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客戶交易終端信息等客戶信息管理的規定
關于加強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客戶交易終端信息等客戶信息管理的規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加強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客戶交易終端信息等客戶信息管理的規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13〕30號
現公布《關于加強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客戶交易終端信息等客戶信息管理的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監會
2013年7月18日
附件:《關于加強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客戶交易終端信息等客戶信息管理的規定》.doc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307/P020130726496507652049.doc
關于加強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客戶交易終端信息等客戶信息管理的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客戶信息電子化管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銷售機構、期貨公司。
第三條 客戶交易終端信息是指客戶通過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下達交易指令的交易終端特征代碼。
客戶交易終端信息是客戶委托記錄、交易記錄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電話號碼、互聯網通訊協議地址(IP地址)、媒介訪問控制地址(MAC地址)以及其他能識別客戶交易終端的特征代碼。
第四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按照技術規范確定的交易終端設備的類型,采集相應的客戶交易終端信息。
第五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按照內部控制適時性和及時性原則,積極跟蹤信息技術發展,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確保信息系統能夠真實、準確、完整地采集到客戶交易終端信息。
第六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向客戶提供的交易終端軟件,應當采取適當的技術,確保軟件能夠采集到客戶交易終端信息。
由第三方提供交易終端軟件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建立軟件認證許可制度,要求第三方采取適當的技術,確保軟件能夠采集到客戶交易終端信息。
客戶交易終端軟件應當具備先提醒升級、再自動升級為最新版本的功能。
第七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網上交易、語音交易、自助交易等外圍信息系統應當逐筆記錄交易委托、銀證轉賬、銀期轉賬、密碼修改、賬戶登錄等操作的客戶交易終端信息。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集中交易系統還應當同時逐筆存儲交易委托、銀證轉賬、銀期轉賬等操作的客戶交易終端信息。
第八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確保存儲在集中交易系統和記錄在外圍信息系統的客戶交易終端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一致性、可讀性。
第九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為證券、期貨交易所或登記結算機構采集客戶交易終端信息提供相應的數據接口,并在相關技術規范發布之日起12個月內,完成信息系統的改造升級,改造后的信息系統應符合國家信息安全標準。
第十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建設、改造和維護相關信息系統,以妥善管理客戶交易終端信息,并提供符合技術規范的查詢接口。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采取必要的技術手段,滿足交易時段客戶信息查詢的需要。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技術規范對客戶的主要開戶資料進行電子化,并妥善保存在信息系統中。
證券公司、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技術規范在18個月內對新增賬戶實施開戶資料電子化,存量的正常交易類賬戶應在36個月內完成開戶資料電子化。
第十二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妥善保存客戶交易終端信息和開戶資料電子化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妥善保存交易時段客戶交易區的監控錄像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
第十三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采取可靠的措施,采集、記錄、存儲、報送與客戶身份識別有關的信息,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承擔相應職責。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客戶交易終端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四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嚴格限制對客戶交易終端信息的人工操作權限,明確查詢權限和操作流程,建立日志文檔并指定專人妥善保管。 禁止任何人對客戶交易終端信息進行隱匿、偽造、篡改或毀損。
第十五條 發生影響采集、記錄、存儲、報送客戶交易終端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時,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及時向公司住所地和事件發生地證監局報告,不得隱瞞。
第十六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違反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