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書鑒定通用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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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
文書鑒定通用規范
按照樣本的性質劃分
自然樣本:指人們在社會活動、經濟交往中不受外界的干擾和約束,在隨機的環境和條件下采用通常的制作工具、制作方法、制作條件制作形成的樣本。自然樣本根據其與案件的關系,可分為案前自然樣本和案后自然樣本;根據其與檢材的關系,可分為同期樣本和歷時樣本。
實驗樣本:又稱模擬樣本。指根據檢材的內容、制作工具、制作方法、制作條件和形成過程,采用與檢材相同或相似的制作工具、制作方法、制作條件和形成過程專門制作的與檢材的形成環境、條件相同或相似的樣本。
按照樣本的形成時間劃分
案前樣本:指案件發生或爭議之前形成的樣本,案前樣本通常為自然樣本。
案后樣本:指案件發生或爭議之后形成的樣本,案后樣本包括案后自然樣本和實驗樣本。
同期樣本:指與檢材標稱的日期相同或相近的自然樣本。
歷時樣本:指不同時間制作的、有一定時間跨度的自然樣本。歷時樣本的時間跨度一般要求包含檢材標注的日期,并盡量涵蓋檢材稱注的日期至爭議日期這一段時間范圍。
樣本的收集
樣本收集的原則
依法收集
收集樣本應當通過合法的途徑,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
提取樣本時應有見證人或有關當事人在場;
提取的樣本應制作書面清單,并由提取人、見證人、當事人共同簽名確認。
真實可靠
提取的樣本其來源應當真實可靠;
能夠原物提取的要原物提取,不能原物提取的可提取復制件;
某些特殊樣本,在提取實物前應先拍照,固定被其在現場的原始狀態及與其他證據之間的關系,并在勘驗筆錄上詳細記錄;
提取原物時應保持其原始的狀態,必要時應戴手套進行,禁止在原物上增加物質和痕跡;
提取樣本復制件時,可采用拍照、復印、掃描復制等方法提取,盡可能反映出樣本的原貌特征。
保證質量
文書鑒定中,樣本的收集以自然樣本為主,且盡可能收集案前自然樣本和歷時樣本;
收集的歷時樣本的時間范圍,盡可能包括檢材標稱的時間或與之相近;
收集的樣本應達到一定的數量,以能夠充分反映文件的有關特性滿足鑒定要求為限;
當自然樣本不夠充分或真實性難以確認時,應當制作相應的實驗樣本,以補充自然樣本的不足或驗證其真實性。
安全保存
收集的樣本應進行惟一性標識,防止被混淆或調換;
收集的樣本應采用適當的方式進行包裝固定,防止其被污染、破壞、遺失;
樣本的固定以保持其原貌為原則,禁止采用粘貼、塑封等破壞性方法;
收集的樣本標識、固定后應妥善保存,防止保存環境導致其狀態產生變化。
樣本的收集方法和途徑
在案件的偵查階段,樣本的收集可依法采用秘密收集的方式,避免引起嫌疑人的警覺。
對于民事、經濟、仲裁等案件,樣本的收集應依法采取公開收集的方式,由有關當事人提供的樣本應經法定程序進行確認。
為了保證樣本來源的可靠性,應注意收集以下類型的自然樣本:
生活類樣本:在日常生活中制作形成的各類文件,如日記、家庭記事、記賬本等;
學習類樣本:在學習過程中形成的各類文件,如試卷、作業、筆記、作文、論文等;
第三方樣本:在社會活動、經濟交往過程中與第三方形成的合法有效的各類文件,如與第三方簽訂已生效的合同、契約、收據、借據等;
官方樣本:由官方制作或收集存檔的各類文件,如工商資料、稅務資料、人事檔案、婚姻資料、房產資料、戶籍資料、有效證件及貨幣票樣等;
法定樣本:法庭在案件的調查、審理過程中形成的各類法律文書及相關資料,如庭審筆錄、調查筆錄、送達回證、委托書等;經過審判機關審理并判決生效的其它案件中涉及的各類法律文書及有關證據資料等;經公證處公證的資料等。
實驗樣本的制作
實驗樣本的制作方式
公開的方式:在有關當事人已知的情況下制作的實驗樣本,一般要求按照一定的方式進行。
非公開的方式:為了避免有關當事人的警覺,在有關當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制作的實驗樣本,一般是在一定范圍內進行。
公開方式制作的實驗樣本應由制作人、有關當事人及見證人簽名確認。
非公開方式制作的實驗樣本應由兩人以上共同參與并簽名確認。
實驗樣本的制作方法
為避免引起嫌疑人的警覺,在案件的偵查階段,實驗樣本的制作一般采取非公開的方式。
對于民事、經濟、仲裁等案件,一般采取公開的方式制作實驗樣本。
為了解釋檢材上某些現象或特征的變化程度、范圍及原因,一般需要制作實驗樣本進行分析和驗證,因此在制作實驗樣本時,可根據具體案件的需求模擬不同條件制作相應的實驗樣本。
為了保證實驗樣本的可比性,制作時應盡量在以下幾方面保持與檢材一致。
文件內容和形式的一致;
制作工具的種類一致,如檢材的制作工具已知,應用該工具制作實驗樣本;
制作材料的種類一致,如檢材的制作材料已知,應用該材料制作實驗樣本;
制作方式的一致,盡可能模擬檢材的制作方式制作實驗樣本;
制作過程的一致,盡可能模擬檢材的制作過程制作實驗樣本。
樣本的標識
樣本標識的原則
無論是現場提取或依法收集的樣本,還是案件有關當事人提供的樣本或實驗樣本都應進行唯一標識。
對樣本進行標識時,應根據樣本的種類,采用分類標識的原則。
根據樣本的性質可按照自然樣本和實驗樣本進行標識;
自然樣本可按照形成的時間可按照案前和案后樣本進行標識;
歷時樣本可按照形成的時間順序依次進行標識。
樣本標識的方法
樣本系散頁的,可采用一定的方式進行固定,并在固定物封口或在樣本背面等不影響其狀態和檢驗/鑒定的部位用專用標簽紙進行標識。
樣本系裝訂成冊的,在封面或封底用專用標簽紙進行標識;或在樣本背面等不影響其狀態和檢驗/鑒定的部位用專用標簽紙進行標識。
標識的內容應包括:
標識方法:一般采用“案號”+“樣本”+“阿拉伯數字”順次進行惟一性標識,可用大寫字母縮寫“YB”代表“樣本”。如標識為“YB1(YB1-1,YB1-2……),YB2(YB2-1、YB2-2……)……”;
樣本的數量:可以用“冊”、“份”、“頁”、“張”為單位來表述,如系冊和份的,應標明具體的張數或頁數,用“×份×頁”表示;單頁的(不分形狀、大小)均用“1張(或1頁)”表示;
樣本的狀態:應標明樣本是否系原件或復寫件或復制件,是否有破損、污染現象等。標識時主要以樣本上需檢對象的狀態為主,必要時對其它部分的狀態也應作出說明,如狀態一時難以確定的,應標明“待檢”;
標識人及標識日期:由提取人或制作人、見證人、在場人、當事人等簽名并標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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