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促進海洋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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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
國務院關于促進海洋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國務院關于促進海洋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國發〔2013〕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我國是海洋大國,海洋漁業是現代農業和海洋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改革開放以來,海洋漁業快速發展,結構不斷優化,海水產品產量大幅增長,漁民收入顯著增加,有力地促進了經濟社會發展。但是,我國海洋漁業發展方式仍然粗放,設施裝備條件較差,近海捕撈過度和環境污染加劇。為促進海洋漁業持續健康發展,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堅定不移地建設海洋強國,以加快轉變海洋漁業發展方式為主線,堅持生態優先、養捕結合和控制近海、拓展外海、發展遠洋的生產方針,著力加強海洋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不斷提升海洋漁業可持續發展能力;著力調整海洋漁業生產結構和布局,加快建設現代漁業產業體系;著力提高海洋漁業設施裝備水平、組織化程度和管理水平,不斷提高海洋漁業綜合生產能力、抗風險能力和國際競爭力;著力加強漁村建設和優化漁民就業結構,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
(二)基本原則。
——堅持資源利用與生態保護相結合。合理開發利用海洋漁業資源,嚴格控制并逐步減輕捕撈強度,積極推進從事捕撈作業的漁民(以下簡稱捕撈漁民)轉產轉業。加強海洋漁業資源環境保護,養護水生生物資源,改善海洋生態環境。
——堅持轉變發展方式與創新體制機制相結合。大力發展海洋漁業產業化經營,加快推進發展方式由數量增長型向質量效益型轉變。完善海洋漁業經營制度,健全行業準入和退出機制,不斷增強自身發展活力。
——堅持發展生產與改善民生相結合。提高海洋漁業設施裝備水平和組織化程度,強化安全生產管理和服務,保障漁民生命財產安全。加強漁村建設,改善漁區基礎設施條件,推進漁區社會事業全面發展,不斷提高漁民生活水平。
——堅持市場調節與政策扶持相結合。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建立現代漁業多元化投入機制。將海洋漁業作為公共財政投入的重點領域,改善基礎設施和裝備條件,提高科技支撐能力,健全基本公共服務體系。
(三)發展目標。
到2015年,海水產品產量穩定在3000萬噸左右,海水養殖面積穩定在220萬公頃左右,其中海上養殖面積控制在115萬公頃以內;近海捕撈強度有效控制,外海和遠洋漁業綜合生產能力不斷增強,海水產品精深加工規模不斷擴大;漁業組織化程度明顯提高,漁民收入穩步增長;漁船裝備水平明顯提高,安全生產能力進一步提升;現代漁業產業體系和支撐保障體系基本形成;水生生物資源養護和修復能力明顯提升,漁業生態環境有所改善。
到2020年,海洋漁業基礎設施狀況顯著改善,物質裝備水平進一步提高,科技支撐能力顯著提升,海水養殖生態健康高效,漁船數量和捕撈強度與漁業資源可再生能力大體相適應,海水產品供給品種豐富、質量安全,海洋漁業生態環境明顯改善,漁民生產生活條件顯著改善,形成生態良好、生產發展、裝備先進、產品優質、漁民增收、平安和諧的現代漁業發展新格局。
二、加強海洋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
(四)全面開展漁業資源調查。健全漁業資源調查評估制度,科學確定可捕撈量,研究制定漁業資源利用規劃。每五年開展一次漁業資源全面調查,常年開展監測和評估,重點調查瀕危物種、水產種質等重要漁業資源和經濟生物產卵場、江河入海口、南海等重要漁業水域。加強漁業資源調查船建設,完善監測網絡,提高漁業資源調查監測水平。
(五)大力加強漁業資源保護。嚴格執行海洋伏季休漁制度,積極完善捕撈業準入制度,開展近海捕撈限額試點,嚴格控制近海捕撈強度。加強瀕危水生野生動植物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建設一批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嚴厲打擊非法捕撈、經營、運輸水生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行為。完善海洋漁船管理制度,逐步減少漁船數量和功率總量。發展海洋牧場,加強人工魚礁投放,加大漁業資源增殖放流力度,科學評估資源增殖保護效果。
(六)切實保護海洋生態環境。加強海洋生態環境監測體系建設,強化監測能力。嚴格控制陸源污染物向水體排放,實施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嚴格控制圍填海工程建設,強化海上石油勘探開發等項目管理,加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損害評估和生物多樣性影響評價,完善和落實好補救措施。控制近海養殖密度,加強投入品管理,減少養殖污染。切實加強“三沙”(西沙、中沙和南沙)捕撈管理,保護生態環境。加強漁船油污、生活垃圾等廢棄物排放管理,減少對近海、外海和遠洋的環境污染。
三、調整海洋漁業生產結構和布局
(七)科學發展海水養殖。按照《全國海洋功能區劃(2011-2020年)》等相關涉海規劃,制定并落實水域、灘涂養殖規劃,引導漁民依法規范養殖。加大水產養殖池塘標準化改造力度,推進近海養殖網箱標準化改造,大力推廣生態健康養殖模式。推廣深水抗風浪網箱和工廠化循環水養殖裝備,鼓勵有條件的漁業企業拓展海洋離岸養殖和集約化養殖。加強水產原種保護和良種培育,建設一批標準化、規模化的良種生產基地,提高水產良種覆蓋率。加強水產飼料研發,積極推廣使用人工配合飼料。加強水生動物疫病防控和水產品質量安全管理。
(八)積極穩妥發展外海和遠洋漁業。有序開發外海漁業資源,發展壯大大洋性漁業。鞏固提高過洋性漁業,推動產業轉型升級。積極參與開發南極海洋生物資源。加強遠洋漁業科技研發,提高遠洋漁業資源調查、探捕能力。
(九)大力發展海水產品加工和流通。積極發展海水產品精深加工,加快研制加工處理機械、生產線和廢棄物處理設備,全面提升水產品加工工藝、裝備現代化和質量安全水平。加強海水產品冷鏈物流體系和批發市場建設,積極發展海上冷藏加工,實現產地和銷地有效對接。充分利用國內外“兩種資源、兩個市場”,保持水產品國際貿易穩定協調發展。鼓勵海洋漁業龍頭企業、漁民專業合作社開展品牌創建,提高海水產品附加值。強化海水產品市場信息服務,發展電子商務,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
四、提高海洋漁業設施和裝備水平
(十)加快漁船更新改造。升級改造海洋捕撈漁船,逐步淘汰老、舊、木質漁船,發展鋼質漁船,鼓勵發展選擇性好、高效節能的捕撈漁船。全面提升遠洋漁業裝備水平,培育一批現代化遠洋漁業船隊。加強漁船建造管理,落實好老舊漁船報廢工作,逐步建立定點拆解和木質漁船退出機制,堅決取締違法違規造船,嚴格限制建造對漁業資源破壞強度大的底拖網、帆張網和單船大型有囊燈光圍網等作業類型漁船。
(十一)加強漁業裝備研發。加大對漁船裝備技術研發的投入,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骨干企業,整合科研資源,建立研發平臺和技術創新聯盟,培養漁業知識和裝備設計制造技術兼備的人才隊伍,系統開展漁業裝備共性和關鍵技術研究。
(十二)加強漁港建設和管理。科學規劃、合理利用岸線資源,完善漁港布局,加快建設進度,盡快形成以中心漁港、一級漁港為龍頭,以二、三級漁港和避風錨地為支撐的漁港防災減災體系。重點加強漁港防波堤、護岸、碼頭和漁政執法設施等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同步建設和完善港區漁需物資供應、船舶維修、海水產品加工、市場等經營性服務設施。理順漁港建設管理體制,強化漁港管理和維護,明晰漁港設施所有權、使用權、經營權和監督權。建立健全漁港及其設施保護制度。
五、進一步改善漁民民生
(十三)積極推進漁村建設。統籌規劃,合理布局,以漁港建設帶動漁區小城鎮和漁村發展。開展漁區村莊整治,加強漁區基礎設施建設,重點解決飲水安全、用電、道路等問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促進漁區教育、文化、衛生、養老等社會事業全面發展。落實扶持政策,啟動實施以船為家漁民上岸安居工程。
(十四)切實促進捕撈漁民轉產轉業。編制捕撈漁民轉產轉業規劃,加大轉產轉業政策扶持力度,調動漁民減船轉產積極性。支持發展海水養殖、海水產品加工和休閑漁業,延長產業鏈,提高漁業效益,拓寬漁民轉產轉業和增收渠道。落實相關就業創業扶持政策,加強漁民職業技能培訓,鼓勵用人單位積極吸納漁民就業。
六、提高海洋漁業組織化程度和管理水平
(十五)提高組織化程度和科技水平。創新漁業組織形式和經營方式,培育壯大漁民專業合作社和海洋漁業龍頭企業。鼓勵漁民以股份合作等形式創辦各種專業合作組織,引導龍頭企業與合作組織有效對接。鼓勵龍頭企業向漁業優勢產區集中,培育壯大主導產業,加快建設一批現代漁業示范區。大力發展海洋漁業科技教育事業,深化海洋漁業科研機構改革,加強涉漁專業和學科建設,創新漁業科技人才培養模式,加快培育新型漁民和漁業實用人才。深化水產技術推廣體系改革,發揮各級水產科研機構、技術推廣部門優勢,鼓勵和支持漁民專業合作社、龍頭企業開展技術推廣、病害防治等社會化服務,提高水產技術推廣能力。
(十六)加強漁政執法。嚴厲打擊“三無”(無捕撈許可證、無船舶登記證書、無船舶檢驗證書)、“大機小標”(實際功率大于銘牌標定功率)漁船及各類非法捕撈和養殖行為。制定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的漁具目錄。
(十七)強化涉外漁業管理。深化雙多邊漁業合作,積極參與國際漁業條約、協定和標準規范的制訂,建立健全與國際漁業管理規則相適應的遠洋漁業管理制度,提升遠洋漁業管理水平。加強漁民及漁業企業的教育和管理,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際條約。
(十八)大力加強漁業安全生產管理。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和管理制度,加強宣傳和培訓,深入開展“平安漁業示范縣”和“文明漁港”創建。加快建設漁船信息動態管理和電子標識系統,進一步規范漁船流轉管理,加強漁業安全應急管理體系建設,盡快普及配備漁船救生筏、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衛星監控系統、漁船通信設備等安全設施。強化海洋漁業氣象服務,完善漁業安全應急預案,合理布局救助力量。積極引導漁船編隊生產,鼓勵漁船開展相互支援和自救互救。
七、強化保障措施
(十九)支持基礎設施建設。加大國家固定資產投資對海洋漁業的支持,加快漁政、漁港、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等基礎設施建設,繼續支持海洋漁船升級改造、水產原良種工程和水生生物疫病防控體系建設。
(二十)加大財政支持力度。統籌考慮并完善捕撈漁民轉產轉業補助與漁業油價補貼政策,研究提高轉產轉業補助標準,調整油價補貼方式,使之與漁業資源保護和產業結構調整相協調。繼續實施漁業海難救助政策。保障漁政、資源調查、品種資源保護、疫病防控、質量安全監管等經費。繼續實施增殖放流和水產養殖生態環境修復補助政策。加大對水產育種、病害防治、資源養護、漁業裝備等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的支持力度。
(二十一)完善金融保險等扶持政策。金融機構要根據漁業生產的特點,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合理確定貸款規模、利率和期限,簡化貸款流程,提高服務效率,加強信貸支持。支持符合條件的海洋漁業企業上市融資和發行債券,形成多元化、多渠道海洋漁業投融資格局。研究完善漁業保險支持政策,積極開展海水養殖保險。調整完善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征收政策,專項用于漁業資源養護。將漁業納入農業用水、用電、用地等方面的優惠政策范圍。
(二十二)強化法制建設。進一步研究完善漁業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征收、征用漁業水域、灘涂的,要按照物權法、土地管理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規定予以補償安置。
八、加強組織領導
(二十三)加強部門協調。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密切配合,加強工作指導,加大工作力度,積極落實各項政策措施;進一步改進漁業服務,精簡行政審批事項和程序,減少辦證數量,堅決制止涉漁亂收費等侵害漁民合法權益的行為,切實減輕漁民負擔。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要落實加快海洋漁業發展的資金。農業部要認真履行規劃指導、監督管理、協調服務職能,做好海洋漁業發展和生態保護工作。
(二十四)落實地方責任。沿海省級人民政府要對海洋漁業發展工作負總責,逐級落實責任制,建立協調機制,強化漁業行政管理體制和執法體系。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海洋漁業發展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發展目標,研究制定本地區促進海洋漁業發展的實施方案。
國務院
2013年3月8日
(此件有刪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