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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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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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測科發〔2014〕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局所屬有關單位,局所屬重點實驗室及工程中心,測繪地理信息產業園區、企業:
為規范和加強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重點實驗室的建設與運行管理,推動測繪地理信息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提升測繪地理信息科技自主創新能力,我局參照國家重點實驗室相關管理辦法,結合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發展實際,對《國家測繪局重點實驗室建設與管理辦法(試行)》(國測國字〔2007〕12號)進行了修訂,并經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將修訂后的《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4年4月7日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的建設與運行管理,發揮實驗室的科技創新平臺作用,參照國家重點實驗室相關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驗室是測繪地理信息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開展測繪地理信息科技研發、聚集和培養優秀科技人才、開展高水平學術交流的重要平臺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重要基地,是支撐測繪地理信息事業轉型升級的重要智庫。
第三條 實驗室以“大測繪、大科技”的發展為宗旨,遵照布局平衡、特色突出、規模適度、產學研用結合的原則,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產業園區、企業和生產單位,支持部門共建、省部共建、軍地共建及與港澳臺地區共建等形式建設實驗室。
第四條 實驗室實行“開放、激勵、協同、競爭”的運行機制和人財物相對獨立的管理機制。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是實驗室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國家有關科技創新體系建設的方針政策,編制實驗室總體規劃,制定實驗室管理辦法;
(二)批準實驗室的建立與調整,組織實驗室的評估和檢查;
(三)組織推薦申報國家重點實驗室,指導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
第六條 依托單位是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的具體實施負責單位,依托單位和共建單位原則上不超過三個,共同形成管理團隊。依托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實驗室的建設與發展,保證實驗室開放與運行經費,落實實驗室建設相關支撐條件;
(二)組織推薦實驗室主任和學術委員會組成人選,報主管部門聘任;
(三)依據本辦法制定實驗室管理細則,對實驗室進行年度檢查,協助主管部門開展實驗室驗收和評估;
(四)根據學術委員會建議,提出實驗室名稱、研究方向、發展目標、組織結構等重大調整意見報主管部門。
第三章 建設
第七條 實驗室建設可采用擇優認定和申請新建兩種方式。
第八條 申請新建的實驗室須滿足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建設規劃和發展目標,研究方向符合測繪地理信息科技發展方向和事業發展需求;
(二)研究能力強,在本領域有代表性,具備承擔國家、省部級重大科研任務的能力和較強的成果轉化能力;
(三)擁有該研究領域的學術帶頭人,具有年齡與知識結構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隊伍;
(四)具備良好的科研實驗條件,人員與科研場所集中。
第九條 申請認定的實驗室須是運行兩年(含)以上的省部級重點實驗室,由依托單位組織編制實驗室認定申請書(見附件1)并提出認定申請,主管部門進行形式審查并公示后,組織專家現場考察和論證,根據專家論證意見,符合條件的擇優批準后正式運行。
第十條 申請新建的實驗室由依托單位組織編制實驗室建設申請書(見附件2),通過主管部門形式審查并公示后進行建設可行性論證(見附件3)。建設可行性論證通過后,依托單位組織編制實驗室建設計劃任務書(見附件4)經學術委員會論證后,報主管部門批準建設,建設期滿驗收通過后正式運行。
第十一條 申請新建的實驗室建設期限一般為兩年。依托單位須在建設期滿前三個月提出驗收申請(見附件5),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實驗室進行驗收,驗收結果分通過、限期整改后驗收、未通過三類,驗收通過后正式運行。
第十二條 不能按期完成建設任務的,須在建設期滿前三個月提交延期申請或中止申請并說明原因,報主管部門審批。申請延期不得超過一年。
第四章 運行
第十三條 實驗室實行依托單位領導下、學術委員會指導下的主任負責制。實驗室主任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本領域國內外知名的學術帶頭人;
(二)具有較強的創新能力、組織協調能力和團隊凝聚力;
(三)具備承擔國家科技項目的能力和成果轉化能力。
第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是實驗室的學術指導機構,由主管部門聘任,職責是審議實驗室的發展目標、研究方向、建設規劃、開放課題、重大學術活動和年度工作計劃等,參與實驗室的年度檢查工作。
學術委員會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每次實到人數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由相關領域專家組成,人數不超過十五人,其中依托單位人員不超過三分之一,主任一般由非依托單位人員擔任。同一位專家原則上不得同時擔任局三個以上實驗室的學術委員會委員。
委員每屆任期五年,每次換屆須更換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因工作變動等原因需要調整的須報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六條 實驗室應按研究方向設置研究單元,實行固定人員與流動人員相結合的人員管理制度,保持人員結構規模合理和適當流動。
第十七條 實驗室應圍繞主要任務和方向,積極開展國內外合作與交流,加強實驗室間的合作與交流,通過設置開放課題等方式,吸引國內外高水平研究人員來實驗室開展合作。
第十八條 實驗室應重視和加強運行管理,建立健全內部規章制度和網站等,加強科技成果宣傳。要加強室務公開,重大事項決策要公開透明。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第十九條 實驗室應加強科技成果推廣應用,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在實驗室完成的專著、論文等研究成果均須標注實驗室名稱,軟件登記、專利申請、成果轉讓、獎勵申報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實驗室更名、研究方向與組織結構調整等重大事項須由依托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學術委員會論證通過后報主管部門審批。
第五章 評估
第二十一條 實驗室實行年度檢查和抽查評估制度(見附件6)。檢查與評估工作主要對實驗室的整體運行狀況進行綜合評價,包括總體定位與研究方向、科研水平與貢獻、隊伍建設與人才培養、開放交流與運行管理等。
第二十二條 對實驗室的年度檢查由依托單位組織完成,并將結果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主管部門每五年對所有實驗室進行一次全面評估,評估工作按照自評估、抽查評估、結果公布的程序進行。
第二十四條 主管部門根據實驗室抽查評估成績,結合年度檢查情況,確定實驗室評估結果,評估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類。
第二十五條 主管部門對評估結果為“優秀”的實驗室給予優先支持;對評估結果處于末位或“不合格”的實驗室給予警告并限期整改,經復評仍“不合格”的,取消實驗室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實驗室統一命名為“×××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重點實驗室”,英文名稱為“Key Laboratory of×××, NASG”。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測繪局重點實驗室建設與管理辦法(試行)》(國測國字〔2007〕12號)和《國家測繪局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試行)》(國測科發〔2009〕1號)同時廢止。
附件:1.《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重點實驗室認定申請書》編制提綱
2.《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重點實驗室建設申請書》編制提綱
3.《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重點實驗室建設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提綱
4.《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重點實驗室建設計劃任務書》編制提綱
5.《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重點實驗室驗收申請書》編制提綱
6.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重點實驗室評估大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