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鄉建設部、工商總局關于印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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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工商總局關于印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13.4.2 發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單位工程,由此導致承包人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13.5 施工期運行
13.5.1 施工期運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項或某幾項單位工程或工程設備安裝已竣工,根據專用合同條款約定,需要投入施工期運行的,經發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單位工程的驗收〕的約定驗收合格,證明能確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運行。
13.5.2 在施工期運行中發現工程或工程設備損壞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責任期〕約定進行修復。
13.6 竣工退場
13.6.1 竣工退場
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后,承包人應按以下要求對施工現場進行清理:
。1)施工現場內殘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場;
。2)臨時工程已拆除,場地已進行清理、平整或復原;
。3)按合同約定應撤離的人員、承包人施工設備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廢棄的施工設備和材料,已按計劃撤離施工現場;
。4)施工現場周邊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積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現場其他場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現場的竣工退場費用由承包人承擔。承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完成竣工退場,逾期未完成的,發包人有權出售或另行處理承包人遺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出售承包人遺留物品所得款項在扣除必要費用后應返還承包人。
13.6.2 地表還原
承包人應按發包人要求恢復臨時占地及清理場地,承包人未按發包人的要求恢復臨時占地,或者場地清理未達到合同約定要求的,發包人有權委托其他人恢復或清理,所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14. 竣工結算
14.1 竣工結算申請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28天內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交竣工結算申請單,并提交完整的結算資料,有關竣工結算申請單的資料清單和份數等要求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竣工結算申請單應包括以下內容:
。1)竣工結算合同價格;
(2)發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項;
。3)應扣留的質量保證金;
。4)發包人應支付承包人的合同價款。
14.2 竣工結算審核
。1)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監理人應在收到竣工結算申請單后14天內完成核查并報送發包人。發包人應在收到監理人提交的經審核的竣工結算申請單后14天內完成審批,并由監理人向承包人簽發經發包人簽認的竣工付款證書。監理人或發包人對竣工結算申請單有異議的,有權要求承包人進行修正和提供補充資料,承包人應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結算申請單。
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申請書后28天內未完成審批且未提出異議的,視為發包人認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申請單,并自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申請單后第29天起視為已簽發竣工付款證書。
。2)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在簽發竣工付款證書后的14 天內,完成對承包人的竣工付款。發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支付違約金;逾期支付超過56天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兩倍支付違約金。
。3)承包人對發包人簽認的竣工付款證書有異議的,對于有異議部分應在收到發包人簽認的竣工付款證書后7天內提出異議,并由合同當事人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方式和程序進行復核,或按照第20條〔爭議解決〕約定處理。對于無異議部分,發包人應簽發臨時竣工付款證書,并按本款第(2)項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認可發包人的審批結果。
14.3 甩項竣工協議
發包人要求甩項竣工的,合同當事人應簽訂甩項竣工協議。在甩項竣工協議中應明確,合同當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結算申請〕及14.2款〔竣工結算審核〕的約定,對已完合格工程進行結算,并支付相應合同價款。
14.4 最終結清
14.4.1 最終結清申請單
。1)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頒發后7天內,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份數向發包人提交最終結清申請單,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最終結清申請單應列明質量保證金、應扣除的質量保證金、缺陷責任期內發生的增減費用。
。2)發包人對最終結清申請單內容有異議的,有權要求承包人進行修正和提供補充資料,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終結清申請單。
14.4.2 最終結清證書和支付
。1)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終結清申請單后14天內完成審批并向承包人頒發最終結清證書。發包人逾期未完成審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見的,視為發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終結清申請單,且自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終結清申請單后15天起視為已頒發最終結清證書。
。2)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在頒發最終結清證書后7天內完成支付。發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支付違約金;逾期支付超過56天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兩倍支付違約金。
(3)承包人對發包人頒發的最終結清證書有異議的,按第20條〔爭議解決〕的約定辦理。
15. 缺陷責任與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則
在工程移交發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產生的質量缺陷,承包人應承擔質量缺陷責任和保修義務。缺陷責任期屆滿,承包人仍應按合同約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擔保修義務。
15.2 缺陷責任期
15.2.1 缺陷責任期自實際竣工日期起計算,合同當事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缺陷責任期的具體期限,但該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單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該單位工程缺陷責任期自單位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算。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合同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之日起開始計算;發包人未經竣工驗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責任期自工程轉移占有之日起開始計算。
15.2.2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導致的缺陷或損壞致使工程、單位工程或某項主要設備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則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延長缺陷責任期,并應在原缺陷責任期屆滿前發出延長通知,但缺陷責任期最長不能超過24個月。
15.2.3 任何一項缺陷或損壞修復后,經檢查證明其影響了工程或工程設備的使用性能,承包人應重新進行合同約定的試驗和試運行,試驗和試運行的全部費用應由責任方承擔。
15.2.4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于缺陷責任期屆滿后7天內向發包人發出缺陷責任期屆滿通知,發包人應在收到缺陷責任期滿通知后14天內核實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復義務,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復義務的,發包人有權扣除相應金額的維修費用。發包人應在收到缺陷責任期屆滿通知后14天內,向承包人頒發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
15.3 質量保證金
經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扣留質量保證金的,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予以明確。
15.3.1 承包人提供質量保證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質量保證金有以下三種方式:
。1)質量保證金保函;
。2)相應比例的工程款;
。3)雙方約定的其他方式。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質量保證金原則上采用上述第(1)種方式。
15.3.2 質量保證金的扣留
質量保證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種方式:
。1)在支付工程進度款時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質量保證金的計算基數不包括預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價格調整的金額;
。2)工程竣工結算時一次性扣留質量保證金;
。3)雙方約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質量保證金的扣留原則上采用上述第(1)種方式。
發包人累計扣留的質量保證金不得超過結算合同價格的5%,如承包人在發包人簽發竣工付款證書后28天內提交質量保證金保函,發包人應同時退還扣留的作為質量保證金的工程價款。
15.3.3 質量保證金的退還
發包人應按14.4款〔最終結清〕的約定退還質量保證金。
15.4 保修
15.4.1保修責任
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具體分部分項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內,承包人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以及合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
發包人未經竣工驗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轉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復費用
保修期內,修復的費用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保修期內,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損壞,承包人應負責修復,并承擔修復的費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損壞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2)保修期內,因發包人使用不當造成工程的缺陷、損壞,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復,但發包人應承擔修復的費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損壞,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復,發包人應承擔修復的費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因工程的缺陷、損壞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15.4.3 修復通知
在保修期內,發包人在使用過程中,發現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損壞的,應書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復,但情況緊急必須立即修復缺陷或損壞的,發包人可以口頭通知承包人并在口頭通知后48小時內書面確認,承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合理期限內到達工程現場并修復缺陷或損壞。
15.4.4 未能修復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損壞,承包人拒絕維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內修復缺陷或損壞,且經發包人書面催告后仍未修復的,發包人有權自行修復或委托第三方修復,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但修復范圍超出缺陷或損壞范圍的,超出范圍部分的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15.4.5 承包人出入權
在保修期內,為了修復缺陷或損壞,承包人有權出入工程現場,除情況緊急必須立即修復缺陷或損壞外,承包人應提前24小時通知發包人進場修復的時間。承包人進入工程現場前應獲得發包人同意,且不應影響發包人正常的生產經營,并應遵守發包人有關保安和保密等規定。
16. 違約
16.1 發包人違約
16.1.1 發包人違約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下列情形,屬于發包人違約:
。1)因發包人原因未能在計劃開工日期前7天內下達開工通知的;
(2)因發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合同價款的;
(3)發包人違反第10.1款〔變更的范圍〕第(2)項約定,自行實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轉由他人實施的;
。4)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設備的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因發包人原因導致交貨日期延誤或交貨地點變更等情況的;
。5)因發包人違反合同約定造成暫停施工的;
。6)發包人無正當理由沒有在約定期限內發出復工指示,導致承包人無法復工的;
。7)發包人明確表示或者以其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8)發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其他義務的。
發包人發生除本項第(7)目以外的違約情況時,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通知,要求發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糾正違約行為。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內仍不糾正違約行為的,承包人有權暫停相應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監理人。
16.1.2 發包人違約的責任
發包人應承擔因其違約給承包人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此外,合同當事人可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另行約定發包人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和計算方法。
16.1.3 因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項〔發包人違約的情形〕約定暫停施工滿28天后,發包人仍不糾正其違約行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或出現第16.1.1項〔發包人違約的情形〕第(7)目約定的違約情況,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16.1.4 因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約定解除合同的,發包人應在解除合同后28天內支付下列款項,并解除履約擔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價款;
。2)承包人為工程施工訂購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的價款;
。3)承包人撤離施工現場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員的款項;
(4)按照合同約定在合同解除前應支付的違約金;
(5)按照合同約定應當支付給承包人的其他款項;
。6)按照合同約定應退還的質量保證金;
。7)因解除合同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
合同當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結清達成一致的,按照第20條〔爭議解決〕的約定處理。
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與工程有關的已購材料、工程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并將施工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現場,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
16.2 承包人違約
16.2.1 承包人違約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下列情形,屬于承包人違約:
。1)承包人違反合同約定進行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2)承包人違反合同約定采購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
(3)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違反第8.9款〔材料與設備專用要求〕的約定,未經批準,私自將已按照合同約定進入施工現場的材料或設備撤離施工現場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進度計劃及時完成合同約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誤的;
。6)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及保修期內,未能在合理期限對工程缺陷進行修復,或拒絕按發包人要求進行修復的;
。7)承包人明確表示或者以其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其他義務的。
承包人發生除本項第(7)目約定以外的其他違約情況時,監理人可向承包人發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改正。
16.2.2 承包人違約的責任
承包人應承擔因其違約行為而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此外,合同當事人可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另行約定承包人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和計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出現第16.2.1項〔承包人違約的情形〕第(7)目約定的違約情況時,或監理人發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內仍不糾正違約行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繼續完成工程的需要,發包人有權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現場的材料、設備、臨時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義編制的其他文件,合同當事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相應費用的承擔方式。發包人繼續使用的行為不免除或減輕承包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16.2.4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后的處理
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則合同當事人應在合同解除后28天內完成估價、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約定執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確定〕商定或確定承包人實際完成工作對應的合同價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設備、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等的價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應支付的違約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要求和監理人的指示完成現場的清理和撤離;
(5)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合同解除后進行清算,出具最終結清付款證書,結清全部款項。
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的,發包人有權暫停對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項付款和已扣款項。發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項支付達成一致的,按照第20條〔爭議解決〕的約定處理。
16.2.5采購合同權益轉讓
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將其為實施合同而簽訂的材料和設備的采購合同的權益轉讓給發包人,承包人應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內,協助發包人與采購合同的供應商達成相關的轉讓協議。
16.3 第三人造成的違約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一方當事人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確認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如地震、海嘯、瘟疫、騷亂、戒嚴、暴動、戰爭和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發生后,發包人和承包人應收集證明不可抗力發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損失的證據,并及時認真統計所造成的損失。合同當事人對是否屬于不可抗力或其損失的意見不一致的,由監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確定〕的約定處理。發生爭議時,按第20條〔爭議解決〕的約定處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當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義務受到阻礙時,應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和監理人,書面說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礙的詳細情況,并提供必要的證明。
不可抗力持續發生的,合同一方當事人應及時向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和監理人提交中間報告,說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況,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28天內提交最終報告及有關資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擔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損失由合同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各自承擔。不可抗力發生前已完成的工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計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等后果,由合同當事人按以下原則承擔:
。1)永久工程、已運至施工現場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損壞,以及因工程損壞造成的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2)承包人施工設備的損壞由承包人承擔;
。3)發包人和承包人承擔各自人員傷亡和財產的損失;
。4)因不可抗力影響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已經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的,應當順延工期,由此導致承包人停工的費用損失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擔,停工期間必須支付的工人工資由發包人承擔;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發包人要求趕工的,由此增加的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承包人在停工期間按照發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復工程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不可抗力發生后,合同當事人均應采取措施盡量避免和減少損失的擴大,任何一方當事人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義務,在遲延履行期間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連續超過84天或累計超過140天的,發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權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雙方當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確定〕商定或確定發包人應支付的款項,該款項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價款;
。2)承包人為工程訂購的并已交付給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責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的價款;
(3)發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而產生的費用,或因不能退貨或解除合同而產生的損失;
(4)承包人撤離施工現場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員的費用;
。5)按照合同約定在合同解除前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其他款項;
。6)扣減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應向發包人支付的款項;
。7)雙方商定或確定的其他款項。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解除后,發包人應在商定或確定上述款項后28天內完成上述款項的支付。
18. 保險
18.1 工程保險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險或安裝工程一切險;發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產生的保險費和其他相關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18.2 工傷保險
18.2.1 發包人應依照法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并為在施工現場的全部員工辦理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并要求監理人及由發包人為履行合同聘請的第三方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18.2.2 承包人應依照法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并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員工辦理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為履行合同聘請的第三方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18.3其他保險
發包人和承包人可以為其施工現場的全部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支付保險費,包括其員工及為履行合同聘請的第三方的人員,具體事項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為其施工設備等辦理財產保險。
18.4持續保險
合同當事人應與保險人保持聯系,使保險人能夠隨時了解工程實施中的變動,并確保按保險合同條款要求持續保險。
18.5 保險憑證
合同當事人應及時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項保險的憑證和保險單復印件。
18.6 未按約定投保的補救
18.6.1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辦理保險,或未能使保險持續有效的,則承包人可代為辦理,所需費用由發包人承擔。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辦理保險,導致未能得到足額賠償的,由發包人負責補足。
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約定辦理保險,或未能使保險持續有效的,則發包人可代為辦理,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承包人未按合同約定辦理保險,導致未能得到足額賠償的,由承包人負責補足。
18.7 通知義務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變更除工傷保險之外的保險合同時,應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監理人;承包人變更除工傷保險之外的保險合同時,應事先征得發包人同意,并通知監理人。
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人應按照保險合同規定的條件和期限及時向保險人報告。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在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及時通知對方。
19. 索賠
19.1承包人的索賠
根據合同約定,承包人認為有權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應按以下程序向發包人提出索賠:
(1)承包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監理人遞交索賠意向通知書,并說明發生索賠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內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的,喪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權利;
。2)承包人應在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后28天內,向監理人正式遞交索賠報告;索賠報告應詳細說明索賠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額和(或)延長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3)索賠事件具有持續影響的,承包人應按合理時間間隔繼續遞交延續索賠通知,說明持續影響的實際情況和記錄,列出累計的追加付款金額和(或)工期延長天數;
(4)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后28天內,承包人應向監理人遞交最終索賠報告,說明最終要求索賠的追加付款金額和(或)延長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19.2 對承包人索賠的處理
對承包人索賠的處理如下:
(1)監理人應在收到索賠報告后14天內完成審查并報送發包人。監理人對索賠報告存在異議的,有權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記錄副本;
。2)發包人應在監理人收到索賠報告或有關索賠的進一步證明材料后的28天內,由監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經發包人簽認的索賠處理結果。發包人逾期答復的,則視為認可承包人的索賠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索賠款項在當期進度款中進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按照第20條〔爭議解決〕約定處理。
19.3發包人的索賠
根據合同約定,發包人認為有權得到賠付金額和(或)延長缺陷責任期的,監理人應向承包人發出通知并附有詳細的證明。
發包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通過監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賠意向通知書,發包人未在前述28天內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的,喪失要求賠付金額和(或)延長缺陷責任期的權利。發包人應在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后28天內,通過監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遞交索賠報告。
19.4 對發包人索賠的處理
對發包人索賠的處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發包人提交的索賠報告后,應及時審查索賠報告的內容、查驗發包人證明材料;
。2)承包人應在收到索賠報告或有關索賠的進一步證明材料后28天內,將索賠處理結果答復發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內作出答復的,則視為對發包人索賠要求的認可;
(3)承包人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發包人可從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合同價款中扣除賠付的金額或延長缺陷責任期;發包人不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按第20條〔爭議解決〕約定處理。
19.5 提出索賠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結算審核〕約定接收竣工付款證書后,應被視為已無權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前所發生的任何索賠。
(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終結清〕提交的最終結清申請單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后發生的索賠。提出索賠的期限自接受最終結清證書時終止。
20. 爭議解決
20.1和解
合同當事人可以就爭議自行和解,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經雙方簽字并蓋章后作為合同補充文件,雙方均應遵照執行。
20.2調解
合同當事人可以就爭議請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或其他第三方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經雙方簽字并蓋章后作為合同補充文件,雙方均應遵照執行。
20.3爭議評審
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采取爭議評審方式解決爭議以及評審規則,并按下列約定執行:
20.3.1 爭議評審小組的確定
合同當事人可以共同選擇一名或三名爭議評審員,組成爭議評審小組。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當事人應當自合同簽訂后28天內,或者爭議發生后14天內,選定爭議評審員。
選擇一名爭議評審員的,由合同當事人共同確定;選擇三名爭議評審員的,各自選定一名,第三名成員為首席爭議評審員,由合同當事人共同確定或由合同當事人委托已選定的爭議評審員共同確定,或由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評審機構指定第三名首席爭議評審員。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評審員報酬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擔一半。
20.3.2 爭議評審小組的決定
合同當事人可在任何時間將與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共同提請爭議評審小組進行評審。爭議評審小組應秉持客觀、公正原則,充分聽取合同當事人的意見,依據相關法律、規范、標準、案例經驗及商業慣例等,自收到爭議評審申請報告后14天內作出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對本項事項另行約定。
20.3.3 爭議評審小組決定的效力
爭議評審小組作出的書面決定經合同當事人簽字確認后,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應遵照執行。
任何一方當事人不接受爭議評審小組決定或不履行爭議評審小組決定的,雙方可選擇采用其他爭議解決方式。
20.4仲裁或訴訟
因合同及合同有關事項產生的爭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
。1)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0.5爭議解決條款效力
合同有關爭議解決的條款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無效或者被撤銷均不影響其效力。
第三部分 專用合同條款
1. 一般約定
1.1 詞語定義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
1.1.2 合同當事人及其他相關方
1.1.2.4監理人:
名 稱: ;
資質類別和等級: ;
聯系電話: 。
電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設計人:
名 稱: ;
資質類別和等級: ;
聯系電話: ;
電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設備
1.1.3.7 作為施工現場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包括: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1.1.3.10 臨時占地包括: 。
1.3法律
適用于合同的其他規范性文件:
。
1.4 標準和規范
1.4.1適用于工程的標準規范包括:
。
1.4.2 發包人提供國外標準、規范的名稱:
;
發包人提供國外標準、規范的份數: ;
發包人提供國外標準、規范的名稱: 。
1.4.3發包人對工程的技術標準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合同文件組成及優先順序為: 。
1.6 圖紙和承包人文件
1.6.1 圖紙的提供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的期限: 。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的數量: ;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的內容: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為: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數量為: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為: ;
發包人審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
1.6.5 現場圖紙準備
關于現場圖紙準備的約定: 。
1.7 聯絡
1.7.1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在 天內將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批準、證明、證書、指示、指令、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定和決定等書面函件送達對方當事人。
1.7.2 發包人接收文件的地點: ;
發包人指定的接收人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點: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為: 。
監理人接收文件的地點: ;
監理人指定的接收人為: 。
1.10 交通運輸
1.10.1 出入現場的權利
關于出入現場的權利的約定:
。
1.10.3 場內交通
關于場外交通和場內交通的邊界的約定: 。
關于發包人向承包人免費提供滿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場內道路和交通設施的約定: 。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運輸
運輸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橋梁臨時加固改造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由 承擔。
1.11 知識產權
1.11.1關于發包人提供給承包人的圖紙、發包人為實施工程自行編制或委托編制的技術規范以及反映發包人關于合同要求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文件的著作權的歸屬:
。
關于發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11.2 關于承包人為實施工程所編制文件的著作權的歸屬:
。
關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所采用的專利、專有技術、技術秘密的使用費的承擔方式: 。
1.13工程量清單錯誤的修正
出現工程量清單錯誤時,是否調整合同價格: 。
允許調整合同價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圍:
。
2. 發包人
2.2 發包人代表
發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證號: ;
職 務: ;
聯系電話: ;
電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發包人對發包人代表的授權范圍如下:
。
2.4 施工現場、施工條件和基礎資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現場
關于發包人移交施工現場的期限要求: 。
2.4.2 提供施工條件
關于發包人應負責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條件,包括: 。
2.5 資金來源證明及支付擔保
發包人提供資金來源證明的期限要求: 。
發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擔保: 。
發包人提供支付擔保的形式: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義務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資料的內容: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資料套數: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資料的費用承擔: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資料移交時間: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資料形式要求: 。
。6)承包人應履行的其他義務: 。
3.2 項目經理
3.2.1 項目經理:
姓 名: ;
身份證號: ;
建造師執業資格等級: ;
建造師注冊證書號: ;
建造師執業印章號: 。
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號: ;
聯系電話: 。
電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對項目經理的授權范圍如下: 。
關于項目經理每月在施工現場的時間要求: 。
承包人未提交勞動合同,以及沒有為項目經理繳納社會保險證明的違約責任: 。
項目經理未經批準,擅自離開施工現場的違約責任: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換項目經理的違約責任:
。
3.2.4 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換項目經理的違約責任: 。
3.3 承包人人員
3.3.1 承包人提交項目管理機構及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安排報告的期限: 。
3.3.3 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撤換主要施工管理人員的違約責任: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員離開施工現場的批準要求: 。
3.3.5承包人擅自更換主要施工管理人員的違約責任: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員擅自離開施工現場的違約責任: 。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約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主體結構、關鍵性工作的范圍:
。
3.5.2分包的確定
允許分包的專業工程包括: 。
其他關于分包的約定:
。
3.5.4 分包合同價款
關于分包合同價款支付的約定: 。
3.6 工程照管與成品、半成品保護
承包人負責照管工程及工程相關的材料、工程設備的起始時間: 。
3.7 履約擔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約擔保: 。
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的形式、金額及期限的:
。
4. 監理人
4.1監理人的一般規定
關于監理人的監理內容: 。
關于監理人的監理權限: 。
關于監理人在施工現場的辦公場所、生活場所的提供和費用承擔的約定:
。
4.2 監理人員
總監理工程師:
姓 名: ;
職 務: ;
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號: ;
聯系電話: ;
電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關于監理人的其他約定: 。
4.4 商定或確定
在發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過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時,發包人授權監理人對以下事項進行確定:
。1) ;
。2) ;
(3) 。
5. 工程質量
5.1 質量要求
5.1.1 特殊質量標準和要求:
。
關于工程獎項的約定:
。
5.3 隱蔽工程檢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監理人隱蔽工程檢查的期限的約定:
。
監理人不能按時進行檢查時,應提前 小時提交書面延期要求。
關于延期最長不得超過: 小時。
6. 安全文明施工與環境保護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項目安全生產的達標目標及相應事項的約定:
。
6.1.4 關于治安保衛的特別約定:
。
關于編制施工場地治安管理計劃的約定: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當事人對文明施工的要求:
。
6.1.6 關于安全文明施工費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約定:
。
7. 工期和進度
7.1 施工組織設計
7.1.1 合同當事人約定的施工組織設計應包括的其他內容:
。
7.1.2 施工組織設計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詳細施工組織設計的期限的約定:
。
發包人和監理人在收到詳細的施工組織設計后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的期限: 。
7.2 施工進度計劃
7.2.2 施工進度計劃的修訂
發包人和監理人在收到修訂的施工進度計劃后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的期限: 。
7.3 開工
7.3.1 開工準備
關于承包人提交工程開工報審表的期限: 。
關于發包人應完成的其他開工準備工作及期限:
。
關于承包人應完成的其他開工準備工作及期限:
。
7.3.2開工通知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監理人未能在計劃開工日期之日起 天內發出開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權提出價格調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測量放線
7.4.1發包人通過監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的期限: 。
7.5 工期延誤
7.5.1 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
(7)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其他情形: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逾期竣工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為: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逾期竣工違約金的上限:
。
7.6 不利物質條件
不利物質條件的其他情形和有關約定:
。
7.7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
發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視為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
(1) ;
。2) ;
。3) 。
7.9 提前竣工的獎勵
7.9.2提前竣工的獎勵: 。
8. 材料與設備
8.4材料與工程設備的保管與使用
8.4.1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的保管費用的承擔:
。
8.6 樣品
8.6.1 樣品的報送與封存
需要承包人報送樣品的材料或工程設備,樣品的種類、名稱、規格、數量要求:
。
8.8 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關于修建臨時設施費用承擔的約定:
。
9. 試驗與檢驗
9.1試驗設備與試驗人員
9.1.2 試驗設備
施工現場需要配置的試驗場所:
。
施工現場需要配備的試驗設備:
。
施工現場需要具備的其他試驗條件:
。
9.4 現場工藝試驗
現場工藝試驗的有關約定:
。
10. 變更
10.1變更的范圍
關于變更的范圍的約定:
。
10.4 變更估價
10.4.1 變更估價原則
關于變更估價的約定:
。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議
監理人審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議的期限: 。
住房城鄉建設部、工商總局關于印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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