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發票管理辦法
網絡發票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
網絡發票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令
第 30 號
《網絡發票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1月25日國家稅務總局第1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局長:肖 捷
2013年2月25日
網絡發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普通發票管理,保障國家稅收收入,規范網絡發票的開具和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使用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辦理網絡發票管理系統的開戶登記、網上領取發票手續、在線開具、傳輸、查驗和繳銷等事項,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網絡發票是指符合國家稅務總局統一標準并通過國家稅務總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公布的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的發票。
國家積極推廣使用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
第四條 稅務機關應加強網絡發票的管理,確保網絡發票的安全、唯一、便利,并提供便捷的網絡發票信息查詢渠道;應通過應用網絡發票數據分析,提高信息管稅水平。
第五條 稅務機關應根據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的經營情況,核定其在線開具網絡發票的種類、行業類別、開票限額等內容。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需要變更網絡發票核定內容的,可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稅務機關確認,予以變更。
第六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開具網絡發票應登錄網絡發票管理系統,如實完整填寫發票的相關內容及數據,確認保存后打印發票。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在線開具的網絡發票,經系統自動保存數據后即完成開票信息的確認、查驗。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取得網絡發票時,應及時查詢驗證網絡發票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對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第八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網絡發票全部聯次或取得受票方出具的有效證明,通過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開具金額為負數的紅字網絡發票。
第九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作廢開具的網絡發票,應收回原網絡發票全部聯次,注明“作廢”, 并在網絡發票管理系統中進行發票作廢處理。
第十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網絡發票管理系統的用戶變更、注銷手續并繳銷空白發票。
第十一條 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通過網絡發票管理系統代開網絡發票。
稅務機關應當與受托代開發票的單位簽訂協議,明確代開網絡發票的種類、對象、內容和相關責任等內容。
第十二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在線開具網絡發票,不得利用網絡發票進行轉借、轉讓、虛開發票及其他違法活動。
第十三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在網絡出現故障,無法在線開具發票時,可離線開具發票。
開具發票后,不得改動開票信息,并于48小時內上傳開票信息。
第十四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省以上稅務機關在確保網絡發票電子信息正確生成、可靠存儲、查詢驗證、安全唯一等條件的情況下,可以試行電子發票。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