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于做好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立項審批權限下放后有關工作的通知
交通運輸部關于做好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立項審批權限下放后有關工作的通知
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做好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立項審批權限下放后有關工作的通知
交通運輸部關于做好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立項審批權限下放后有關工作的通知
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有關要求,部會同商務部于2014年1月11日修訂并發布了《關于修改〈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商務部令2014年第4號,以下簡稱《規定》),明確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實施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立項審批工作。為貫徹落實《規定》,切實做好立項審批權限下放后的有關工作,現就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切實做好《規定》的宣貫和實施工作
道路運輸是我國實行對外開放政策的一個重要領域。多年來,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履行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有關開放運輸市場的承諾,積極做好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立項審批工作,為我國道路運輸行業有序利用國外資金,吸收借鑒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提升行業經營管理水平,推動產業轉型升級,加快實現道路運輸現代化發揮了重要作用。根據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將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立項審批權限下放至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有利于轉變政府職能,簡化外商投資審批手續,提高利用外資水平,改進道路運輸服務質量。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審批工作,認真開展《規定》宣貫培訓,積極為企業提供咨詢指導,便利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立項申請,提高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審批效率。中西部地區應加大市場開放力度,吸引優秀的外資企業投資道路運輸行業。
二、規范申請材料審核工作
省級及市(設區的市,下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規定》審核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申請材料。
(一)設立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的,申請書內容應當包括企業類型、投資總額、注冊資本、投資主體、投資股比、經營范圍、經營規模(車輛類型及車輛數量)、經營期限;投資者法律證明文件應當包括投資者的工商登記證明及法人、自然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是指擬設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及其復印件。
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擬在內地西部地區設立獨資道路旅客運輸企業、道路客運站的,應當提供《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或《澳門服務提供者證明書》。
(二)外商投資企業擴大經營范圍從事道路運輸業的,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擴大經營范圍或者擴大經營規模的,申請書內容應當包括經營范圍、經營規模(車輛類型及車輛數量)、經營期限等情況。
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再投資客運經營的,應當符合《規定》第六條的相關條件。
(三)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設立分公司從事道路運輸業的,申請書內容應當包括經營范圍、經營規模(車輛類型及車輛數量)等情況,并且分公司的經營范圍、經營期限不得超出總公司《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核定的經營范圍、經營期限。
(四)已經取得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批件的企業在提出變更申請時,還應當提交已有的所有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批件復印件。
企業提交的所有外文材料須同時附中文翻譯件,所有復印件須加蓋投資企業公章或法人簽字。
(五)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要求,在我國境內已經依法設立的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申請從事道路運輸業的,不再要求其提供注冊資本已經全部繳齊滿一年的證明文件。
三、規范審批工作
(一)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審批工作要嚴格按照《規定》辦理,同時還要符合《關于〈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交通部、商務部令2003年第12號)、《關于公布〈《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補充規定二〉的公告》(交通部、商務部公告2004年第35號)、《關于公布〈《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補充規定三〉的公告》(交通運輸部公告2009年第8號)等規定要求。
(二)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擬在企業所在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轄區以外設立分公司從事道路運輸業的,企業所在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征得分公司所在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規定》第八條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擴大經營規模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批。分公司所在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收到征求意見函之日起20個工作日無復函的,視為同意。
(三)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許可權限及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批件核定的經營范圍,為企業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配發營運車輛《道路運輸證》。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許可權限及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批件核定的變更事項,為企業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
(四)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對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立項和變更申請進行批復時,經營范圍應當按照《關于啟用新版道路運輸證件的通知》(交公路發〔2005〕524號)要求填寫。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立項批件有效期一般為18個月,其他批件有效期一般為6個月。
(五)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將本省上年度《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審批明細表》(見附件)報交通運輸部(運輸司)。
交通運輸部
2014年3月10日
附件: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審批明細表.doc
http://www.moc.gov.cn/zfxxgk/bnssj/dlyss/201403/P020140313591403106707.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