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關于進一步發揮保險經紀公司促進保險創新作用的意見
中國保監會關于進一步發揮保險經紀公司促進保險創新作用的意見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監會關于進一步發揮保險經紀公司促進保險創新作用的意見
中國保監會關于進一步發揮保險經紀公司促進保險創新作用的意見
保監發〔2013〕16號
各保監局,各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中國保險學會:
近年來,我國保險經紀公司充分發揮優勢,在豐富保險產品、增強市場活力、促進市場發展、保護被保險人利益等方面作出了積極貢獻。為進一步發揮保險經紀公司的作用,促進保險創新,保護其積極性,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保險經紀公司是推動保險創新的重要力量。保險經紀公司是一種市場化的制度安排,能夠有效深化保險市場功能和提升保險市場效率。它們貼近市場、貼近保險消費者,熟悉特定領域風險,可以推動創新承保機制,拓寬保險覆蓋面;可以推動開發保險產品,有效滿足保險消費者需求;可以推動改進保險服務體系,提升保險業服務水平。
二、鼓勵保險公司與保險經紀公司積極合作推動保險創新。我國保險經紀公司在風險數據積累、專業人才儲備、保險產品研發機制建立等方面進行了有益探索、具備了扎實基礎,鼓勵保險公司在完善自身保險產品研發機制的同時,積極加強與保險經紀公司合作,發揮保險經紀公司優勢,探索建立數據共享和服務聯動等方面的工作機制,協同開展風險管理研究和保險產品開發。
三、尊重和體現保險經紀公司推動保險創新的勞動成果。鼓勵采取多種靈活方式,展示保險經紀公司在設計保險條款、開發保險產品等方面所作的貢獻,充分保護他們參與保險創新的積極性。保險公司使用保險經紀公司單獨開發或者聯合開發的保險條款、保險產品的,保險公司應當在向監管部門報備產品時予以闡明,可以在保單上進行專門說明或者明確標示。特別是保險經紀公司提出合理要求的,保險公司應當尊重保險經紀公司的意愿。
中國保監會
2013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