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關于印發《農業部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的通知
農業部關于印發《農業部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的通知
農業部
農業部關于印發《農業部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的通知
農業部關于印發《農業部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的通知
農科教發〔2017〕11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規范和加強農業部重點實驗室的建設與運行管理,充分發揮科技支撐引領現代農業發展的重要作用,我部組織對 2010年制定的《農業部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農 業 部
2017年9月5日
農業部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規范和加強農業部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管理,充分發揮科技支撐引領現代農業發展的重要作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業部重點實驗室是國家農業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組織農業科技協同創新、匯聚和培養優秀科技人才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務是開展農業應用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創新,解決制約產業發展的重大、關鍵和共性科技問題,承擔基礎性農業科技工作。
第三條 農業部重點實驗室按照學科領域、產業需求和區域特點進行規劃布局,以學科群為單元進行建設,包括綜合性重點實驗室、專業性(區域性)重點實驗室和科學觀測實驗站三個層次(以下簡稱“重點實驗室”)。基本組織思路是以綜合性重點實驗室為龍頭,專業性(區域性)重點實驗室為骨干,科學觀測實驗站為延伸,建立層次清晰、分工明確、布局合理的學科群,逐步形成支撐和引領現代農業發展的重點實驗室體系。
第四條 重點實驗室按照科學規劃、合理分工、穩定支持、定期考評的原則,進行分類建設和管理。
第五條 重點實驗室實行“開放、流動、合作、共享”的運行機制。
第六條 農業部支持重點實驗室創新能力建設和協同創新活動;重點實驗室應積極承擔各級各類科技計劃任務。
第二章 職 責
第七條 農業部是重點實驗室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和實施重點實驗室規劃,指導重點實驗室的建設、運行和協同創新;
(二)批準重點實驗室的建立、調整和撤銷,組織對重點實驗室進行考評和檢查;
(三)批準重點實驗室主任(站長)、學術委員會主任人選;
(四)統籌協調重點實驗室條件建設、科研任務和運行保障。
第八條 重點實驗室主管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一)支持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發展,組織重點實驗室的申報,協助農業部進行考評和管理;
(二)審核上報重點實驗室主任(站長)、學術委員會主任人選;
(三)落實重點實驗室建設的相關條件,為重點實驗室建設和運行提供必要支持。
第九條 重點實驗室依托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一)優先支持重點實驗室工作,提供相應的經費和條件保障,解決重點實驗室建設和運行中的相關問題;
(二)組建重點實驗室學術委員會;組織推薦重點實驗室主任(站長)、學術委員會主任人選;聘任重點實驗室主任(站長)、副主任(副站長),學術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
(三)配合主管單位和農業部做好考評和檢查。
第十條 重點實驗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綜合性重點實驗室
1.針對世界農業科技發展前沿和國家農業發展需求,凝煉重大科技問題,組織開展基礎性、前沿性研究以及重大關鍵、共性技術研究,為農業發展提供新理論、新技術和新方法。發揮智庫作用,為解決重大農業產業問題提供決策咨詢和綜合技術方案;
2.培育和發展重點學科、新興學科及交叉學科;
3.聚集和培養高水平的科技人才;
4.組織本領域高水平的國際和全國性學術交流;
5.負責指導本學科群的重點實驗室、科學觀測實驗站的建設和運行工作,強化學科群內分工協作,組織聯合承擔重大科技計劃,提供科技信息等服務;
6.組織開展本學科群考評工作。
(二)專業性(區域性)重點實驗室
1.針對學科建設和區域農業發展需求,根據學科群發展定位和分工要求,組織開展農業應用基礎研究和共性關鍵技術研究,為相關農業領域或區域發展提供理論和技術支撐;
2.聚集和培養高水平的科技人才;
3.接受綜合性重點實驗室的業務指導和考評,指導科學觀測實驗站建設和運行,組織開展學術交流活動;
(三)科學觀測實驗站
1.接受綜合性、專業性(區域性)重點實驗室的業務指導,為重點實驗室的研究活動提供服務;
2.開展科學觀測,獲取農業科學原始資料和基礎數據;
3.開展新品種、新產品和新技術的集成研究與試驗示范。
第三章 建 設
第十一條 綜合性重點實驗室原則上從國家級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中遴選建設,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研究方向符合農業發展需求,有明確的研究目標,是業界公認的國內學術權威,具有組織重大科研任務的能力;
(二)有國內外知名的學科領軍人才,研究團隊結構合理、思想活躍、學風正派,具有培養高級科技人才的能力;
(三)有完備的試驗研究條件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依托單位能夠保證運行經費,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撐和后勤保障等。
第十二條 專業性(區域性)重點實驗室原則上從優勢科研教學單位和企業中遴選建設,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研究方向符合農業發展需求,有明確的研究目標、較高的學術水平和鮮明的研究特色,具有承擔重大科研任務的能力;
(二)有較高水平的學術帶頭人,研究團隊結構合理、思想活躍、學風正派,具有培養高級科技人才的能力;
(三)有較完備的試驗研究條件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依托單位能夠保證運行經費,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撐和后勤保障等;
(五)依托企業建設的專業性(區域性)重點實驗室,應根據產業發展需求,強化科企協同創新,促進提升行業技術水平。
第十三條 科學觀測實驗站原則上從地方科研教學單位和企業中遴選建設,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學科和區域代表性,擁有必備的儀器設備和設施;
(二)有一支結構合理、人員穩定的隊伍;
(三)依托單位能夠提供必要的運轉經費和后勤保障。
第十四條 重點實驗室依托單位編制科技創新能力條件建設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材料,經主管單位審核,報農業部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重點實驗室科技創新能力條件建設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建設任務完成后,按相關規定進行驗收。
第十六條 鼓勵國內具備較強研發能力的科技型企業參與重點實驗室建設,鼓勵科研單位、教學機構和企業聯合共建。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七條 重點實驗室實行主任(站長)負責制,由主任(站長)全面負責重點實驗室的科學研究、學術交流、財務管理、安全管理以及規章制度建設等工作。
第十八條 綜合性重點實驗室組織制定為期5年的學科群建設方案,并充分論證。重點實驗室依據建設方案,編制建設任務書,明確年度科研任務和目標,報農業部審批后執行。
第十九條 新增重點實驗室開展為期兩年的試運行,考評合格后正式命名。
第二十條 重點實驗室主任(站長)每屆任期 5年,由依托單位在職人員擔任,一般應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具備較強的組織和協調能力,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0歲。
第二十一條 綜合性重點實驗室主任、學術委員會主任變更,由依托單位推薦,經主管單位審核,報農業部批復;專業性(區域性)重點實驗室主任、學術委員會主任和科學觀測實驗站站長變更,在與綜合性重點實驗室充分協商的基礎上,由依托單位推薦,經主管單位審核,報農業部批復。
第二十二條 綜合性和專業性(區域性)重點實驗室應成立學術委員會,成員原則上不少于 11人,其中依托單位的人員不超過三分之一。學術委員會主任原則上由非依托單位的專家擔任。
學術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5年。
第二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應定期開展活動,指導重點實驗室主任按照重點實驗室研究方向和發展規劃開展工作,評價學術水平和科研成果等。
第二十四條 重點實驗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內容設置研究單元,實行固定編制與流動編制相結合的人員管理制度,保持人員的適度規模和合理流動。固定編制人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等,固定編制人員只能參與一個重點實驗室的建設;流動編制人員包括訪問學者、博士后等。設置重點實驗室秘書崗位,鼓勵由專職人員擔任。
第二十五條 重點實驗室及其依托單位應加大開放力度,推動科研人員互訪、培訓和進修工作制度化,將重點實驗室建設成為本領域的公共研究平臺。綜合性重點實驗室和依托企業建設的專業性(區域性)重點實驗室應圍繞學科群主要任務和研究方向,設立開放課題;鼓勵其他的重點實驗室設立開放課題,積極開展合作交流。
第二十六條 重點實驗室應加快推動科研設施、儀器設備、科學數據等開放共享,提高科技資源利用效率。有計劃地實施科研儀器設備的更新改造和自主研制。
第二十七條 依托農業部重點實驗室管理信息系統等信息化平臺,動態反映科研工作,加強日常管理。相關信息作為考評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八條 重點實驗室應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依托重點實驗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均應標注重點實驗室名稱,有關知識產權的權屬與收益分配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重點實驗室應加強與推廣機構和企業的交流合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應重視開展科學技術普及工作,積極向社會公眾開放。
第三十條 重點實驗室應當重視科學道德和學風建設,營造寬松民主、潛心研究的科研環境。
第五章 考 評
第三十一條 重點實驗室考評分為年度測評和五年綜合評估,由農業部科技教育司會同農業部科技發展中心組織實施。年度測評結果是五年綜合評估的重要基礎。
第三十二條 考評指標包括學術指標和日常管理指標,突出針對性和導向性,形成分級分類的指標體系。
第三十三條 農業部負責對各學科群整體情況進行考評,綜合性重點實驗室負責組織本學科群考評。
第三十四條 年度報告是考評的重要依據。專業性(區域性)重點實驗室、科學觀測實驗站向綜合性重點實驗室提交年度報告。綜合性重點實驗室向農業部提交年度報告及本學科群工作總結。
第三十五條 考評結果按照一定比例,分為優秀、良好和不合格三個等次,實行淘汰機制。對考評優秀的重點實驗室,在項目、人才和條件建設上給予傾斜和支持。對年度測評不合格的重點實驗室限期整改,對連續兩年測評不合格或五年綜合評估不合格的重點實驗室取消資質。對考評不合格的學科群,調整綜合性重點實驗室主任或依托單位。
第三十六條 農業部重點實驗室考評細則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重點實驗室名稱由農業部統一命名。“農業部xx重點實驗室”,英文譯名為“Key Laboratory ofxx,Ministry ofAgri-culture”;科學觀測實驗站統一命名為“農業部 xx科學觀測實驗站”,英文譯名為“ScientificObservation and ExperimentStation ofxx,MinistryofAgriculture”。
第三十八條 重點實驗室的主管單位可依據本辦法制定重點實驗室管理細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科技教育司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農業部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