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發電企業財務經營信息報送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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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
關于印發《發電企業財務經營信息報送暫行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發電企業財務經營信息報送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派出機構,相關電力企業:
為加強發電企業財務經營監測預警,規范發電企業財務經營信息報送行為,依據《會計法》、《電力監管條例》、《電力企業信息報送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家電監會制定了《發電企業財務經營信息報送暫行辦法》,經電監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依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電監會反映。
發電企業財務經營信息報送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發電企業財務經營監測預警,規范發電企業財務經營信息報送行為,依據《會計法》、《電力監管條例》、《電力企業信息報送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國省級及以上統調發電企業(非獨立核算電廠除外)向國家電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簡稱電力監管機構)報送財務經營信息,適用本辦法。
其他發電企業向電力監管機構報送財務經營信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發電企業向電力監管機構報送財務經營信息,必須遵循真實、及時、準確、完整的原則。
第四條 發電企業向電力監管機構報送財務經營信息,包括報表和文字說明,報送類型分為定期報送和不定期報送兩類。
定期報送的財務經營信息應當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企業基本情況,現行的主要會計制度和使用的會計政策和方法;
(二)財務狀況: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情況;
(三)經營情況:上網電量、電價、收入、成本、財務費用、利潤情況;
(四)固定資產投資情況;
(五)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包括年度財務情況說明書、審計報告、經會計事務所審計的年度會計報表及附注;
(六)對企業經營存在重大影響的其他財務經營信息。
不定期報送的財務經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的投融資情況、股權投資變化情況、執行會計制度變更及重大事項調整情況。
第五條 電力監管機構根據監管工作需要,要求發電企業另行報送有關信息的,發電企業應當按照要求報送。
第六條 發電企業向電力監管機構定期報送的財務經營信息(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除外)通過電力監管統計分析系統報送,具體內容及時間要求按照電力監管統計報表制度的規定執行。
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在下一年4月30日前以書面形式(加蓋公章)報送。
不定期報送的財務經營信息在事項發生后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加蓋公章)報送。
第七條 建立重大事項事前報告和事后報送制度。發電企業的投融資、兼并重組、執行會計制度變更及其它等影響企業經營情況、成本費用變動情況的重大事項,應在實施前將相關工作方案向電力監管機構報告,在實施后10個工作日內將執行情況書面報送電力監管機構。
第八條 發電企業向電力監管機構報送財務經營信息,應當按照合并口徑分電力業務和非電業務分別填報。
第九條 發電企業按照屬地原則向所在省電力監管機構報送,所在省未設立電力監管機構的,發電企業直接向所在區域電力監管機構報送。
中央發電集團公司向國家電監會報送,總部未設在北京的中央發電集團公司,同時抄報所在地電力監管機構。
中央發電集團公司下屬各區域、省、市級分公司向所在省(區)的電力監管機構報送。
第十條 發電企業應當指定具體負責信息報送的機構和人員,并報電力監管機構備案。經備案的機構和人員發生變更的,應及時報備。
第十一條 電力監管機構統計分析發電企業報送的財務經營信息,依法監管發電企業財務經營行為,并提出監管意見。
第十二條 發電企業未按照本辦法報送信息、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由電力監管機構依照《電力監管條例》、《電力企業信息報送規定》等法規進行處置;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6月29日頒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電力企業財務經營信息報送工作的通知》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