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實施《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的規定
關于實施《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的規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實施《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的規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13〕14號
現公布《關于實施〈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的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監會
2013年3月1日
附件:《關于實施〈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的規定》.doc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303/P020130308560052032029.doc
關于實施《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的規定
為做好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工作,現就實施《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的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申請人民幣合格投資者資格的,注冊地、業務資格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境內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香港子公司,或者注冊地及主要經營地在香港地區的金融機構;
(二)在香港證券監管部門取得資產管理業務資格,并已經開展資產管理業務。
二、申請人民幣合格投資者資格,應當通過境內托管人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報送下列申請文件:
(一)申請報告,包括申請原因、申請人基本情況、境內證券投資計劃等,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合規性做出承諾;
(二)機構注冊證書復印件;
(三)所在地監管部門頒發的業務許可證書復印件;
(四)主要人員符合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從業資格要求的證明;
(五)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所在地監管部門重大處罰的證明;
(六)資金來源說明及境內證券投資計劃;
(七)最近1年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八)對境內托管人的授權委托書;
(九)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項“資金來源說明及境內證券投資計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資金來源、擬申請投資額度、擬發行基金或產品情況、資產配置、投資研究團隊、合規監察及其他后臺運營安排、境內外托管人、代理買賣證券的證券公司等。
上述申請文件應當包括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申請材料須提交復印件的,應當對復印件與原件是否一致進行鑒證。申請材料用英文書寫的,應當提供中文完整譯本,財務報表可僅翻譯審計師意見和主要報表。
三、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應當在人民幣賬戶開立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送正式托管協議。
四、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應當委托境內托管人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公司)申請開立證券賬戶。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可以開立多個證券賬戶,申請開立的證券賬戶應當與獲批的人民幣賬戶對應。
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應當按照中國結算公司的業務規則開立和使用證券賬戶,并對其開立的證券賬戶負管理責任。
五、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在經批準的投資額度內,可以投資于下列人民幣金融工具:
(一)在證券交易所交易或轉讓的股票、債券和權證;
(二)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固定收益產品;
(三)證券投資基金;
(四)股指期貨;
(五)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他金融工具。
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可以參與新股發行、可轉換債券發行、股票增發和配股的申購。
六、境外投資者的境內證券投資,應當遵循下列持股比例限制:
(一)單個境外投資者對單個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10%;
(二)所有境外投資者對單個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總和,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30%。
境外投資者根據《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的,其戰略投資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七、人民幣合格投資者的境內證券投資達到信息披露要求的,作為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信息披露內容。
八、每個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可以分別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委托不超過3家境內證券公司進行證券交易。
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2月16日發布的《關于實施〈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1〕3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