動比對功能,及時交換數據信息。公安機關禁毒部門在辦案過
程中發現吸毒成癮未戒除人員持有駕駛證的,應當在三日內將吸毒駕駛人信息交換給交通管理部門。
(二)嚴格駕駛證申領核查程序。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駕駛證申領業務時,要查詢、比對登記吸毒人員信息,對發現屬于吸毒成癮未戒除人員的,不予受理申請并說明理由;已受理申請的,應當中止業務,不予核發駕駛證并說明理由。申請人提出異議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禁毒部門進行核查。對發現三年內有吸毒行為記錄但不屬于吸毒成癮未戒除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禁毒部門進行核查。
(三)嚴格業務核查程序。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駕駛證補換證、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等業務,或者處理交通違法、交通事故時,耍查詢、比對吸毒人員登記信息,發現屬于吸毒成癮未戒除人員的,車輛管理所要按規定注銷駕駛證,并收存登記吸毒人員信息與駕駛人信息比對記錄。駕駛人對注銷駕駛證提出異議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禁毒部門進行核查。
三、建立重點駕駛人嚴管機制
(一)從嚴管理校車駕駛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禁毒部門要會同教育部門結合貫徹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集中清理、重新核發校車駕駛資格許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校車駕駛資格許可時,要查詢、比對吸毒人員登記信息,對發現有吸毒記錄的,不予受理申請;已受理申請的,應當中止業務,不予準許校車駕駛資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執勤執法和處理事故中,發現校車駕駛人有吸毒后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的,要按照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取消其校車駕駛資格。
(二)從嚴管理客貨運駕駛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禁毒部門要會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現有客貨運駕駛人進行集中清理,對大中型客貨車和出租車駕駛人因吸毒成癮未戒除注銷駕駛證的,要通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運輸企業,取消其營運資格;發現大中型客貨車和出租車駕駛人有吸毒行為記錄的,要通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運輸企業,建議對其加強監管或調整工作崗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駕駛證業務、處理交通違法和交通事故時,發現大中型客貨車和出租車駕駛人有吸毒行為記錄的,按以上規定辦理。
四、建立毒駕違法行為查處機制
(一)加大查處毒駕力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執勤執法和處理事故時,要加大對吸毒后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對駕駛人有明顯吸毒特征、表現或者有證據表明屬于吸毒后駕駛機動車的,要按有關規定進行現場檢測,現場檢測有困難的,移送禁毒部門或者有吸毒檢測資質的實驗室、醫療機構進行檢測;對發生交通事故的駕駛人,要查詢、比對吸毒人登記信息,屬于三年內有吸毒行為記錄的,要按有關規定進行現場檢測,現場檢測有困難的,移禁毒部門或者有吸毒檢測資質的實驗室、醫療機構進行檢測。經檢測被認定為吸毒后駕駛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按照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的規定進行處罰,同時由本級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禁毒法》的規定予以處理。屬于吸毒成癮未戒除人員的,抄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按規定注銷駕駛證。
(二)定期開展聯合執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禁毒部門要建立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定期開展吸毒人員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專項治理工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重點做好車輛攔截、現場調查詢問、查詢比對信息等工作,禁毒部門重點做好涉嫌吸毒后駕駛機動車人員的現場檢測工作。
(三)完善執法工作程序。省級公安機關要制定吸毒人員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查處程序,明確在道路執勤執法和處理事故過程中甄別駕駛人吸毒特征的方式方法,以及調查詢問、查詢比對、證據固定等程序。各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禁毒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要做好辦案銜接,規范涉嫌吸毒后駕駛機動車人員移送檢測以及違法處罰的辦案程序。
五、建立宣傳教育長效工作機制
(一)營造濃厚社會氛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禁毒部門要將預防和治理“毒駕”問題作為重點內容,積極商請宣傳部門,在報紙、電視、廣播、網絡等媒體廣泛宣傳吸毒后駕駛機動車的危害性。要加強與新聞媒體的溝通與協作,及時提供新聞素材,對嚴重的吸毒后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及時予以曝光,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引導作用。
(二)加強駕駛人教育培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在機動車駕駛人考試中增加吸毒后駕駛機動車危害性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相關內容,協調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將禁毒教育納入機動車駕駛證申請人的培訓。對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達到12分的機動車駕駛人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教育時,增加吸毒后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危害性的相關內容。公安機關禁毒部門要組織禁毒民警、禁毒工作者、禁毒志愿者,有針對性地加強對有吸毒史駕駛人的教育管理,引導其自覺抵制吸毒后駕駛機動車行為。
(三)加強內部教育培訓。公安機關要開展吸毒特征判斷識別、吸毒檢測技術等專業培訓工作,提高交通民警執法能力。要通過舉辦培訓班、座談會等形式,開展查處吸毒后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的專題培訓和經驗交流,編制執法疑難問題應對手冊和典型案例,不斷提高交通民警發現、查處吸毒后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的能力。
請各地接此通知后抓緊貫徹落實,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報部。
公安部
二0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