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管理辦法
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管理辦法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管理辦法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令
第1號
《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12月4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局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局長 蔡赴朝
2013年12月27日
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工作的管理,促進新聞出版業技術創新與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新聞出版行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工作全面落實國家標準化戰略,以推動新聞出版技術進步,促進新聞出版業健康、有序發展為宗旨,貫徹協調統一、廣泛參與、鼓勵創新、國際接軌、支撐發展的標準化工作方針,堅持依法辦事、科學公正、公開透明和協調推進的原則。
第四條 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在全行業開展標準的制定、修訂、宣傳、實施,運用標準化手段促進新聞出版行業的技術進步,提升新聞出版行業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
第五條 標準化是新聞出版行業科學發展的重要基礎性工作,各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工作的領導和管理,并納入新聞出版行業各級發展規劃、計劃和財政預算。
第六條 新聞出版行業各單位不得無標準生產,應依法執行強制性標準,積極采用推薦性標準;鼓勵研究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結合我國國情和產業發展的需要,積極采用,制定相關標準。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分工
第七條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統一管理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標準化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頒布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工作相關規定,負責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工作的宏觀管理;
(二)審批發布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工作規劃和工作計劃;
(三)負責新聞出版領域國家標準的申報;
(四)負責新聞出版領域行業標準的批準發布,并報國家標準化主管部門備案;
(五)受國家標準化主管部門委托,管理新聞出版領域的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六)批準成立新聞出版領域的行業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七)批準成立新聞出版領域標準注冊管理機構;
(八)審議、決定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八條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標準化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管理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標準化工作在新聞出版行業的貫徹實施,組織起草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工作的相關規定,起草、實施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工作規劃和工作計劃,建立和完善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體系;
(二)負責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工作的日常管理與監督,負責與其他行業標準化工作的協調;
(三)組織起草新聞出版領域國家標準;
(四)審核和批準行業標準立項;
(五)負責組織新聞出版領域相關標準的制定、修訂、復審工作;
(六)負責行業標準發布前的審核;
(七)開展行業標準的動態維護和標準符合性測試與評估工作;
(八)負責新聞出版領域的標準宣傳、培訓、實施,對標準貫徹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九)組建和管理新聞出版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并指導其開展相關標準化工作;
(十)組建和管理新聞出版領域標準注冊管理機構;
(十一)組織協調參加國際標準化組織的有關活動并承擔有關工作;
(十二)負責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九條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有關業務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標準化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在本部門業務范圍內負責提出制定、修訂標準的立項建議;
(三)在本部門業務范圍內負責標準的貫徹實施及監督檢查;
(四)協助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標準化主管部門開展標準化宣傳、培訓工作。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標準化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提出制定、修訂標準的立項建議;
(三)在本行政區域內負責標準的貫徹實施及監督檢查;
(四)對本行政區域內各新聞出版單位及相關行業協會、學術團體的標準化工作進行指導;
(五)在本行政區域內協助開展新聞出版標準化宣傳、培訓工作。
第十一條 新聞出版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包括新聞出版領域的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及行業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是由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歸口管理的在本專業領域內從事全國性標準化工作的組織機構,按技術歸口管理原則劃分工作范圍,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標準化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研究起草本專業標準化工作規劃,建立健全標準體系;
(三)分析本專業領域的標準化工作需求,廣泛征集標準立項建議,提出本專業領域的標準制定、修訂計劃項目;
(四)按照各級標準化主管部門批準的標準制定、修訂計劃,組織本專業領域標準的制定和修訂工作;
(五)負責對組織起草的標準的專業內容和文本質量進行審查;
(六)組織對本專業領域的標準進行復審;
(七)組織開展標準宣傳、培訓、對外交流工作,協助開展對標準貫徹實施情況的檢查工作,提供相關技術服務;
(八)承辦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標準化主管部門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標準的制定、修訂與發布
第十二條 新聞出版領域行業標準的制定、修訂與發布應本著公開透明、科學合理、技術先進、協調配套、切實可行和符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原則進行。
新聞出版領域國家標準的制定、修訂與發布應遵循《國家標準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向技術歸口的新聞出版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標準立項建議,所提立項建議沒有技術歸口管理的新聞出版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時,可以向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標準化主管部門直接提出,由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標準化主管部門指定新聞出版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負責接收。
立項建議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新聞出版領域內,有制定基礎、通用、方法、產品、技術、管理等各類標準以規范生產與管理的需求;
(二)因現行標準不適用而應予以修訂。
第十四條 新聞出版領域行業標準制定、修訂實行年度立項制度。新聞出版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對立項建議進行論證通過后,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標準化主管部門報送下一年度標準立項申請,申請立項應提供如下材料:
(一)標準項目建議書;
(二)標準草案或框架;
(三)項目立項專家論證意見;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五條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標準化主管部門于每年7月31日前完成年度立項申請的審查,確定項目名稱、項目歸口管理的新聞出版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項目承擔方等,并形成下一年度的新聞出版領域行業標準制定、修訂計劃,經公示后由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下達。
第十六條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標準化主管部門對列入新聞出版領域行業標準制定、修訂計劃中的標準制定、修訂項目給予適當經費補貼。補貼經費的使用,須按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相關經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專款專用。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參與標準的制定、修訂工作。
第十七條 新聞出版領域行業標準制定、修訂計劃執行過程中,必要時可以對計劃項目進行增補、調整或撤銷。
第十八條 項目承擔方應在計劃確定的時限內完成標準的起草工作。標準的起草應在廣泛調研、深入研究、充分協調和試驗驗證的基礎上,按照標準編寫規則提出標準征求意見稿,并廣泛征求意見。
第十九條 項目承擔方向項目歸口管理的新聞出版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提交項目送審材料,由秘書處對送審材料進行審核,確定能否提交審查,如未達到審查要求應退回項目承擔方修改完善。
送審材料包括:
(一)標準送審稿;
(二)編制說明及有關附件;
(三)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及標準征求意見稿。
第二十條 標準的審查由項目歸口管理的新聞出版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組織進行,由委員會秘書處召開專家審查會,對標準送審稿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初步審查通過后,由全體委員以會議審查或函審方式完成標準審查。
第二十一條 標準的報批由項目歸口管理的新聞出版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向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標準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應提交如下材料:
(一)標準申報單;
(二)標準報批稿;
(三)編制說明及有關附件;
(四)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及標準送審稿;
(五)審查會議紀要或函審結論表。
第二十二條 新聞出版領域行業標準報批稿經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標準化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后,統一編號,由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批準發布,并向國家標準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新聞出版領域行業標準由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授權出版單位出版,相關費用從項目經費中支出。
第二十四條 新聞出版領域行業標準由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新聞出版領域強制性行業標準的代號為CY;推薦性行業標準的代號為CY/T;行業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的代號為CY/Z。
第二十六條 新聞出版領域標準實施后,新聞出版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應根據新聞出版產業發展形勢,結合新聞出版行業科學技術的發展及管理的需要適時組織復審,并形成復審報告,報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審批發布。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
第二十七條 對只有通過動態維護方式才能有效實施的標準,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在批準發布時指定其動態維護機構,由該機構組織技術專家負責該標準的動態維護。
第二十八條 新聞出版行業標準批準發布后,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個別技術內容有問題,必須作少量修改或增減時,可以向新聞出版專業標準化委員會提出修改建議,由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審核認定后提交標準修改單,報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標準化主管部門審核并做出相應決定。
第四章 標準的實施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標準化主管部門應在標準發布后組織標準的宣傳和貫徹,并對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質量檢驗機構,要密切配合標準的貫徹實施工作,依據相關標準對新聞出版領域企業提供的產品和服務進行檢驗。
第三十一條 新聞出版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應協助各級政府相關機構及質量檢驗機構開展標準的宣傳和實施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新聞出版領域開展生產、經營等活動中,應依法執行強制性標準,積極采用推薦性標準和行業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任何單位開展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執行相應的企業標準或項目標準、工程標準。
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
第三十三條 新聞出版領域各類產品未達到相關強制性標準要求的,不得進入流通領域;凡未通過標準檢驗和標準符合性測試認證的產品不得參評相關獎勵。
第三十四條 標準屬于科技成果,對技術水平高和取得顯著效益的新聞出版領域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應納入新聞出版領域相關科技獎勵范圍。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視情節輕重依法作出警告、三萬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其中,提供的產品或服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服務。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出版物質量不符合有關標準的,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 標準化主管部門、質量檢驗機構和標準測試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因失職、瀆職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損失的,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版權領域標準化活動,參照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新聞出版署于2001年1月6日發布的《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