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開展在藥店試點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工作的通知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開展在藥店試點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工作的通知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開展在藥店試點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工作的通知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開展在藥店試點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工作的通知
食藥監食監二〔2013〕2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3〕57號)精神,現就開展在藥店試點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行自愿申請原則
對藥店申請試點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各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按照企業自愿原則,并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的許可條件要求和程序,實施許可。藥店申請成為試點單位應當符合食品流通許可規定的條件,并同時滿足以下要求:一是無因經營假冒偽劣藥品等商品被有關監管部門予以處罰的記錄;二是具備專區專柜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經營環境、條件和設施;三是具有提供食品安全消費專業指導的人員和能力。
二、實施藥店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專項許可
各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按照現行食品流通許可管理規定的許可條件、范圍、要求和程序等,對藥店申請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實施專項審核許可,并納入日常監管,許可項目注明為“乳制品(含嬰幼兒配方乳粉)”。食品流通許可管理機關應當對申請人實施經營條件現場核查,嚴格審核許可申請人的經營條件,不具備經營條件要求的一律不得核準許可。
三、實行藥店嬰幼兒配方乳粉專柜銷售
各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監督已取得嬰幼兒配方乳粉流通許可的藥店實行專柜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藥店應當在銷售場所劃定專門的柜臺、貨架擺放、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并在銷售柜臺、貨架處顯著位置設立銷售專柜提示牌,提示牌大小可根據設立的專柜空間大小而定,但應采取“綠底+白字(黑體)”式樣。藥店應當設立專門區域單獨存放庫存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符合標簽標注的儲存條件,并與庫存的藥品隔離,禁止混放。
四、實行參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對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進行管理
各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嚴格監督藥店按照國辦發〔2013〕57號文件和《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二〔2013〕251 號)要求,嚴格監督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單位落實責任和義務,并參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規范嬰幼兒配方乳粉購進、儲存、銷售行為。藥店要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管理,強化進貨源頭把關和經營過程控制,確保持續符合食品經營條件,保障經營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的質量安全。藥店專業人員經過嬰幼兒配方乳粉相關管理法律法規以及嬰幼兒科學喂養知識培訓后,可就所銷售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對消費者進行專業的指導和幫助。專業人員對消費者提供指導和幫助時不得對嬰幼兒配方乳粉進行夸大和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
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管局要按照國辦發〔2013〕57號文件和本通知要求,確定試點的范圍、期限,并制定試點工作方案,統一安排部署,加強組織領導。試點工作過程中,各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深入調查研究,加強督促檢查和跟進指導,及時總結試點工作經驗。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管局要注意了解掌握試點工作情況,及時研究試點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不斷完善相關制度和措施,扎實推進試點工作。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將適時對各地開展試點工作情況進行檢查指導。
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管局要強化信息溝通和情況報送工作,將本行政區域內試點工作中采取的管理辦法、措施,以及相關監管經驗和問題,及時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同時,于每年11月底前將本年度內試點工作情況進行梳理匯總,并書面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食品安全監管二司。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201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