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小型發電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小型發電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家能源局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小型發電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小型發電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華能、大唐、華電、國電、中電投集團公司,各有關電力企業:
為加強電力安全監督管理,規范小型發電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工作,我局組織制定了《小型發電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依照執行。
國家能源局
2014年2月26日
小型發電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和《國務院安委會關于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指導意見》(安委〔2011〕4號)等文件精神,規范小型發電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安全監管范圍的小型發電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工作。
本辦法所稱小型發電企業主要指通過35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接入公共電網的發電企業。
第三條小型發電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遵循“企業實施,評審機構評審,監管機構監管”原則。
小型發電企業是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責任主體,全面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創建工作。
評審機構負責現場評審,按照“誰評審,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對評審意見負責任。
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小型發電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協調工作。
第四條小型發電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已辦理電力業務許可手續或豁免辦理電力業務許可手續;
(二)評審期內未發生負有責任的電力事故和對社會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事件;
(三)有關發電機組按照規定通過并網安全性評價;
(四)無其它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五條小型發電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按照主要內容符合性確定是否達標,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主要負責人親自組織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專兼職安全員具體負責做好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二)及時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并據其制定和落實安全生產檢查考核、“兩票三制”、反違章管理、隱患排查治理、設備和缺陷管理、消防管理、應急管理等管理制度,以及運行和檢修等規程;
(三)保證安全生產費用投入及有效實施;
(四)安全生產風險可控,作業安全措施落實,主要生產設備設施無重大安全隱患;
(五)嚴格執行調度命令,無違反調度指令等行為;
(六)制定完善必要的應急預案,儲備重要應急物資,建立與當地政府的協調機制;
(七)每年開展生產崗位人員安全教育培訓,特種作業人員做到持證上崗;
(八)按規定報送安全信息,無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現象。
第六條小型發電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主要程序如下:
(一)企業按照達標內容組織開展自查、自評,形成自查報告;
(二)企業根據自評結果,向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提出評審申請;
(三)獲準評審的企業委托符合要求的評審機構開展評審;
(四)評審機構組織開展現場評審,形成評審報告,出具評審意見;
(五)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根據評審意見,對符合要求的企業予以公告;
(六)對經公告無異議的企業,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頒發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證書。
第七條同一河流或相鄰河流的小水電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工作,可由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根據實際情況,按照便捷的原則,制訂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計劃,統一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工作。
第八條評審機構應當選派經安全生產標準化培訓合格的人員進行現場評審。現場評審不得少于3人。
第九條現場評審人員應當對照基本條件和評審主要內容,認真查閱資料和現場逐條查證。現場查證中發現問題應當及時反饋企業,并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小型發電企業應當按照閉環管理要求,積極整改評審中發現的問題和薄弱環節,不斷提升安全生產績效,持續改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第十一條小型發電企業和評審機構在達標工作中存在違規行為的,由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按照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有關管理辦法處理。
第十二條小型發電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應當按照此辦法開展達標工作。
第十三條小型發電企業如需申請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按照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有關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四條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可以結合轄區內實際情況,制定小型發電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實施細則和相關標準。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