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新舊《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有關銜接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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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關于印發新舊《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有關銜接規定的通知
關于印發新舊《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有關銜接規定的通知
財會[201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鐵道部、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解放軍總后勤部、武警部隊后勤部: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3號,以下簡稱73號令)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原《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6號,以下簡稱26號令)同時廢止。為確保73號令有效貫徹實施,實現新舊管理辦法平穩過渡,現就有關銜接規定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關于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政策的銜接
(一)加快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系統建設。
73號令第十條規定“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實行無紙化考試,無紙化考試題庫由財政部統一組織建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鐵道部、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后勤部(以下簡稱中央主管單位)應當抓緊建設、完善本地區(部門、系統)無紙化考試軟件系統,在2013年7月1日前完成系統驗收和全國題庫接收工作,確保考試順利進行。
將珠算納入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的地區(部門、系統),應當按無紙化考試要求,加快建設適合珠算考試特點的考試軟件系統。珠算科目考試大綱和考試要求由財政部另行發布。
(二)明確單科合格成績有效過渡政策。
73號令第十一條規定“會計從業資格各考試科目應當一次性通過”,是指申請人應一次性報考三門考試科目,并在同一考試周期中全部通過,單科合格成績不滾動計算。凡在2013年7月1日前,實行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單科成績合格有效期或長期有效政策的地區(部門、系統),可根據自身實際制定相應的過渡政策,允許已取得單科合格成績的考生有不超過1次機會只報考未通過的考試科目,但過渡政策的截止日期不應晚于2014年12月31日。
二、關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發放的銜接
(一)明確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領取時間。
73號令第十一條規定“考試通過人員在考試結果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到指定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在2013年7月1日前已考試通過但尚未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及時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其中,本地區(部門、系統)規定了證書領取期限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領取;本地區(部門、系統)未規定證書領取期限的,應當在2013年12月31日前領取。
本條所指考試通過人員,包括在2013年7月1日前,符合原26號令第十條免試規定,并已取得《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單科成績合格的人員。
(二)簡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領取程序。
各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應當根據73號令第十一條規定,簡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領取程序,不再要求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人填寫《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表》。但可以通過填寫《會計人員基本信息表》等方式記載、更新領證人員的從業檔案信息。
(三)確定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換證時間。
73號令第二十三條規定“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6年定期換證制度”,各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2013年7月1日前已發放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換證日期,但不應晚于2019年7月1日;2013年7月1日后發放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其換證日期按73號令有關規定執行。
新版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樣式,由財政部另行發布。
三、關于會計從業資格信息化管理的銜接
(一)加快會計從業人員信息管理系統建設。
73號令第十九條規定“會計從業資格實行信息化管理”,各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應當在2013年7月1日前建立健全本地區(部門、系統)會計從業人員信息管理系統。
(二)加強持證人員從業檔案信息建設。
73號令第十九條規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持證人員從業檔案信息系統,及時記載、更新持證人員下列信息…”,各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應當加強持證人員從業檔案信息建設,并在2013年7月1日前將本地區(部門、系統)所管理的會計從業人員信息上傳至全國會計人員信息管理系統并定期進行更新,確保上傳會計從業人員信息數據的真實、完整、準確。因保密原因不能上傳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73號令取消了原26號令第二十三條的注冊登記制度。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可不再保留從業檔案信息中的“從業資格證注冊時間”信息項,“開始從事會計工作時間”信息項的確定辦法由各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自行制定,一般應不早于全日制學歷畢業時間,且確定后不得隨意變更。
(三)加快會計人員服務網站建設。
各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應當根據73號令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等規定,在2013年7月1日前開通本地區(部門、系統)會計從業人員服務網站,提供信息查詢、信息變更、業務預約等功能。
會計從業人員網上信息查詢條件應當至少同時錄入身份證件號碼和姓名兩項內容,查詢顯示信息應當至少包括姓名、性別、照片、首次發證日期、換證日期、會計從業資格歸屬管理機構、繼續教育以及獎懲信息等內容。已辦理調出手續的持證人員信息,應當繼續保留在調出地會計人員信息管理系統中,直至其完成調入手續后方可刪除或轉入備查庫。
四、關于免試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銜接
73號令第三十六條對部分在能力上已經達到會計從業資格要求,但因客觀原因未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目前仍在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如何取得證書作了規定。符合條件的人員應當到現工作單位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進行申請。各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負責本地區(部門、系統)申請材料的核實和相關人員檔案信息更新工作,并將新發證情況在指定網站予以公示。
申請人除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現所在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證明外,還應至少滿足如下一項條件:
1.在2013年7月1日前已被聘任為高級會計師,且年滿50周歲、目前尚在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提供由省級人事管理部門,或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或原人事部)備案、具有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權的部門(或單位)制發的高級會計師證書或獲得高級會計師資格的文件,以及現工作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聘任高級會計師職務的文件原件(或加蓋單位人事部門公章的文件復印件);
2.在2013年7月1日前已從事會計工作滿20年,且年滿50周歲、目前尚在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提供累計20年有本人簽字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報告等會計檔案,或提供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認可的其他證明材料;
3.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目前尚在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由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通過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網(www.acc.gov.cn)的注冊會計師查詢功能予以核實。
曾經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但因各種原因導致證書失效或被撤銷、吊銷的,不適用73號令第三十六條。
五、關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從業資格管理的銜接
原26號令第三十九條中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屬于73號令第三條中的“其他組織”,其會計從業資格應當按73號令進行管理。
財政部
2013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