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食藥監食監二〔2013〕2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3〕57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乳品質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0〕42號)要求,參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以及相關管理辦法,現就進一步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監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強督促和引導,嚴格落實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者責任和義務
(一)督促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和義務
經營者購進嬰幼兒配方乳粉應建立并嚴格執行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一是要比照名錄。經營者購進嬰幼兒配方乳粉,應與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公布的生產企業和產品名錄等信息進行比照、核查。二是要查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文件。購進嬰幼兒配方乳粉前,經營者要對供貨商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原件進行查驗,并對查驗情況進行記錄。三是要索取票證。經營者應要求供貨商提供加蓋生產企業或供貨商印章的生產企業食品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供貨商印章的供貨商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供貨商供貨發票等票據、食品批次檢驗報告等文件資料。四是要查驗食品標簽標識。經營者應對標簽中標注的食品名稱、生產企業名稱、經銷企業名稱、保質期等信息進行查驗。五是要如實記錄。經營者應當建立完備的嬰幼兒配方乳粉進貨查驗記錄,進貨查驗記錄必須如實記載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名稱、適用的年齡段、生產企業名稱(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為進口商或進口代理商名稱)、商標、規格、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數量、價格、進貨日期、檢驗報告編號及出具單位等內容。六是要自覺抵制不合規產品。經營者對在比照名錄、查驗文件資料以及食品標簽標識時發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嬰幼兒配方乳粉應予以拒收或退貨,不得購入和銷售,并同時向當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報告:不在監管部門批準的生產企業名錄之內的企業生產的;企業以委托、貼牌、分裝方式生產的;無相應批次全項目檢驗報告(包括法定食品檢驗機構的檢驗報告和企業自檢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進口無中文標識的;同一生產企業用同一配方生產的不同品牌的;牛、羊乳及其乳粉、乳成分制品以外的其他動物乳和乳制品生產的。
經營者應按照標簽上注明的儲存條件儲存、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定期檢查庫存和賣場乳粉。經營者應當對發現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過期、變質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及時采取退市、清理和無害化處理或銷毀等措施,防止問題產品流入市場。
經營企業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經營企業配備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具備食品質量安全管理方面的資質并在銷售場所進行公示。經營者應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從業人員上崗培訓和定期培訓制度,全面落實每年40個小時的培訓要求,對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專業知識培訓,并建立培訓檔案。培訓檔案中應當記錄培訓時間、地點、內容及接受培訓的人員。
(二)實行嬰幼兒配方乳粉專柜專區銷售
商場、超市、食品店和藥店等經營者對嬰幼兒配方乳粉要實行專柜專區銷售。經營者要在銷售場所劃定專門的區域或柜臺、貨架擺放、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者要在銷售區域或柜臺、貨架處顯著位置設立銷售專柜或專區提示牌,注明“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專區(或專柜)”字樣,提示牌規格可根據經營者設立的專柜或專區的空間大小而定,但均應采取“綠底+白字(黑體)”式樣。經營者要及時對銷售的嬰幼兒配方乳粉進行清理,對發現的包裝破損、腐敗、變質或超過保質期的嬰幼兒配方乳粉要立即停止經營、登記造冊,并依法及時采取無害化處理或銷毀等方式予以處置;經營者要對距離保質期不足一個月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及時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處理措施;經營企業要由專人負責嬰幼兒配方乳粉專柜專區的食品安全工作。
(三)引導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者落實社會責任
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者應當嚴格落實質量安全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先行賠償和追償制度,按照“誰銷售、誰負責”的原則對消費者進行賠償。
二、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流通許可管理,嚴格審核和許可
(一)嚴格審核許可
各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食品安全標準設定的經營條件,對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許可申請人實施單項現場核查,嚴格審核許可申請人經營條件;在食品流通許可項目中,對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實行專門分類單項審核和管理,對不符合條件要求的一律不得予以許可。對因嚴重食品違法犯罪被列入“黑名單”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經營單位所有被追究責任的經營管理和從業人員應當建立檢索名錄。上述人員中除依法不得從事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外,其他人員申請從事經營嬰幼兒配方乳粉應當從嚴審查,不符合經營嬰幼兒配方乳粉條件和要求的,一律不得審核批準。
(二)組織開展許可規范清理行動
各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對已經取得食品流通許可的流通環節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者進行逐戶復查、規范和清理,對經營條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相關要求,或在核準地址以外的場所儲存、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經營者,要依法規范一批、清理一批、查處一批。
三、強化日常監督管理,嚴格規范經營者銷售行為
(一)嚴格許可條件保持情況的監督管理
各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對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者許可條件保持情況的監管力度。對不能持續達到許可條件的,一律注銷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許可項目。嚴格監督經營者按照嬰幼兒配方乳粉包裝或標簽標識上標明的運輸、儲存和銷售條件要求或相關食品安全標準運輸、儲存和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者儲存、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應當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凍、防潮、避光、通風、防蟲、防鼠等措施,保證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對經營條件不符合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簽標識標注事項要求或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和有關要求的,要依法及時予以查處。
(二)嚴格監督經營者落實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
各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對經營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批發企業、商場、超市、藥店、母嬰用品店和食品店進行重點監督檢查,嚴格檢查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等情況。對發現銷售不是監管部門批準的企業生產,或未列入監管部門產品公示目錄內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的要立即檢查,發出消費警示,并追查來源、堅決依法打擊。要切實防止以委托、貼牌、分裝等方式,或使用牛、羊乳及其乳粉、乳成分制品以外的其他動物乳和乳制品生產的嬰幼兒配方乳粉進入市場。同時,對銷售無對應批次全項目檢驗報告嬰幼兒配方乳粉或無中文標識的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的,一律責令停止經營,依法從嚴查處并監督經營者作退貨或銷毀處理。
(三)健全完善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各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全面建立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可采用電子或紙質媒介,對經營者許可證的頒發、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區分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進行全面記載。
(四)強化嬰幼兒配方乳粉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
各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強化嬰幼兒配方乳粉監督抽檢、風險監測和快速檢測工作,針對食品安全風險因素科學設定檢驗項目,參照藥品“飛行檢查”方式進行突擊性抽檢,增加對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抽樣檢驗數量和頻次。對監督抽檢中發現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違法添加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質和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的,要及時依法從嚴查處。對風險監測發現的問題樣品,要及時組織核查處置。
四、加強部門協作配合,嚴厲查處違法行為
各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繼續以嬰幼兒配方乳粉為重點,深入開展流通環節乳制品專項整治執法行動,嚴厲打擊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和篡改生產日期、涂改標簽標識等違法行為,嚴厲查處未取得生產、經營許可和營業執照生產加工、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的違法行為。要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對涉嫌犯罪的,及時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同時,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和協調下,加強與衛生計生、質監、進出口檢驗檢疫、公安、商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的協作配合,開展聯合執法檢查,加大打擊銷售假劣、侵權假冒嬰幼兒配方乳粉,以及虛假宣傳、違法廣告、標簽標識違規違法等行為的監管執法力度。對在工作中發現的經營單位對嬰幼兒配方乳粉營銷實行不合理收費,以及其他隱患問題和風險信息等,要及時通報相關部門,切實形成監管合力。
各省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于每年12月5日前,將本年度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監管工作的情況,書面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食品安全監管二司。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201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