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的通知
稅總發(fā)〔2013〕9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2012年9月23日,國務院下發(fā)《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12〕52號,以下簡稱《決定》),公布了第六批取消和調整314項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并對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確要求。為全面貫徹《決定》的要求,確保稅務部門行政審批項目的取消和調整及時落實到位,做好行政審批項目的后續(xù)監(jiān)管工作,進一步推進稅務系統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認真學習領會《決定》精神
各級稅務機關要認真組織學習《決定》精神,深刻領會在新形勢下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義,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作為轉變稅務機關職能、創(chuàng)新管理方式、促進稅收事業(yè)科學發(fā)展的重要舉措,切實抓緊抓好。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分工,抓好監(jiān)督檢查,完善規(guī)章制度,在現有工作的基礎上,積極適應經濟社會發(fā)展需要,堅定不移地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二、確保稅務行政審批項目的取消和調整落實到位
各級稅務機關要全面、嚴格貫徹落實《決定》的要求和內容,強化后續(xù)管理,制定監(jiān)管措施,明確監(jiān)管責任,認真做好銜接工作。對已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自《決定》發(fā)布之日起,堅決不再審批,也不得以其他形式變相審批。要抓緊研究審批項目取消后的監(jiān)管措施,改變管理方式,避免出現管理真空。對調整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要加強上下級稅務機關的聯系溝通和工作銜接,明確下放后管理機關的責任,避免出現管理脫節(jié)。
三、繼續(xù)深化稅務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一項長期任務,各級稅務機關要按照國務院的要求,繼續(xù)做好以下各項工作:
(一)進一步研究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
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jié),行業(yè)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和能夠采取事后監(jiān)管等管理方式的事項,都不應當設立審批。凡違反有關規(guī)定以稅務部門規(guī)章和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設定的稅務行政審批項目,要一律取消。積極探索建立審批項目動態(tài)清理工作機制,并根據稅收征管實踐需要研究提出進一步取消和調整審批項目的建議。
(二)積極推進行政審批規(guī)范化建設
各級稅務機關在起草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過程中,不得違反有關規(guī)定設定或變相設定行政審批事項。新設審批項目必須于法有據,嚴格按照程序進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審查論證,并廣泛征求納稅人意見。要加強對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杜絕違規(guī)設立審批。研究制定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管理辦法,明確審批標準、條件、程序和時限,確保審批管理公開、公平和公正。堅持“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和完善對違規(guī)審批的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從機制上解決審批權力與責任脫節(jié)的問題,促進審批行為的規(guī)范。依法審批應當作為重要內容納入稅務機關考核工作。
(三)創(chuàng)新行政審批管理方式
要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則,優(yōu)化審批流程,減少審批環(huán)節(jié),縮短審批時限,提高審批效率。繼續(xù)推廣在辦稅服務廳辦理行政審批項目工作,對能夠在辦稅服務廳辦結的審批事項,要盡量當場辦結,并加強后續(xù)監(jiān)管,為納稅人辦稅提供更多便利。加強網上審批,積極推行行政許可和非許可審批項目網上申報、受理、咨詢和辦復。
(四)深入推進行政審批領域防治腐敗工作
深化審批公開,推行“陽光審批”。通過公開審批標準、條件、程序和時限,明確審批責任人和公開審批結果,使廣大納稅人有條件、有機會及時了解稅務行政審批的全過程,自覺把稅務機關的執(zhí)法行為置于公眾的監(jiān)督之下。同時,探索建立行政審批電子監(jiān)察系統,實現對行政審批全過程的有效監(jiān)管。健全廉政風險內控機制,堅決查處行政審批中存在的各種違法違紀行為,維護正常的稅收征管秩序。
附件:1.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涉稅9項).doc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12225025.files/n12225026.doc
2.國務院決定調整(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涉稅1項).doc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12225025.files/n12225027.doc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2月4日
附件1
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涉稅9項)
序號 項目名稱 設定依據 實施機關 備注
1 對停業(yè)和復業(yè)辦理稅務登記的核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 稅務機關
2 企業(yè)集中提取技術開發(fā)費審批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fā)〔2004〕62號) 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稅務機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
3 外方以優(yōu)惠利率貸款給我方取得利息免征預提所得稅審批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fā)〔2004〕62號) 稅務機關
4 公路貨運業(yè)代開票納稅人認定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fā)〔2004〕62號) 主管地方稅務局
5 經國務院批準成立的企業(yè)集團合并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審批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fā)〔2004〕62號) 稅務總局
6 外國政府、非營利機構等在我國設立代表機構給予免稅待遇審批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fā)〔2004〕62號) 《國務院關于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07〕33號)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家稅務局
7 企業(yè)在繳納所得稅稅前扣除財產損失審批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fā)〔2004〕62號) 納稅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
8 國家銀行和金融機構在境外發(fā)行債券所得利息符合優(yōu)惠利率標準免征所得稅審批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fā)〔2004〕62號) 《國務院關于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07〕33號)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家稅務局
9 新發(fā)生出口業(yè)務企業(yè)退稅的審批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3〕139號,已全文廢止) 稅務機關 此項為稅務部門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設定的行政審批項目,不在《決定》(國發(fā)〔2012〕52號)公布范圍內。現根據國務院要求,予以一并公布。
附件2
國務院決定調整(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涉稅1項)
序號 項目名稱 設定依據 實施機關 下放后實施機關 備注
1 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縣以上稅務機關 區(qū)縣級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