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關于印發《依托企業建設國家重點實驗室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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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技術部
科技部關于印發《依托企業建設國家重點實驗室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科技部關于印發《依托企業建設國家重點實驗室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科發基〔2012〕716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加強依托企業建設國家重點實驗室的管理,現將《依托企業建設國家重點實驗室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依托企業建設國家重點實驗室管理暫行辦法
http://www.most.gov.cn/tztg/201211/W020121112310715464785.pdf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2012年6月5日
附件:
依托 企業建設國家重點實驗室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 年)》,推進國家技術創新體系建設 , 加強 依托企業建設國家重點實驗室 ( 以下簡稱企業 國家重點 實驗室 ) 的 管理 ,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是國家技術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與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建設的國家重點實驗室互為補充 , 各有側重 。 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的主要任務是 , 面向社會和行業未來發展的需求 , 開展應用基礎研究和競爭前共性技術研究 , 研究制定國際標準 、 國家和行業標準 , 聚集和培養優秀人才 , 引領和帶動行業技術進步 。
第三條 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依托具有較強研究開發能力和技術輻射能力的企業 建設,實行人財物相對獨立的管理 機 制和 “ 開放、流動、聯合、競爭 ” 的 運行機制。
第四條 按照項目 、 基地 、 人才相結合的原則 , 國家 相關 科技計劃 、人才計劃等 , 應優先 委托有條件的 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 承擔 。
第五條 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從事的創新研發活動 , 享受國家有關優惠政策。
第二章 職 責
第六條 科學技術部 ( 以下簡稱科技部 ) 是 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的宏觀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1 . 制定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
2 .制定 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 發展方針和政策, 宏觀指導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 的建設和運行。
3 .編制和組織實施 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 總體 發展 規劃。
4 .批準 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的立項、 建設 、調整、撤銷等, 組織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評估和檢查。
5 . 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制定對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的支持政策與措施。
第七條 按照組織推薦與業務主管相一致的原則 , 地方科技管理部門或企業相關主管部門 是企業 國家重點 實驗室的主管部門 , 主要職責是:
1 . 貫徹有關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 建設 與運行 管理的方針和政策 ,支持 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 的建設和發展。
2 .指導 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 的運行和管理, 組織與 督促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 建設。
3 . 配套落實 企業 國家重點 實驗室建設 與運行 所需的 經費、政策等 相關條件。
4 . 協調解決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 與 運行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
第八條 依托單位是 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 建設 與 運行管理的具體負責單位,主要職責是:
1 . 制定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計劃 ,并提供相應的 人員、經費 、 設施 、 政策等 保障 , 解決 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 建設與運行中的有關問題。
2 .組織招聘和 聘任 企業 國家重點 實驗室主任, 聘任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 學術委員會主任 和委員 , 并報主管部門和科技部備案。
3 .對 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 進行年度考核,配合科技部和主管部門做好評估和檢查。
4 .根據學術委員會建議,提出 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 名稱、研究方向、發展目標、組織結構等 調整意見 。
第三章 建 設
第九條 根據 國家需求和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規劃 , 科技部從部門和地方重點實驗室中有計劃 、 有重點 地擇優 遴選建設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 , 并優先支持創新型企業和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建設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 , 保持適度建設規模 , 發揮其 引領 、 示范和輻射帶動作用。
第十條 申請新建 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必須 滿足下列條件:
1 .符合國家 產業發展政策和趨勢 ,開展 應用基礎研究和競爭前共性技術研究 。
2 .研究實力強,在本行業有代表性, 具備承擔國家重大科研任務的能力 。
3 .具有結構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隊伍。
4 .具備良好的科研實驗條件 和 集中 的科研 用房。
5 .依托單位須為 在中國境內 (不含港、澳、臺地區) 注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6 . 作為部門或地方省部級重點實驗室 運行兩年以上,具有規范有效的管理和運行制度。
7 .主管部門及依托單位能保證提供 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 建設經費和運行經費。
第十一條 新建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由依托單位提出申請 , 主管部門審核推薦 , 并報送 《 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申請報告 》 , 科技部組織專家評審 ,擇優 批準建設。
第十二條 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獲準立項 后 , 依托單位 面向國內外公開 招聘 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 主任 , 制定 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 建設計劃 , 經主管部門 審核后報科技部 。 科技部組織 建設計劃 可行性論證 ,通過后 予以 批準建設。
第十三條 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期限 一 般 為 2 年 。 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計劃完成后 , 應由依托單位在建設任務完成后1個月內提交驗收申請 , 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科技部 , 科技部組織專家驗收 。
第十四條 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如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完成建設任務 , 應在規定建設期限結束后 3 個月內提交延期申請 ; 經主管部門審核、科技部批復后,可適當延長建設期,但最長不超過 1 年 。 建設期超過 3 年或未能通過驗收的實驗室將予以撤銷。
第四章 運 行
第十五條 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應當重視和加強運行管理,建立健全內部規章制度。
第十六條 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 實 行依托單位領導下的實驗室主任負責制。
第十七條 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主任應是本領域高水平的學術帶頭人,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年齡一般不超過 60 周 歲。
第十八條 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 主任 每屆 任期 5 年 , 每年在 崗 工作時間不少于 8 個月 , 連任不超過 2 屆 , 特殊情況 需 報主管部門批準 。實驗室主任如發生變更, 仍需執行公開 招聘及聘任程序。
第十九條 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設立學術委員會 , 作為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 的學術指導 組織 ,職責是審議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的目標 、 研究方向 、 重大學術活 動 、 年度工作計劃和 總結 等 。 學術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 1 次,每次實到人數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二十條 學術委員會主任 和 委員由依托單位聘任 , 主任一般應由非依托單位人員擔任。
第二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由 高校 、 科研院所 、 行業協會和企業的國內外優秀專家組成,人數不超過 15 人,其中依托單位人員不超過三分之一 。 同一位專家 不得 同時擔任三個以上 國家重點實驗室 的學術委員會 成員 。委員 每屆 任期 5 年 , 每次換屆 比例在 三分之一 以上 , 2 次不出席學術委員會會議的應予以更換。
第二十二條 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人 員 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組成 。 固定人員 為簽有勞動合同的 研究人員 、 技術人員和 少量 管理人員 , 固定人員數量應在 50 — 150 人之間 ; 流動人員包括 客座研究人員 、訪問學者 、博士后 研究人員、在讀研究生、臨時聘用人員等 。
第二十三條 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要加強科 研 人才隊伍建設 , 落實國家關于激勵創新的人才措施,建立科學合理的用人和分配制度 ,加大國內外優秀科 研 人才的引進力度 , 注重中青年科研骨干和 研究生的 培養 ,構建創新能力強、結構合理的研究團隊。
第二十四條 企業 國家重點實驗室應設立實驗室專職管理崗位 ,協助實驗室主任處理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日常運行管理等相關事 宜 。
第二十五條 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內容設置研究單元 ,保持結構和規模合理。
第二十六條 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應 圍 繞 主要任務 和研究方向設立自主研究課題,組織團隊 開展持續深入的系統性研究。
第二十七條 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應 制定科研儀器設備的發展和管理方案,有計劃地實施科研儀器設備的更新改造、自主研制 。 實驗室 的儀器設備 、實驗材料 不得用于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八條 企業 國家重點 實驗室 要建立開放機制,設置開放課題 , 為社會提供儀器設備共享服務 , 積極開展國內外合作與交流 。
第二十九條 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 應 加強產學研合作 , 鼓勵科 研人員積極服務行業 , 推動先進和適用技術的轉化 , 在行業技術進步中發揮骨干和引領作用。
第三十條 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 應當重視科學普及 , 向社會公眾特別是 科研、教學單位 開放。
第三十一條 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 應當加強知識產權 的創造 、 保護 與運用 。 實驗室人員在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完成的專著 、 論文等研究成果均應標注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名稱 , 軟件 、 數據庫 、 專利申請 、技術成果轉讓、申報獎勵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 對其它單位或個人利用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平臺取得的成果按國家有關規 定及雙方約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應當重視科學道德和學風建設 , 加強 實驗記錄 、 數據 、 資料 、 成果的科學性和真實性審核以及存檔工作。
第三十三條 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應當營造寬松民主 、 潛心研究的科研環境 , 開展多種形式的 學術交流活動 。 鼓勵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與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員進行交流。
第三十四條 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在開展學術交流 、 項目合作 、論文發表、成果宣傳等工作中,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的規定 。
第五章 考核與評估
第三十五條 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實行年度報告制度 , 應在規定時間將當年工作計劃和上一年度工作年報 , 經依托單位和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科技部。
第三十六條 依托單位應當對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進行年度考核 , 考核結果報主管部門和科技部備案 。 年度考核的主要目的是了解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發展狀況、取得的成績和存在的問題。
第三十七條 根據 年度考核情況 , 科技部 會同 主管部門 和依托單位定期對部分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 進行 現場 檢查 , 發現 、 研究和解決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存在的 問題。
第三十八條 科技部 組織 對 企業國家重點 實驗室 進行定期評估 。5 年為 1 個評估周期,每年評估 若干 領域的 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 。
第三十九條 評估 主要 對 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的自主創新能力和 5 年的整體運行狀況進行綜合評價 , 具體 包括 : 研究水平 、 對行業的引領和帶動作用 、 人才 隊伍建設 、 開放交流與運行管理 等 。 評估規則另行制定。
第四十條 按照優勝劣汰的原則 , 科技部根據 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 定期評估成績 , 結合年度考核情況 , 確定 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 評估結果 ; 對評估成績差 、 不符合要求的 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 , 予 以警告或不再列入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序列 。
第六章 變更與調整
第 四十一條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 、 行業發展的需要以及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實際運行狀況 , 科技部可調整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的布局及結構,對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進行重組、整合、撤銷等。
第四十二條 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依托單位如出現股份制改革 、企業兼并等法人主體或所有制結構等重大情況變更,需重新認定。
第四十三條 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 確有需要更名 、 變更研究方向或進行調整、重組的,須經學術委員會討論同意,由依托單位 提出 ,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科技部審批 。
第四十四條 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 主任 或 學術委員會主任如不宜再擔任相應職務 的 , 應由依托單位按程序重新聘任 , 并報主管部門和科技部備案。
第四十五條 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 應在建設計劃中認定的場所建設 與運行 ,如有變更,依托單位應經主管部門報科技部批準。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本部門 或地方相應的重點實驗室管理細則 。
第四十七條 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 統一命名為 “ ×× 國家重點實驗室 ” ,英文名稱為 “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 ” 。
第四十八條 嚴禁將 “ 國家重點實驗室 ” 等字樣用于廣告 、 產品商標等商業化行為 , 或用于非 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 建設計劃中認定的場所,違反者將予以警告,嚴重者 取消 國家重點實驗室資格。
第 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科技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 起 試 行 。 《 關于依托轉制院所和企業建設國家重點實驗室的指導意見》(國科發基字 [2006]559 號) 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