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公祭辦法
烈士公祭辦法
民政部
烈士公祭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
第52號
《烈士公祭辦法》已經2014年3月31日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李立國
2014年3月31日
烈士公祭辦法
第一條 為了緬懷紀念烈士,弘揚烈士精神,做好烈士公祭工作,根據《烈士褒揚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烈士公祭是國家緬懷紀念為民族獨立、人民解放和國家富強、人民幸福英勇犧牲烈士的活動。
第三條 在清明節、國慶節或者重要紀念日期間,應當舉行烈士公祭活動。
烈士公祭活動應當莊嚴、肅穆、隆重、節儉。
第四條 舉行烈士公祭活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建議和方案,報請同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五條 烈士公祭活動應當在烈士紀念場所舉行。
上級人民政府與下級人民政府在同一烈士紀念場所舉行烈士公祭活動,應當合并進行。
第六條 烈士公祭活動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烈士公祭活動時間、地點;
(二)參加烈士公祭活動人員及其現場站位和著裝要求;
(三)烈士公祭儀式儀程;
(四)烈士公祭活動的組織協調、宣傳報道、交通和安全警衛、醫療保障、經費保障、禮兵儀仗、天氣預報、現場布置和物品器材準備等事項的分工負責單位及負責人。
第七條 烈士公祭活動應當安排黨、政、軍和人民團體負責人參加,組織烈屬代表、老戰士代表、學校師生代表、各界干部群眾代表、解放軍和武警官兵代表等參加。
第八條 參加烈士公祭活動人員著裝應當莊重得體,可以佩戴獲得的榮譽勛章。
第九條 烈士公祭活動現場應當標明肅穆區域,設置肅穆提醒標志。
在肅穆區域內,應當言行莊重,不得喧嘩。
第十條 烈士公祭儀式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民政部門的負責人主持。
烈士公祭儀式不設主席臺,參加烈士公祭儀式人員應當面向烈士紀念碑(塔等)肅立。
第十一條 烈士公祭儀式一般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向烈士紀念碑(塔等)行鞠躬禮,宣布烈士公祭儀式開始;
(二)禮兵就位;
(三)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四)宣讀祭文;
(五)少先隊員獻唱《我們是共產主義接班人》;
(六)向烈士敬獻花籃或者花圈,奏《獻花曲》;
(七)整理緞帶或者挽聯;
(八)向烈士行三鞠躬禮;
(九)參加烈士公祭儀式人員瞻仰烈士紀念碑(塔等)。
第十二條 在國慶節等重大慶典日進行烈士公祭的,可以采取向烈士紀念碑(塔等)敬獻花籃的儀式進行。敬獻花籃儀式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向烈士紀念碑(塔等)行鞠躬禮,宣布敬獻花籃儀式開始;
(二)禮兵就位;
(三)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四)全體人員脫帽,向烈士默哀;
(五)少先隊員獻唱《我們是共產主義接班人》;
(六)向烈士敬獻花籃,奏《獻花曲》;
(七)整理緞帶;
(八)參加敬獻花籃儀式人員瞻仰烈士紀念碑(塔等)。
第十三條 烈士公祭儀式中的禮兵儀仗、花籃花圈護送由解放軍或者武警部隊官兵擔任,樂曲可以安排軍樂隊或者其他樂隊演奏。
第十四條 花籃或者花圈由黨、政、軍、人民團體及各界群眾等敬獻。
花籃的緞帶或者花圈的挽聯為紅底黃字,上聯書寫烈士永垂不朽,下聯書寫敬獻人。
整理緞帶或者挽聯按照先整理上聯、后整理下聯的順序進行。
第十五條 參加烈士公祭活動人員應當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工作人員組織引導下參觀烈士紀念堂館、瞻仰祭掃烈士墓。
第十六條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結合烈士公祭活動,采取多種形式宣講烈士英雄事跡和相關重大歷史事件,配合有關單位開展集體宣誓等主題教育活動。
第十七條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保持烈士紀念場所莊嚴、肅穆、優美的環境和氣氛,做好服務接待工作。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