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定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定
國家外匯管理局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定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定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09年第1號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2號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合格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證券市場的外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以及《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2006年第36號令),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合格投資者應當委托其境內托管人(以下簡稱托管人)代為辦理本規定所要求的相關手續。
第三條 合格投資者和托管人應當遵守中國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第四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局)依法對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的投資額度、資金賬戶、資金收付及匯兌等實施監督、管理和檢查。
第二章 投資額度管理
第五條 國家對合格投資者的境內證券投資實行額度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單個合格投資者的投資額度,鼓勵中長期投資。
第六條 合格投資者申請投資額度、開立外匯賬戶和人民幣特殊賬戶,應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托管人及合格投資者提交的書面申請,書面申請的內容包括:合格投資者基本情況、資金來源說明與投資計劃、合格投資者在鎖定期內不撤資的承諾函等,并附《國家外匯管理局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登記表》(樣表見附1);
(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頒發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三)經公證的合格投資者對托管人的授權委托書;
(四)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合格投資者申請增加投資額度的,除提供上述第(一)、(四)項材料外,還需提供《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外匯登記證》(以下簡稱《外匯登記證》)和已有投資額度在境內的投資情況說明,內容包括:資產配置及變動情況、投資損益情況、合規履行情況和股票交易平均換手率等。
第七條 單個合格投資者申請投資額度每次不得低于等值5000萬美元,累計不得高于等值10億美元。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經濟金融形勢、外匯市場供求關系和國際收支狀況等對上述限額進行調整。
主權基金、央行及貨幣當局等機構投資額度上限可超過等值10億美元。
合格投資者在上次投資額度獲批后1年內不得再次提出增加投資額度的申請。
第八條 合格投資者應在每次投資額度獲批之日起6個月內匯入投資本金,未經批準逾期不得匯入。在規定時間內未足額匯入本金但超過等值2000萬美元的,以實際匯入金額作為其投資額度。
合格投資者匯入本金為非美元貨幣時,應參照匯入當月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各種貨幣對美元折算率表計算匯入的等值美元投資額度。
第九條 養老基金、保險基金、共同基金、慈善基金、捐贈基金、政府和貨幣管理當局等類型的合格投資者,以及合格投資者發起設立的開放式中國基金的投資本金鎖定期為3個月;其他合格投資者的投資本金鎖定期為1年。
合格投資者的投資本金鎖定期自其足額匯入本金之日起計算;未在規定時間內匯足本金的,自投資額度獲批之日起6個月后開始計算。
上述所稱“開放式中國基金”是指在境外以公募形式發起設立,且至少70%以上基金資產投資于中國境內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合格投資者發起設立開放式中國基金后20個工作日內,應將基金招募說明書原件及其核心內容中文譯文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
上述所稱“投資本金鎖定期”是指禁止合格投資者將投資本金匯出境外的期限。
第三章 賬戶管理
第十條 合格投資者憑國家外匯管理局投資額度及開戶批復文件,可以在托管人處為自有資金或由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的客戶資金分別開立一個外匯賬戶。
合格投資者設立開放式中國基金的,每只開放式中國基金應單獨開立一個外匯賬戶。
合格投資者應憑國家外匯管理局額度批復文件,并按照境外機構境內人民幣結算賬戶管理的有關規定,在托管行或境內其他商業銀行開立與外匯賬戶相對應的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有關人民幣賬戶開立和使用詳見附2《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賬戶操作指引(試行)》)。
托管人應在合格投資者外匯賬戶和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開立后5個工作日內向托管人所在地外匯局備案,并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正式托管協議、為合格投資者領取《外匯登記證》。
第十一條 合格投資者外匯賬戶的收入范圍是:合格投資者從境外匯入的本金、利息收入、從人民幣特殊賬戶或專用存款賬戶(以下簡稱人民幣賬戶)購匯劃入的資金及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核準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圍是:結匯劃入合格投資者人民幣賬戶的資金、原路匯回境外的資金及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核準的其他支出。
合格投資者外匯賬戶和人民幣賬戶內的資金不得用于境內證券投資以外的其他目的。
第十二條 合格投資者的自有資金賬戶、客戶資金賬戶及其開放式中國基金資金賬戶之間不得進行資金劃轉,同一合格投資者多只開放式中國基金資金賬戶之間也不得進行資金劃轉。
第十三條 合格投資者外匯賬戶和人民幣賬戶的存款利率參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合格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在1個月內變現資產并關閉其外匯賬戶和人民幣賬戶,其相應的投資額度同時作廢:
(一)證監會已收繳其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
(二)合格投資者在首次投資額度獲批后6個月內匯入的投資款低于等值2000萬美元的;
(三)合格投資者因將投資撤回境外,使得境內剩余本金之和低于等值2000萬美元的;
(四)國家外匯管理局依據本規定取消合格投資者原有投資額度的;
(五)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托管人應在合格投資者外匯賬戶和人民幣賬戶關閉后5個工作日內向托管人所在地外匯局備案,并將《外匯登記證》繳還國家外匯管理局。
第四章 匯兌管理
第十五條 合格投資者可根據申請額度時提供的投資計劃及有關說明,在實際投資前10個工作日內通知托管人直接將投資所需外匯資金結匯并劃入其人民幣賬戶。
合格投資者匯入投資本金累計未滿等值2000萬美元的,不得結匯投資。
第十六條 合格投資者可在投資本金鎖定期結束后,分期、分批匯出本金和收益。合格投資者每月匯出資金(本金、收益)總額不得超過其上年底境內總資產的20%。
第十七條 開放式中國基金可根據申購或贖回的軋差凈額,由托管行按周為其辦理相關的資金匯入或匯出。每月累計凈匯出資金不得超過上年底基金境內總資產的20%。
出現凈贖回的,應根據托管人確認的匯出前一月最后一個交易日合格投資者投資本金和損益的比例計算其中匯出的本金數額,作為今后允許再次匯入投資款的額度。
第十八條 除開放式中國基金外,其他合格投資者如需匯出本金,應持書面申請(含本金匯入及既往投資情況說明等)、《外匯登記證》原件等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出申請。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審核同意后出具批復文件,并相應調減合格投資者的投資額度。托管人憑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復文件為合格投資者辦理資金匯出相關手續。
除開放式中國基金外,其他合格投資者如需匯出已實現的累計收益,托管人可憑合格投資者書面申請或指令、中國注冊會計師出具的投資收益專項審計報告、完稅證明等,為合格投資者辦理相關資金匯出手續。
第十九條 托管人應準確、及時在《外匯登記證》上記錄合格投資者的資金匯兌和收付情況。
第二十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可以根據我國經濟金融形勢、外匯市場供求關系和國際收支狀況,對合格投資者資金匯出時間、金額及匯出資金的期限予以調整。
第五章 統計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合格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到國家外匯管理局辦理外匯登記證變更手續并提交書面報告:
(一)合格投資者名稱、負責人、主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等基本情況變更的;
(二)合格投資者或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受到其他監管部門(含境外)重大處罰,會對合格投資者投資運作造成重大影響或相關業務資格被暫停或取消的;
(三)托管人、境內委托投資機構(經紀商)變更或其相關重要信息發生變更的;
(四)賬戶名稱、開戶行信息等發生變更的;
(五)開放式中國基金招募說明書發生變更的;
(六)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資者變更托管人的,新托管人還應提供新簽訂的托管協議草案和新托管人基本情況及資產托管業務方面相關情況的說明,以及新的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并在外匯賬戶和人民幣賬戶開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送正式托管協議。
第二十二條 托管人應按照下列規定及時、準確報送有關合格投資者資金匯兌及境內證券投資情況的相關報表:
(一)在合格投資者發生資金匯出入或結購匯行為后2個工作日內,填報《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金匯出入明細表》(樣表見附3);
(二)每月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報送《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月報表(一)、(二)》(樣表見附4);
(三)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3個月內,報送上一年度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年度財務報表(一)、(二)》(樣表見附5)。
第二十三條 合格投資者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并可調減其投資額度直至取消:
(一)轉讓或轉賣投資額度等非法使用外匯行為的;
(二)向托管人或外匯局提供虛假信息或材料的;
(三)未按規定辦理投資結匯或購付匯的;
(四)未按外匯局要求提供其資金匯兌及境內證券投資相關信息或材料的;
(五)有其他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托管人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將會同證監會取消其合格投資者托管人資格:
(一)超過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投資額度或逾期為合格投資者辦理本金匯入的;
(二)未按規定為合格投資者辦理本金和收益匯出手續的;
(三)未按規定為合格投資者開立或關閉外匯賬戶和人民幣賬戶,或未按規定的賬戶收支范圍為合格投資者辦理資金匯兌和劃轉手續的;
(四)未按規定向外匯局報送報表和有關資料或未按規定向外匯局報告有關情況的;
(五)未按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
(六)有其他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根據本規定向外匯局報送的材料應為中文文本。同時具有外文和中文譯文的,應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2002年第2號公告)及《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QFII外匯管理操作問題的通知》(匯綜發[2003]124號)同時廢止。
附1
國家外匯管理局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登記表
(SAFE)REGISTRATION FORM FOR 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編號(No.):
申請機構名稱
Name of applicant 中文: 托管人名稱
Name of custodian 中文:
English: English:
申請日期
Date of application 申請投資額度(百萬人民幣)
Intended investment quota(Million RMB)
機構類別
Institution category □基金管理公司 □保險公司 □證券公司/投行 □商業銀行 □其他機構
□Fund management institution □Insurance company □Securities company/Investment bank
□Commercial bank □Other institution
成立時間
Time of establishment 注冊地址
Domicile of incorporation 中文:
English:
上一會計年度實收資本(百萬美元)
Paid-up capital for the latest fiscal year(Million USD) 上一會計年度管理證券資產(百萬美元)
Assets under management for the latest fiscal year(Million USD)
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號
No. of securities investment license
發證日期
Licensing date
最近三年是否受到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機構的處罰。如有,請具體說明。
Any penalty from the home regulator in recent 3 years. If any, please specify.
主要管理人員簡況
Brief description of the professionals
資金來源說明
Statement on sources of the funds
初步投資計劃
Initial investment plan
主要股東名稱、注冊地和股權比例(可用英文)
Names, domiciles and share percentages of major shareholders (In English if necessary)
主要關聯機構名稱和注冊地(可用英文)
Names and domiciles of major affiliates (In English if necessary)
合格投資者聯系人
QFII’s contact person
電話(Telephone)
傳真(Fax) 托管人聯系人
Custodian’s contact person
電話(Telephone)
傳真(Fax)
合格投資者董事會授權人簽名:
(Signature of the authorizee of QFII’s board):
附2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賬戶管理操作指引(試行)
一、合格投資者可按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的有關規定,以機構自身名義開立人民幣基本存款賬戶(以下簡稱基本存款賬戶)。
基本存款賬戶不得存放其在境內證券投資的相關資金。
二、已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合格投資者,應憑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家外匯局)的額度批復文件,開立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以下簡稱專用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名稱為合格機構投資者名稱,并體現資金性質(自有資金/客戶資金或客戶名稱/開放式基金名稱等)。
三、專用存款賬戶分為合格投資者投資境內證券市場的專用存款賬戶(以下簡稱專用存款賬戶<證券交易>),以及投資境內股指期貨的專用存款賬戶(以下簡稱專用存款賬戶<期貨交易>)等。
專用存款賬戶<證券交易>應在合格投資者境內托管行(以下簡稱托管行)處開立。該賬戶收入范圍是:從合格投資者外匯賬戶結匯劃入的資金、從專用存款賬戶<期貨交易>劃回的資金、出售證券所得價款、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及經國家外匯局批準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圍是:買入規定的證券類等產品支付的價款(含印花稅、手續費等)、劃往專用存款賬戶<期貨交易>的資金、支付稅款、托管費、審計費和管理費等相關稅費、購匯劃入外匯賬戶的資金以及經國家外匯局批準的其他支出。
專用存款賬戶<期貨交易>應在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處開立。該賬戶收入范圍是:從專用存款賬戶<證券交易>劃入的資金、利息收入、從事股指期貨交易有關收入以及經國家外匯局批準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圍是:劃回專用存款賬戶<證券交易>資金、開展股指期貨交易有關資金支出、相關稅費支出以及經國家外匯局批準的其他支出。
合格投資者專用存款賬戶<期貨交易>應與專用存款賬戶<證券交易>一一對應。
若合格投資者托管行已經是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也可指定其人民幣特殊賬戶或專用存款賬戶<證券交易>為期貨保證金賬戶,此時無須再開立專用存款賬戶<期貨交易>。
四、合格投資者人民幣特殊賬戶收支范圍調整為與專用存款賬戶<證券交易>收支范圍保持一致。
合格投資者外匯賬戶收入范圍調整為:合格投資者從境外匯入的本金、利息收入、從人民幣特殊賬戶或專用存款賬戶<證券交易>劃入的資金以及經國家外匯局批準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圍調整為:結匯劃入合格投資者人民幣特殊賬戶或專用存款賬戶<證券交易>的資金、原路匯回境外的資金以及經國家外匯局批準的其他支出。
五、合格投資者可根據實際需要,申請為其管理的客戶資金開立不超過6個專用存款賬戶<證券交易>,每個賬戶起始開戶金額不得低于等值2000萬美元。
合格投資者為客戶資金開立的多個專用存款賬戶<證券交易>,與客戶資金外匯賬戶(一個)存在對應關系。多個客戶資金的專用存款賬戶<證券交易>之間的資金不得相互劃轉。
合格投資者如需為客戶資金開立多個專用存款賬戶<證券交易>的,應在投資額度申請文件中說明擬開立的客戶資金賬戶的名稱、資金來源和投資計劃;如為單個客戶開立客戶資金賬戶,還應提交客戶的身份證明文件。
六、對已開立人民幣特殊賬戶的合格投資者,如需開立新的專用存款賬戶,或變更原有人民幣特殊賬戶等,應撤銷原人民幣特殊賬戶后,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專用存款賬戶。
合格投資者完成專用存款賬戶開立后,可將原人民幣特殊賬戶資金劃入相應的專用存款賬戶<證券交易>。
托管行應在合格投資者相關人民幣特殊賬戶關閉、專用存款賬戶開立以及相關資金劃轉等完成后10個工作日,將有關信息報國家外匯局備案。
七、合格投資者如需對已開立的客戶資金的人民幣特殊賬戶進行分賬管理,開立多個專用存款賬戶的,應在本指引發布之日起6個月內向國家外匯局提出申請,并在獲批后3個月內將需要劃轉的資金從原來的人民幣特殊賬戶,一次性全額劃轉至新開立的專用存款賬戶。托管行應在相關資金劃轉后1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信息報國家外匯局備案。
合格投資者申請將原客戶資金的人民幣特殊賬戶進行分賬管理需提供的材料,除本指引第五條第三款有關內容外,還需提交原客戶資金人民幣特殊賬戶的審計報告,以及額度分配情況(包括本金和收益的分配)的詳細說明材料。
八、托管行應認真做好對合格投資者現有賬戶的開立、更名工作,切實履行額度監控、信息報送等各項職責。
附3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金匯出入明細表
QFII賬戶名稱: 托管人名稱: QFII賬戶性質:一般QFII機構□ QFII開放式中國基金□
QFII許可證代碼: 報告日期: 資金性質:初始投資本金匯入□ 鎖定期后資金匯出□ 鎖定期后資金匯入□
匯兌日期 資金匯入 資金結匯 資金匯出 備注
(匯率等)
等值美元 其他外匯 人民幣 等值美元 其他外匯 人民幣 本金 收益
人民幣 等值美元 其他外匯 人民幣 等值美元 其他外匯
附4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月報表(一)
托管人名稱:
QFII賬戶名稱:
QFII機構代碼:
結算日: 單位:元(人民幣)
分類 項目 本月發生數(變化數) 月末數
資金匯出入情況 匯入本金
匯出本金
匯出收益
凈匯入資金
投資市值 銀行存款
股 票
國 債
可轉債
公司債
封閉式基金
開放式基金
權 證
其他投資
投資市值合計
人民幣賬戶
收支情況 收入情況:
結匯資金
賣出證券所得價款
股利收入
利息收入
其他收入
收入合計
支出情況:
購匯資金
買入證券支付價款
托管費
管理費
其他支出
支出合計
外匯賬戶
收支情況 收入情況:
匯入本金
人民幣賬戶購匯劃入
收入合計
支出情況:
結匯劃入人民幣賬戶
匯出收益
匯出本金
支出合計
備注
填表人: 復核人: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填表說明:
注1、“結算日”與“填表日期”的填報格式為“YYYY-MM-DD”;
注2、“月末數”為歷年至本月末累計數,“本月發生數”與“月末數”都精確到小數點后面兩位;
注3、 除“銀行存款”外,“投資市值”項下以每月最后一個市場交易日的市值計算;
注4、“凈匯入資金”按照“匯入本金”減去“匯出資金”、“匯出收益”計算;
注5、 如果QFII有獲得批準而尚未結匯的額度,可單獨在“備注”部分進行說明;
注6、“投資市值”項目中,“銀行存款”、“股票”、“國債”等不計入應收利息、股利或紅利;
注7、 未上市分離型可轉債并入“可轉債”,上市分離后,分別并入“公司債”與“權證”項目;
注8、“投資市值”項目中,本月發生數不填寫,ETF和LOF并入“開放式基金”項目進行反映;
注9、“清算備付金”和“交易保證金”,并入“其他投資”項目中反映,且在“備注”中說明;
注10、“投資市值”中已分項目列示之外、證監會尚未明細分類的投資品種在“其他投資”中合并反映;
注11、“新股中簽退款”與“新股申購繳款”不在收入或支出中體現,但需在“備注”中進行說明;
注12、 如需要依照客戶要求計提資本利得等稅金,暫時在“備注”中進行說明;
注13、 此表為月報表,每月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報送外匯局。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月報表(二)
托管人名稱:
QFII名稱:
QFII代碼:
結算日: 單位:元(人民幣)
資產負債 項目 行次 成本 市值
資 產 資產合計 1
銀行存款 2
股 票 3
國 債 4
可轉債 5
公司債 6
封閉式基金 7
開放式基金 8
權 證 9
其他投資 10
應收清算款 11
應收股利 12
應收利息 13
其他應收款 14
負 債 負債合計 15
應付清算款 16
應付托管費 17
應付管理費 18
應納稅款 19
其他應付款 20
凈資產 21
本月買入周轉率 = 本月買入成本/[(上月市值 + 本月市值)/2] =
本月賣出周轉率 = 本月賣出成本/[(上月市值 + 本月市值)/2] =
平均獲利率 = [(已實現資本利得 + 未實現資本利得)/匯入本金凈值]×100% =
當月平均獲利率 = [本月各種投資市值總額/(上月投資市值總額 + 本月匯入本金凈值)-1]×100%=
備注
填表人: 復核人: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填表說明:
注1、“結算日”與“填表日期”的填報格式為“YYYY-MM-DD”;
注2、“成本”為移動加權平均方法計算的金額,“市值”按該月最后一個市場交易日的市值計算;
注3、 對于貨幣性項目,成本與市值相等;
注4、“清算備付金”和“交易保證金”,合并在“其他投資”項目中反映;
注5、 該表資產類別中已分項目列示之外、證監會尚未明細分類的投資品種在“其他投資”中合并反映;
注6、“應收清算款” 按照“證券清算款”科目的借方余額填列;
注7、“應付清算款” 按照“證券清算款”科目的貸方余額填列;
注8、“本月買入周轉率”與“本月賣出周轉率”項目精確到小數點后面兩位;
注9、“平均獲利率”與“當月平均獲利率”項目填報格式為百分比,且精確到小數點后面兩位;
注10、 此表為月報表,每月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報送外匯局。
附5
年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年度財務報表(一)
資產負債表
QFII名稱: 托管人名稱: 單位:元(人民幣)
資 產
其中:銀行存款
公司股票
國 債
其他債券
其他投資
預付股款
應收股款
應收股利
應收利息
其他應收款
負 債
其中:應付管理費
應付托管費
應納稅款
應付股款
其他應付款
凈 資 產
其中:匯入本金凈值
本年度凈損益
累計盈余
填表人: 負責人: 聯系電話: 填表日期:
填表說明:公司股票、國債、其他債券以及其他投資以上年末最后一個交易日收盤價
記值。
年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年度財務報表(二)
損 益 表
QFII名稱: 托管人名稱: 單位:元(人民幣)
收 入
其中:股利收入
利息收入
其他收入
費 用
其中:托管費
管理費
稅款
其他費用(稅費)
已實現資本利得(虧損)
未實現資本利得(虧損)
本年度凈損益
期初累計盈余
期末累計盈余
填表人: 負責人: 聯系電話: 填表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