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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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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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該現金的流出可能顯著早于匯總定量信息中所列示的時間。
(二)該現金的流出可能與匯總定量信息中所列示的金額存在重大差異。
如果以上信息已包括在本準則第六十七條規定的到期期限分析中,則無需披露上述額外定量信息。
第四節 市場風險披露
第七十一條 金融工具的市場風險,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或未來現金流量因市場價格變動而發生波動的風險,包括匯率風險、利率風險和其他價格風險。
匯率風險,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或未來現金流量因外匯匯率變動而發生波動的風險。匯率風險可源于以記賬本位幣之外的外幣進行計價的金融工具。
利率風險,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或未來現金流量因市場利率變動而發生波動的風險。利率風險可源于已確認的計息金融工具和未確認的金融工具(如某些貸款承諾)。
其他價格風險,是指匯率風險和利率風險以外的市場價格變動而發生波動的風險,無論這些變動是由于與單項金融工具或其發行方有關的因素而引起的,還是由于與市場內交易的所有類似金融工具有關的因素而引起的。其他價格風險可源于商品價格或權益工具價格等的變化。
第七十二條 在對市場風險進行敏感性分析時,應當以整個企業為基礎,披露下列信息:
(一)資產負債表日所面臨的各類市場風險的敏感性分析。該項披露應當反映資產負債表日相關風險變量發生合理、可能的變動時,將對企業損益和所有者權益產生的影響。
對具有重大匯率風險敞口的每一種貨幣,應當分幣種進行敏感性分析。
(二)本期敏感性分析所使用的方法和假設,以及本期發生的變化和原因。
第七十三條 企業采用風險價值法或類似方法進行敏感性分析能夠反映金融風險變量之間(如利率和匯率之間等)的關聯性,且企業已采用該種方法管理金融風險的,可不按照第七十二條的規定進行披露,但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用于該種敏感性分析的方法、選用的主要參數和假設。
(二)所用方法的目的,以及該方法提供的信息在反映相關資產和負債公允價值方面的局限性。
第七十四條 按照第七十二條或第七十三條對敏感性分析的披露不能反映金融工具市場風險的(例如,期末的風險敞口不能反映當期的風險狀況),企業應當披露這一事實及其原因。
第八章 金融資產轉移的披露
第七十五條 企業應當就資產負債表日存在的所有未終止確認的已轉移金融資產,以及對已轉移金融資產的繼續涉入,按本準則要求單獨披露。
本章所述的金融資產轉移,是指下列兩種情形:
(一)將收取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合同權利轉移給另一方。
(二)將金融資產整體或部分轉移給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合同權利,并承擔將收取的現金流量支付給一個或多個收款方的合同義務。
第七十六條 企業對于金融資產轉移所披露的信息,應當有助于財務報表使用者了解未整體終止確認的已轉移金融資產與相關負債之間的關系,評價企業繼續涉入已終止確認金融資產的性質和相關風險。
企業按照本準則第七十八條和第七十九條所披露信息不能滿足本條前款要求的,應當披露其他補充信息。
第七十七條 本章所述的繼續涉入,是指企業保留了已轉移金融資產中內在的合同權利或義務,或者取得了與已轉移金融資產相關的新合同權利或義務。轉出方與轉入方簽訂的轉讓協議或與第三方單獨簽訂的與轉讓相關的協議,都有可能形成對已轉移金融資產的繼續涉入。如果企業對已轉移金融資產的未來業績不享有任何利益,也不承擔與已轉移金融資產相關的任何未來支付義務,則不形成繼續涉入。以下情形不形成繼續涉入:
(一)與轉移的真實性以及合理、誠信和公平交易等原則有關的常規聲明和保證,這些聲明和保證可能因法律行為導致轉移無效。
(二)以公允價值回購已轉移金融資產的遠期、期權和其他合同。
(三)使企業保留了獲取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合同權利但承擔了將這些現金流量支付給一個或多個收款方的合同義務的安排,且這類安排滿足《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第四條(二)中三個條件。
第七十八條 對于已轉移但未整體終止確認的金融資產,應當按照類別披露下列信息:
(一)已轉移金融資產的性質;
(二)仍保留的與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的性質;
(三)已轉移金融資產與相關負債之間關系的性質,包括因轉移引起的對企業使用已轉移金融資產的限制;
(四)在轉移金融資產形成的相關負債的交易對手方僅對已轉移金融資產有追索權的情況下,應當以表格形式披露所轉移金融資產和相關負債的公允價值以及凈頭寸,即已轉移金融資產和相關負債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
(五)繼續確認已轉移金融資產整體的,披露已轉移金融資產和相關負債的賬面價值;
(六)按繼續涉入程度確認所轉移金融資產的,披露轉移前該金融資產整體的賬面價值、按繼續涉入程度確認的資產和相關負債的賬面價值。
第七十九條 對于已整體終止確認但轉出方繼續涉入已轉移金融資產的,應當至少按照類別披露下列信息:
(一)因繼續涉入確認的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和公允價值,以及在資產負債表中對應的項目;
(二)因繼續涉入導致企業發生損失的最大風險敞口及確定方法;
(三)應當或可能回購已終止確認的金融資產需要支付的未折現現金流量(如期權協議中的行權價格)或其他應向轉入方支付的款項,以及對這些現金流量或款項的到期期限分析。如果到期期限可能為一個區間,應當以企業必須或可能支付的最早日期為依據歸入相應的時間段。到期期限分析應當分別反映企業應當支付的現金流量(如遠期合同)、企業可能支付的現金流量(如簽出看跌期權)以及企業可選擇支付的現金流量(如購入看漲期權)。在現金流量不固定的情形下,上述金額應當基于每個資產負債表日的情況披露;
(四)對本條(一)至(三)定量信息的解釋性說明,包括對已轉移金融資產、繼續涉入的性質和目的,以及企業所面臨風險的描述等。其中,對企業所面臨風險的描述包括以下各項:
1.對繼續涉入已終止確認金融資產的風險進行管理的方法。
2.企業是否應先于其他方承擔有關損失,以及先于本企業承擔損失的其他方應承擔損失的順序及金額。
3.向已轉移金融資產提供財務支持或回購該金融資產的義務的觸發條件。
(五)金融資產轉移日確認的利得或損失,以及因繼續涉入已終止確認金融資產當期和累計確認的收益或費用(如衍生工具的公允價值變動)。
(六)終止確認產生的收款總額在本期分布不均衡的(例如大部分轉移金額在臨近報告期末發生),應當披露本期最大轉移活動發生的時間段、該段期間所確認的金額(如相關利得或損失)和收款總額。
企業在披露本條所規定的信息時,應當按照其繼續涉入面臨的風險敞口類型分類匯總披露。例如,可按金融工具類別(如擔保或看漲期權)或轉讓類型(如應收賬款保理、證券化和融券)分類匯總披露。企業對某項終止確認的金融資產存在多種繼續涉入方式的,可按其中一類匯總披露。
第八十條 企業按照第七十七條確定是否繼續涉入已轉移金融資產時,應當以自身財務報告為基礎進行考慮。
第九章 銜接規定
第八十一條 對于本準則施行之前存在的金融工具,其會計處理與本準則規定不一致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的規定采用追溯調整法進行處理。追溯調整不切實可行的,則應當采用未來適用法。
在對外提供比較期間的財務報表時,對于因會計政策變更產生的累積影響數,應當調整比較財務報表最早期間的期初留存收益,涉及財務報表其他相關項目的數字也應當一并調整。
第十章 附則
第八十二條 企業應當在2014年年度及以后期間的財務報告中按照本準則要求對金融工具進行列報。
附件下載:
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pdf
http://k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407/P02014071151801165129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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