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已經2014年12月19日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度第4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王軍
2014年12月27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作如下修改:
第五條修改為:“用票單位可以書面向稅務機關要求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稅務機關依據《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確認印有該單位名稱發票的種類和數量。”
本決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