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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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5號
為進一步規范管理,準確執行出口貨物勞務稅收政策,現就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申請注銷退(免)稅資格認定,如向主管稅務機關聲明放棄未申報或已申報但尚未辦理的出口退(免)稅并按規定申報免稅的,視同已結清出口退稅稅款。
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組等原因申請注銷退(免)稅資格認定的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以下簡稱注銷企業),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申請注銷退(免)稅資格認定企業未結清退(免)稅確認書》(附件1),提供合并、分立、改制重組企業決議、章程、相關部門批件及承繼注銷企業權利和義務的企業(以下簡稱承繼企業)在注銷企業所在地的開戶銀行、賬號,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無誤后,可在注銷企業結清出口退(免)稅款前辦理退(免)稅資格認定注銷手續。注銷后,注銷企業的應退稅款由其主管稅務機關退還至承繼企業賬戶,如發生需要追繳多退稅款的向承繼企業追繳。
二、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可以放棄全部適用退(免)稅政策出口貨物勞務的退(免)稅,并選擇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或征稅政策。放棄適用退(免)稅政策的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出口貨物勞務放棄退(免)稅聲明》(附件2),辦理備案手續。自備案次日起36個月內,其出口的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或征稅政策。
三、從事進料加工業務的生產企業,因上年度無海關已核銷手(賬)冊不能確定本年度進料加工業務計劃分配率的,應使用最近一次確定的“上年度已核銷手(賬)冊綜合實際分配率”作為本年度的計劃分配率。
生產企業在辦理年度進料加工業務核銷后,如認為《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業務免抵退稅核銷表》中的“上年度已核銷手(賬)冊綜合實際分配率”與企業當年度實際情況差別較大的,可在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當年度預計的進料加工計劃分配率及書面合理理由后,將預計的進料加工計劃分配率作為該年度的計劃分配率。
四、出口企業將加工貿易進口料件,采取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在申報退(免)稅或申請開具《來料加工免稅證明》時,如提供的加工費發票不是由加工貿易手(賬)冊上注明的加工單位開具的,出口企業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說明理由,并提供主管海關出具的書面證明。否則,屬于進料加工委托加工業務的,對應的加工費不得抵扣或申報退(免)稅;屬于來料加工委托加工業務的,不得申請開具《來料加工免稅證明》,相應的加工費不得申報免稅。
五、出口企業報關進入國家批準的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中哈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區域)、保稅物流中心(B型)(以下統稱特殊區域)并銷售給特殊區域內單位或境外單位、個人的貨物,以人民幣結算的,可申報出口退(免)稅,按有關規定提供收匯資料時,可以提供收取人民幣的憑證。
六、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申報對外援助出口貨物退(免)稅時,不需要提供商務部批準使用援外優惠貸款的批文(“援外任務書”)復印件和商務部批準使用援外合資合作項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務書”)復印件。
七、生產企業外購的不經過本企業加工或組裝,出口后能直接與本企業自產貨物組合成成套產品的貨物,如配套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貨物的境外單位或個人,可作為視同自產貨物申報退(免)稅。生產企業申報出口視同自產的貨物退(免)稅時,應按《生產企業出口視同自產貨物業務類型對照表》(附件3),在《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的“業務類型”欄內填寫對應標識,主管稅務機關如發現企業填報錯誤的,應及時要求企業改正。
八、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貨物勞務,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消費稅免稅申報時,不再報送《免稅出口貨物勞務明細表》及其電子數據。出口貨物報關單、合法有效的進貨憑證等留存企業備查的資料,應按出口日期裝訂成冊。
九、以下出口貨物勞務應按照下列規定留存備查合法有效的進貨憑證:
(一)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從依法拍賣單位購買貨物出口的,將與拍賣人簽署的成交確認書及有關收據留存備查;
(二)通過合并、分立、重組改制等資產重組方式設立的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重組前的企業無償劃轉的貨物,將資產重組文件、無償劃轉的證明材料留存備查。
十、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二條第(十八)項規定申請延期申報退(免)稅的,如省級稅務機關在免稅申報截止之日后批復不予延期,若該出口貨物符合其他免稅條件,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應在批復的次月申報免稅。次月未申報免稅的,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
十一、委托出口的貨物,委托方應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憑委托代理出口協議(復印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委托出口貨物證明》(附件4)及其電子數據。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委托代理出口協議后在《委托出口貨物證明》簽章。
受托方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時,應提供規定的憑證資料及委托方主管稅務機關簽章的《委托出口貨物證明》。
十二、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征稅的貨物,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時,需提供規定的憑證資料及計提銷項稅的記賬憑證復印件。
主管稅務機關在審核外貿企業《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申報表》時,對增值稅專用發票交叉稽核信息比對不符,以及發現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增值稅扣稅憑證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出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
(一)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為虛開、偽造或內容不實;
。ǘ┨峁┑脑鲋刀悓S冒l票是在供貨企業稅務登記被注銷或被認定為非正常戶之后開具;
。ㄈ┩赓Q企業出口貨物轉內銷時申報的《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申報表》的進貨憑證上載明的貨物與申報免退稅匹配的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載明的出口貨物名稱不符。屬同一貨物的多種零部件合并報關為同一商品名稱的除外;
。ㄋ模┕┴浧髽I銷售的自產貨物,其生產設備、工具不能生產該種貨物;
。ㄎ澹┕┴浧髽I銷售的外購貨物,其購進業務為虛假業務;
。┕┴浧髽I銷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貨物,其委托加工業務為虛假業務。
主管稅務機關在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后,發現外貿企業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增值稅扣稅憑證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應通知外貿企業將原取得的《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涉及的進項稅額做轉出處理。
十三、出口企業按規定向國家商檢、海關、外匯管理等對出口貨物相關事項實施監管核查部門報送的資料中,屬于申報出口退(免)稅規定的憑證資料及備案單證的,如果上述部門或主管稅務機關發現為虛假或其內容不實的,其對應的出口貨物不適用增值稅退(免)稅和免稅政策,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查實屬于偷騙稅的按照相應的規定處理。
十四、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申請注銷退(免)稅資格認定企業未結清退(免)稅確認書
2.出口貨物勞務放棄退(免)稅聲明
3.生產企業出口視同自產貨物業務類型對照表
4.委托出口貨物證明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