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春節期間進一步加強節日糾風工作的緊急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春節期間進一步加強節日糾風工作的緊急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春節期間進一步加強節日糾風工作的緊急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春節期間進一步加強節日糾風工作的緊急通知
法〔2014〕11號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級法院:
2013年9月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印發了《關于中秋國慶期間集中開展節日糾風工作的通知》和《關于糾正節日不正之風的“十個不準”規定》。上述兩個文件印發后,絕大多數法院都能積極響應、狠抓落實,深入查糾節日不正之風,較好地促進了中秋、國慶、元旦期間風清氣正。但是,也有個別地方法院對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要求置若罔聞,仍然發生了用公款購買購物卡、用公款贈送節禮以及公款吃喝、公車私用等問題。這充分說明,作風問題具有頑固性、反復性,必須常抓不懈,決不能有半點松懈。為此,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級法院在此前工作的基礎上再接再厲,以鍥而不舍、馳而不息的精神,進一步加強春節期間的節日糾風工作。
一、要不斷強化廉儉過節意識。各級法院要以集中開展廉潔司法教育活動為契機,認真組織開展以“恪守勤儉節約、反對奢侈浪費”為主題的節前教育活動,引導廣大干警重溫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去年以來陸續發布的有關廉潔過節的一系列通知精神,牢記“奢靡之始,危亡之漸”的古訓和“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亂花;公權為民,一絲一毫都不能私用”的道理,大力倡導勤儉過節、廉潔過節的良好風尚,自覺做到公私分明、廉潔奉公、勤儉節約、敬畏法紀,堅決杜絕公款吃喝、公款送禮、公款旅游、公車私用等“節日病”發生。
二、要嚴格執行節日糾風的鐵規禁令。各級法院在春節期間要督促廣大干警嚴格遵守“五個嚴禁”“十個不準”等鐵規禁令,尤其要自覺做到不接受案件當事人及其委托人贈送的現金、購物卡及其它節禮,不參加案件當事人及其委托人安排的宴請、旅游及娛樂活動,不向案件當事人及其委托人借車用于探親訪友或外出游玩,不涉足與法院工作人員身份不相符的場所。同時,要認真管好公款開支的審批、報銷環節,嚴禁用公款購買節禮、賀卡和煙花爆竹,嚴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相互宴請,嚴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檔娛樂活動,嚴禁以過節名義用公款濫發福利,嚴禁公車私用或將公車外借他人使用。各級法院領導干部特別是一把手要堅持嚴于律己、從我做起,并切實加強對自己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以“以上率下、行勝于言”的表現,為其他干警做出示范。
三、要切實加強對糾風工作的檢查監督。各級法院要充分發揮紀檢監察、審務督察和廉政監察員的職能作用,切實加強對春節期間糾風工作的檢查監督。要通過明察暗訪等形式,加強對財務開支、公車管理及干警業余活動的檢查監督,對發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要及時提醒、堅決糾正。要嚴明組織紀律,加強對春節期間回家探親、外出旅游干警執行請銷假制度情況的檢查監督,防止出現“節前不請假提前開溜、節后不銷假無故缺崗”等現象。要積極暢通主動接受人民群眾監督的渠道,密切關注人民群眾在春節期間對法院干警紀律作風問題的輿情反映和投訴舉報,確保人民群眾反映的每一條違紀違規線索都能及時得到核查處理。要切實加大對違紀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對春節期間發生的奢侈浪費、貪污腐化等違紀違法行為,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對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要堅決清除出人民法院隊伍;對因管理監督不力導致職責范圍內發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的領導干部和紀檢監察干部,也要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要求,嚴肅追究其失職責任。
各級法院要迅速將本通知要求傳達至全體干警。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