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銷售電價分類結構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銷售電價分類結構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銷售電價分類結構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銷售電價分類結構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3〕97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電力公司,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
為健全和完善銷售電價體系,促進電力用戶公平負擔,合理配置電力資源,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電價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3〕62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電價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2005〕514號)等有關規定,決定逐步調整銷售電價分類結構,規范各類銷售電價的適用范圍,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銷售電價分類結構
。ㄒ唬⿲N售電價由現行主要依據行業、用途分類,逐步調整為以用電負荷特性為主分類,逐步建立結構清晰、比價合理、繁簡適當的銷售電價分類結構體系。
。ǘ⿲F行銷售電價逐步歸并為居民生活用電、農業生產用電和工商業及其它用電價格三個類別。
(三)銷售電價分類結構調整,要考慮用戶及電網企業承受能力,分步實施,平穩過渡。
二、規范各類銷售電價適用范圍
。ㄒ唬┚用裆钣秒妰r格,是指城鄉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機關、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集體宿舍的生活用電價格。
城鄉居民住宅小區公用附屬設施用電(不包括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用電),執行居民生活用電價格。
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用電、社會福利場所生活用電、宗教場所生活用電、城鄉社區居民委員會服務設施用電以及監獄監房生活用電,執行居民生活用電價格。
(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是指農業、林木培育和種植、畜牧業、漁業生產用電,農業灌溉用電,以及農業服務業中的農產品初加工用電的價格。其他農、林、牧、漁服務業用電和農副食品加工業用電等不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
(三)工商業及其它用電價格,是指除居民生活及農業生產用電以外的用電價格。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用電,執行居民生活用電或農業生產用電價格,具體由各。▍^、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各類銷售電價具體適用范圍見附件。
三、過渡時期的措施
銷售電價分類結構原則上應于5年左右調整到位。過渡期間可采取以下措施:
。ㄒ唬⿻簡瘟写蠊I用電類別。將現行大工業用電中的電解鋁、電爐鐵合金、電解燒堿、黃磷、電石、中小化肥等用電逐步歸并于大工業用電類別。
。ǘ⿲F行非居民照明、非工業及普通工業、商業三類用電歸并為一般工商業及其它用電類別。
(三)一般工商業及其它用電與大工業用電,逐步歸并為工商業及其它用電類別。
。ㄋ模⿲⒛壳皢瘟械霓r業排灌用電、貧困縣農業排灌用電和深井高揚程用電,逐步歸并到農業生產用電類別。
。ㄎ澹┰谟秒婎悇e歸并過程中,按電壓等級進行分檔定價。具備條件的,可同時按電壓等級、用電容量或單位容量用電量(利用小時)進行分檔定價。
。┮话愎ど虡I及其它用電中,受電變壓器容量(含不通過變壓器接用的高壓電動機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可先行與大工業用電實行同價并執行兩部制電價。具備條件的地區,可擴大到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電。
四、有關要求
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盡快規范各類銷售電價適用范圍。各類銷售電價之間的歸并涉及到用戶之間利益調整,影響面較寬,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深入細致地測算、分析對各類電力用戶和電網企業的影響,積極穩妥、循序漸進地推進。實施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我委報告。
附件:銷售電價分類適用范圍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30609/001e3741a2cc131e57d501.pdf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3年5月24日
附件:
銷售電價分類適用范圍
一、居民生活用電
城鄉居民住宅用電:城鄉居民住宅用電是指城鄉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機關、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集體宿舍的生活用電。
城鄉居民住宅小區公用附屬設施用電:是指城鄉居民家庭住宅小區內的公共場所照明、電梯、電子防盜門、電子門鈴、消防、綠地、門衛、車庫等非經營性用電。
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用電:是指學校的教室、圖書館、實驗室、體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學設施,以及學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學生生活設施用電。
執行居民用電價格的學校,是指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由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舉辦的公辦、民辦學校,包括:(1)普通高等學校(包括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2)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3)普通初中、職業初中、成人初中;(4)普通小學、成人小學;(5)幼兒園(托兒所);(6)特殊教育學校(對殘障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的機構)。不含各類經營性培訓機構,如駕校、烹飪、美容美發、語言、電腦培訓等。
社會福利場所生活用電:是指經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準,由國家、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舉辦的,為老年人、殘疾人、孤兒、棄嬰提供養護、康復、托管等服務場所的生活用電。
宗教場所生活用電:指經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登記的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動場所常住人員和外來暫住人員的生活用電。
城鄉社區居民委員會服務設施用電:是指城鄉居民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場所及非經營公益服務設施的用電。
二、農業生產用電
農業用電:是指各種農作物的種植活動用電。包括谷物、豆類、薯類、棉花、油料、糖料、麻類、煙草、蔬菜、食用菌、園藝作物、水果、堅果、含油果、飲料和香料作物、中藥材及其他農作物種植用電。
林木培育和種植用電:是指林木育種和育苗、造林和更新、森林經營和管護等活動用電。其中,森林經營和管護用電是指在林木生長的不同時期進行的促進林木生長發育的活動用電。
畜牧業用電:是指為了獲得各種畜禽產品而從事的動物飼養活動用電。不包括專門供體育活動和休閑等活動相關的禽畜飼養用電。
漁業用電:是指在內陸水域對各種水生動物進行養殖、捕撈,以及在海水中對各種水生動植物進行養殖、捕撈活動用電。不包括專門供體育活動和休閑釣魚等活動用電以及水產品的加工用電。
農業灌溉用電:指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灌溉及排澇用電。
農產品初加工用電:是指對各種農產品(包括天然橡膠、紡織纖維原料)進行脫水、凝固、去籽、凈化、分類、曬干、剝皮、初烤、漚軟或大批包裝以提供初級市場的用電。
三、工商業及其它用電
工商業及其它用電:是指除居民生活及農業生產用電以外的用電。
大工業用電:是指受電變壓器(含不通過受電變壓器的高壓電動機)容量在 315 千伏安及以上的下列用電:(1)以電為原動力,或以電冶煉、烘焙、熔焊、電解、電化、電熱的工業生產用電;(2)鐵路(包括地下鐵路、城鐵)、航運、電車及石油(天然氣、熱力)加壓站生產用電;(3)自來水、工業實驗、電子計算中心、垃圾處理、污水處理生產用電。
中小化肥用電:是指年生產能力為30萬噸以下(不含30萬噸)的單系列合成氨、磷肥、鉀肥、復合肥料生產企業中化肥生產用電。其中復合肥料是指含有氮磷鉀兩種以上(含兩種)元素的礦物質,經過化學方法加工制成的肥料。
農副食品加工業用電:是指直接以農、林、牧、漁產品為原料進行的谷物磨制、飼料加工、植物油和制糖加工、屠宰及肉類加工、水產品加工,以及蔬菜、水果、堅果等食品的加工用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