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
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
(四)銷售額。
經中國人民銀行、商務部、銀監會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擔的有形動產的貸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關稅、進口環節消費稅、安裝費、保險費的余額為銷售額。
試點納稅人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1.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2.繳納的稅款,以完稅憑證為合法有效憑證。
3.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議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4.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五)試點納稅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開具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除外),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
(六)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試點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標準為500萬元(含本數)。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可以根據試點情況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標準進行調整。
(七)計稅方法。
1.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包括輪客渡、公交客運、軌道交通(含地鐵、城市輕軌)、出租車、長途客運、班車。其中,班車,是指按固定路線、固定時間運營并在固定站點停靠的運送旅客的陸路運輸。
2.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以該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有形動產為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試點期間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3.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凡未規定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其全部銷售額應一并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八)試點前發生的業務。
1.試點納稅人在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簽訂的尚未執行完畢的租賃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繼續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繳納營業稅。
2.試點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按照國家有關營業稅政策規定差額征收營業稅的,因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足以抵減允許扣除項目金額,截至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計算試點納稅人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后的銷售額時予以抵減,應當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退還營業稅。
試點納稅人按照本條第(八)項中第1點規定繼續繳納營業稅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不適用本項規定。
3.試點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在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已繳納營業稅,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含)后因發生退款減除營業額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營業稅。
4.試點納稅人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提供的應稅服務,因稅收檢查等原因需要補繳稅款的,應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補繳營業稅。
(九)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按照《試點實施辦法》和本規定認定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含)以后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十)扣繳增值稅適用稅率。
境內的代理人和接受方為境外單位和個人扣繳增值稅的,按照適用稅率扣繳增值稅。
二、原增值稅納稅人[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稱《增值稅暫行條例》)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有關政策
(一)進項稅額。
1.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接受試點納稅人提供的應稅服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 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3.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接受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按照規定應當扣繳增值稅的,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為從稅務機關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憑證(以下稱稅收繳款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上述納稅人憑稅收繳款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否則,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4.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用于《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項目的,不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所稱的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5.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接受試點納稅人提供的應稅服務,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其中涉及的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
(2)接受的旅客運輸服務。
(3)與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相關的交通運輸業服務。
(4)與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購進貨物相關的交通運輸業服務。
上述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所稱的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但不包括《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項目。
6.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開具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除外),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
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試點小規模納稅人由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按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稅額抵扣進項稅額。
(二)一般納稅人認定。
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有應稅服務,按照《試點實施辦法》和本規定第一條第(六)項的規定應當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的,不需要重新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三)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
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有應稅服務的,截止到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不得從應稅服務的銷項稅額中抵扣。
附件3:
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一、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一)個人轉讓著作權。
(二)殘疾人個人提供應稅服務。
(三)航空公司提供飛機播灑農藥服務。
(四)試點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1.技術轉讓,是指轉讓者將其擁有的專利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有償轉讓他人的行為;技術開發,是指開發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開發的行為;技術咨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
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是指轉讓方(或受托方)根據技術轉讓或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轉讓(或委托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咨詢、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開發)的價款應當開在同一張發票上。
2.審批程序。試點納稅人申請免征增值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試點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并持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文件報主管國家稅務局備查。
(五)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中提供的應稅服務。
上述“符合條件”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相關技術,應當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規定的技術要求。
2.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等規定。
(六)自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冊在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的試點納稅人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中提供的應稅服務。
注冊在平潭的試點納稅人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中提供的應稅服務。
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是指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托合同,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提供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或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
(七)臺灣航運公司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業務在大陸取得的運輸收入。
臺灣航運公司,是指取得交通運輸部頒發的“臺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且該許可證上注明的公司登記地址在臺灣的航運公司。
(八)臺灣航空公司從事海峽兩岸空中直航業務在大陸取得的運輸收入。
臺灣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國民用航空局頒發的“經營許可”或依據《海峽兩岸空運協議》和《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規定,批準經營兩岸旅客、貨物和郵件不定期(包機)運輸業務,且公司登記地址在臺灣的航空公司。
(九)美國ABS船級社在非營利宗旨不變、中國船級社在美國享受同等免稅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國境內提供的船檢服務。
(十)2013年12月31日之前,廣播電影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包括中央、省、地市及縣級)按照各自職能權限批準從事電影制片、發行、放映的電影集團公司(含成員企業)、電影制片廠及其他電影企業轉讓電影版權、發行電影以及在農村放映電影。
(十一)隨軍家屬就業。
1.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隨軍家屬必須占企業總人數的60%(含)以上,并有軍(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機關出具的證明。
2.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隨軍家屬必須有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證明,但稅務部門應當進行相應的審查認定。
主管稅務機關在企業或個人享受免稅期間,應當對此類企業進行年度檢查,凡不符合條件的,取消其免稅政策。
按照上述規定,每一名隨軍家屬可以享受一次免稅政策。
(十二)軍隊轉業干部就業。
1.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干部,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2.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占企業總人數60%(含)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必須持有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
(十三)城鎮退役士兵就業。
1.為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而新辦的服務型企業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其提供的應稅服務(除廣告服務外)3年內免征增值稅。
2.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除廣告服務外)3年內免征增值稅。
新辦的服務型企業,是指《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于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10號)下發后新組建的企業。原有的企業合并、分立、改制、改組、擴建、搬遷、轉產以及吸收新成員、改變領導或隸屬關系、改變企業名稱的,不能視為新辦企業。
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鎮安置條件,并與安置地民政部門簽訂《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協議書》,領取《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的士官和義務兵。
(十四)失業人員就業。
1.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照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試點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于上述扣減限額的,應當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
享受優惠政策的個體經營試點納稅人,是指提供《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服務(除廣告服務外)的試點納稅人。
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是指:(1)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2)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3)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
高校畢業生,是指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畢業的學生;畢業年度,是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服務外)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照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由試點地區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按照上述標準計算的稅收扣減額應當在企業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
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是指:(1)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2)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3)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即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
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原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范圍內業務的企業。
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即廠辦大集體企業),是指20世紀70、80年代,由國有企業批準或資助興辦的,以安置回城知識青年和國有企業職工子女就業為目的,主要向主辦國有企業提供配套產品或勞務服務,在工商行政機關登記注冊為集體所有制的企業。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包括在國有企業混崗工作的集體企業下崗職工。
3.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人員按照下列規定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等憑證:
(1)按照《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于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其中,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和其他非本地戶籍人員在常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的,失業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記。
(2)零就業家庭憑社區出具的證明,城鎮低保家庭憑低保證明,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
(3)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憑學校出具的相關證明,經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核實認定,取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僅在畢業年度適用),并向創業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取得《就業失業登記證》;高校畢業生離校后直接向創業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
(4)服務型企業招錄的人員,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
(5)《再就業優惠證》不再發放,原持證人員應當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換發《就業失業登記證》。正在享受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原持證人員,繼續享受原稅收優惠政策至期滿為止。
(6)上述人員申領相關憑證后,由就業和創業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人員范圍、就業失業狀態、已享受政策情況審核認定,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上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企業吸納稅收政策”字樣,同時符合自主創業和企業吸納稅收政策條件的,可同時加注;主管稅務機關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上加蓋戳記,注明減免稅所屬時間。
4.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審批期限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試點納稅人到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手續之日起作為優惠政策起始時間。稅收優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執行到期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二、下列項目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
(一)注冊在洋山保稅港區和東疆保稅港區內的試點納稅人,提供的國內貨物運輸服務、倉儲服務和裝卸搬運服務。
(二)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照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的辦法。
上述政策僅適用于從事原營業稅“服務業”稅目(廣告服務除外)范圍內業務取得的收入占其增值稅和營業稅業務合計收入的比例達到50%的單位。
有關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單位的條件、定義、管理要求等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中有關規定執行。
(三)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管道運輸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四)經人民銀行、銀監會、商務部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三、本通知所稱增值稅實際稅負,是指納稅人當期提供應稅服務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占納稅人當期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比例。
四、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如果試點納稅人已經按照有關政策規定享受了營業稅稅收優惠,在剩余稅收優惠政策期限內,按照本規定享受有關增值稅優惠。
附件4:
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向境外單位提供的研發服務和設計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一)國際運輸服務,是指:
1.在境內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出境;
2.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入境;
3.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
(二)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的,應當取得《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以陸路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的,應當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且《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范圍應當包括“國際運輸”;以航空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的,應當取得《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且其經營范圍應當包括“國際航空客貨郵運輸業務”。
(三)向境外單位提供的設計服務,不包括對境內不動產提供的設計服務。
二、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門、臺灣的交通運輸服務以及在香港、澳門、臺灣提供的交通運輸服務(以下稱港澳臺運輸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以陸路運輸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門的交通運輸服務的,應當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具有持《道路運輸證》的直通港澳運輸車輛;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至臺灣的交通運輸服務的,應當取得《臺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并具有持《臺灣海峽兩岸間船舶營運證》的船舶;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門的交通運輸服務的,應當具有獲得港澳線路運營許可的船舶;以航空運輸方式提供上述交通運輸服務的,應當取得《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且其經營范圍應當包括“國際、國內(含港澳)航空客貨郵運輸業務”。
三、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期租、程租和濕租服務,如果租賃的交通運輸工具用于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臺運輸服務,不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由承租方按規定申請適用零稅率。
四、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適用零稅率的應稅服務,如果屬于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實行免抵退稅辦法,退稅率為其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一)至(三)項規定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如果屬于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實行免征增值稅辦法。外貿企業兼營適用零稅率應稅服務的,統一實行免退稅辦法。
五、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適用零稅率應稅服務的,可以放棄適用零稅率,選擇免稅或按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適用零稅率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適用零稅率。
六、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適用零稅率的應稅服務,按月向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增值稅免抵退稅或免稅手續。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商財政部另行制定。
七、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下列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適用零稅率的除外:
(一)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二)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三)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
(四)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五)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發行、播映服務。
(六)符合本規定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但不符合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條件的國際運輸服務。
(七)符合本規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但不符合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條件的港澳臺運輸服務。
(八)向境外單位提供的下列應稅服務:
1.技術轉讓服務、技術咨詢服務、合同能源管理服務、軟件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業務流程管理服務、商標著作權轉讓服務、知識產權服務、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除外)、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咨詢服務、廣播影視節目(作品)制作服務、期租服務、程租服務、濕租服務。但不包括:合同標的物在境內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對境內貨物或不動產的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和咨詢服務。
2.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
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
不分頁顯示 總共2頁
[1] 2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