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實施《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的規定
關于實施《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的規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實施《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的規定
關于實施《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的規定
證監會公告[2011]37號
現公布《關于實施<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的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關于實施《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的規定
為進一步做好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運用在香港募集的人民幣資金開展境內證券投資業務試點工作,現就實施《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的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試點辦法》第七條第(六)項“資金來源說明及境內證券投資計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募集資金來源、擬申請投資額度、擬發行基金或產品情況、資產配置、投資研究團隊、合規監察及其他后臺運營安排、境內外托管人、代理買賣證券的證券公司等。
《試點辦法》第七條第(十)項“法律意見書”,是指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對申請人及其境內母公司最近3年是否受到所在地監管部門處罰的意見、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有關資格條件要求的意見。
根據《試點辦法》第七條報送的申請材料應當包括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申請材料須提交復印件的,應當對復印件與原件是否一致進行鑒證。申請材料用英文書寫的,應當提供中文完整譯本,財務報告可僅翻譯審計師意見和主要報表。
二、取得境內證券投資業務資格的試點機構(以下簡稱試點機構)應當在人民幣賬戶開立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送正式托管協議。
三、試點機構應當委托托管人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申請開立證券賬戶,申請開立的證券賬戶應當與獲批的人民幣賬戶一一對應。
試點機構應當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業務規則開立和使用證券賬戶,并對其開立的證券賬戶負管理責任。
四、試點機構在經批準的投資額度內,可以投資于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股票、債券、權證,證券投資基金和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允許的其他金融工具。
試點機構可以參與新股發行、可轉換債券發行、股票增發和配股的申購。
五、試點機構在香港募集人民幣進行境內證券投資的資產配置應當符合以下要求:在獲批的投資額度內,不超過募集規模20%的資金投資于股票及股票類基金,不少于募集規模80%的資金投資于固定收益證券,包括各類債券及固定收益類基金。
六、試點機構的境內證券投資達到信息披露要求的,作為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信息披露內容。試點機構的境內母公司應當加強對試點機構的風險管理。
七、每個試點機構可以分別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委托不超過3家境內證券公司進行證券交易。
八、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