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34號(關于給予與我國建交的最不發達國家95%稅目產品零關稅待遇的實施方案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34號(關于給予與我國建交的最不發達國家95%稅目產品零關稅待遇的實施方案的公告)
海關總署
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34號(關于給予與我國建交的最不發達國家95%稅目產品零關稅待遇的實施方案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34號(關于給予與我國建交的最不發達國家95%稅目產品零關稅待遇的實施方案的公告)
我國給予與我建交的最不發達國家95%稅目產品零關稅待遇的實施方案已經國務院批準。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對進口原產于埃塞俄比亞聯邦民主共和國等29個已經完成換文手續的最不發達國家(見附件1)的7831個稅目產品實施本公告所列的特惠稅率(95%稅目產品零關稅待遇的實施方案,見附件2)。
二、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對原產于瓦努阿圖共和國(已經完成換文手續,2013年2月從最不發達國家名單畢業)的7831個稅目產品實施本公告所列的特惠稅率(見附件2)。
三、對進口原產于赤道幾內亞共和國、毛里塔尼亞伊斯蘭共和國、塞拉利昂共和國、塞內加爾共和國、索馬里聯邦共和國、坦桑尼亞聯合共和國、乍得共和國、孟加拉國人民共和國、薩摩亞獨立國等9個未完成換文手續的最不發達國家繼續實施海關總署公告2012年第63號附件6 進口商品特惠稅率表所列的特惠稅率。
四、進口經營單位申報進口原產于本公告第一、二、三款中所列國家并享受特惠稅率的貨物時,應按照海關有關規定填制報關單,“優惠貿易協定代碼”應填報為“13”。
五、進口經營單位申報進口原產于本公告第一、二、三款所列國家并申請享受特惠稅率的貨物時,應按照《海關總署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最不發達國家特別優惠關稅待遇進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的決定》(海關總署令第210號公布)的規定向海關提交有關單證。
進口經營單位申報進口原產于柬埔寨王國、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和緬甸聯邦等3個國家并申請享受《中國-東盟自貿協定》項下特惠稅率的貨物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東南亞國家聯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99號公布)的規定向海關提交有關單證。
進口經營單位申報進口原產于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和孟加拉國人民共和國等2國并申請享受《亞太貿易協定》項下特惠稅率的貨物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亞太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77號公布)的規定向海關提交有關單證。
六、本公告附件2中使用了簡化的貨品名稱,其準確的名稱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的商品名稱描述為準。
特此公告。
附件:1. 完成換文手續的最不發達國家名單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2013gg/13公告34fj1.doc
2. 95%稅目產品零關稅待遇貨品清單1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2013gg/13公告34fj2.tif
3. 95%稅目產品零關稅待遇貨品清單2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2013gg/13公告34fj3.tif
4. 95%稅目產品零關稅待遇貨品清單3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2013gg/13公告34fj4.tif
海關總署
201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