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關于修改《吸毒檢測程序規定》的決定
公安部關于修改《吸毒檢測程序規定》的決定
公安部
公安部關于修改《吸毒檢測程序規定》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
第 141 號
《公安部關于修改〈吸毒檢測程序規定〉的決定》已經2016年11月22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郭聲琨
2016年12月16日
公安部關于修改《吸毒檢測程序規定》的決定
為了進一步規范公安機關吸毒檢測執法行為,完善吸毒檢測程序,公安部決定對《吸毒檢測程序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規范公安機關吸毒檢測工作,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戒毒條例》等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規定。”
二、將第六條修改為“檢測樣本為采集的被檢測人員的尿液、血液、唾液或者毛發等生物樣本。”
三、將第八條第二款中的“低溫條件下保存”修改為“采用檢材適宜的條件予以保存”,“保存期為兩個月”修改為“保存期不得少于六個月”。
四、將第十二條和第十五條中的“五日內”修改為“三日內”。
五、將第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現場檢測費用、實驗室檢測、實驗室復檢的費用由公安機關承擔。”
六、刪去第十八條第二款。
《吸毒檢測程序規定》的有關條文序號根據本決定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吸毒檢測程序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