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支持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設立分所并開展試點工作的通知
關于支持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設立分所并開展試點工作的通知
財政部
關于支持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設立分所并開展試點工作的通知
關于支持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設立分所并開展試點工作的通知
財會[2014]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深圳市財政委員會:
為了認真貫徹《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國務院關于印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3〕38號),促進注冊會計師行業搶抓機遇加快發展,現就進一步擴大開放、支持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上海自貿區)設立分所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支持合伙制或者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轉制滿一年(按自財政部門批準轉制日起至提出設立上海自貿區分所的書面申請日止計算)、內部整合到位且運行平穩的會計師事務所先行試點,在上海自貿區設立一家分所,允許其使用含“上海自貿試驗區”字樣的分所名稱,標準用名為XX會計師事務所上海自貿試驗區分所或上海XX會計師事務所自貿試驗區分所。
二、在上海自貿區設立分所暫按跨省級行政區劃設立分所審批辦理。會計師事務所在上海自貿區設立分所,應當同時具備《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24號)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條件、《會計師事務所分所管理暫行辦法》(財會〔2010〕2號)第三條規定的條件和《財政部 證監會關于調整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申請條件的通知》(財會〔2012〕2號)第三條規定的條件。申請材料和審批流程參照上述三個文件的相關規定辦理。
三、總所設立登記在上海市的會計師事務所,其上海自貿區分所由總所實施集中統一管理。總所設立登記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會計師事務所,且已在上海市設立分所的,其上海自貿區分所由上海分所直接管理,上海自貿區分所負責人由上海分所負責人兼任。總所設立登記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會計師事務所,且在本《通知》施行之前尚未在上海市設立分所的,如其申請設立上海自貿區分所,不再接受其設立上海分所的申請。
四、擬在上海自貿區設立分所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向上海市財政局提出申請,并由其依法審批。原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依據《注冊會計師法》和《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本土化轉制方案》(財會〔2012〕8號)要求,在本土化轉制過渡期內(2017年12月31日之前)申請設立上海自貿區分所的,應當同時向財政部和上海市財政局提出申請,申請材料由上海市財政局審查后報財政部批準。
會計師事務所申請設立上海自貿區分所的,由該會計師事務所的首席合伙人出具書面承諾,承諾對其上海自貿區分所在人事、財務、執業標準、質量控制、信息管理等方面實施“五統一”管理。該書面承諾應由首席合伙人簽字確認,并由審批機關連同其他申請材料予以公示。
五、會計師事務所要抓住在上海自貿區設立分所的機遇,一手抓內部治理和質量控制,一手抓人才儲備和業務開拓,積極開展高端型、綜合型、外向型、國際化業務,促進會計師事務所業務和人才“走出去”,不斷提升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競爭力和影響力。
六、會計師事務所應加強對上海自貿區分所的“五統一”管理,在年度報備信息中單獨說明上海自貿區分所的業務開展情況,有關要求由財政部在布置年度報備工作時另行規定。
禁止借在上海自貿區設立分所之名吸收、允許任何執業隊伍掛靠執業或實行違背“五統一”要求的松散管理。對于上海自貿區分所違背“五統一”要求實施管理、開展業務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依法撤回分所許可。對發現的其他問題,要及時處理并反饋我部。
財政部
2014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