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國務院
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國發〔2014〕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考試招生制度是國家基本教育制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對考試招生制度改革作出全面部署,今年《政府工作報告》提出了明確要求。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考試招生制度不斷改進完善,初步形成了相對完整的考試招生體系,為學生成長、國家選才、社會公平作出了歷史性貢獻,對提高教育質量、提升國民素質、促進社會縱向流動、服務國家現代化建設發揮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這一制度總體上符合國情,權威性、公平性社會認可,但也存在一些社會反映強烈的問題,主要是唯分數論影響學生全面發展,一考定終身使學生學習負擔過重,區域、城鄉入學機會存在差距,中小學擇校現象較為突出,加分造假、違規招生現象時有發生。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現就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對多樣化高素質人才的需要,從有利于促進學生健康發展、科學選拔各類人才和維護社會公平出發,認真總結經驗,突出問題導向,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為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建設人力資源強國提供有力保障,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強有力的人才支撐。
(二)基本原則。
堅持育人為本,遵循教育規律。把促進學生健康成長成才作為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扭轉片面應試教育傾向,堅持正確育人導向,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深入推進素質教育,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著力完善規則,確保公平公正。把促進公平公正作為改革的基本價值取向,加強宏觀調控,完善法律法規,健全體制機制,切實保障考試招生機會公平、程序公開、結果公正。
體現科學高效,提高選拔水平。增加學生選擇權,促進科學選才,完善政府監管機制,確保考試招生工作高效、有序實施。
加強統籌謀劃,積極穩妥推進。整體設計從基礎教育到高等教育考試招生制度改革,促進普通教育、職業教育、繼續教育之間銜接溝通,統籌實施考試、招生和管理制度綜合改革,試點先行,穩步推進。
(三)總體目標。
2014年啟動考試招生制度改革試點,2017年全面推進,到2020年基本建立中國特色現代教育考試招生制度,形成分類考試、綜合評價、多元錄取的考試招生模式,健全促進公平、科學選才、監督有力的體制機制,構建銜接溝通各級各類教育、認可多種學習成果的終身學習“立交橋”。
二、主要任務和措施
(一)改進招生計劃分配方式。
1.提高中西部地區和人口大省高考錄取率。綜合考慮生源數量及辦學條件、畢業生就業狀況等因素,完善國家招生計劃編制辦法,督促高校嚴格執行招生計劃。繼續實施支援中西部地區招生協作計劃,在東部地區高校安排專門招生名額面向中西部地區招生。部屬高校要公開招生名額分配原則和辦法,合理確定分省招生計劃,嚴格控制屬地招生比例。2017年錄取率最低省份與全國平均水平的差距從2013年的6個百分點縮小至4個百分點以內。
2.增加農村學生上重點高校人數。繼續實施國家農村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由重點高校面向貧困地區定向招生。部屬高校、省屬重點高校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名額招收邊遠、貧困、民族地區優秀農村學生。2017年貧困地區農村學生進入重點高校人數明顯增加,形成保障農村學生上重點高校的長效機制。
3.完善中小學招生辦法破解擇校難題。推進九年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完善義務教育免試就近入學的具體辦法,試行學區制和九年一貫對口招生。改進高中階段學校考試招生方式。實行優質普通高中和優質中等職業學校招生名額合理分配到區域內初中的辦法。進一步落實和完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就學和升學考試的政策措施。
(二)改革考試形式和內容。
1.完善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學業水平考試主要檢驗學生學習程度,是學生畢業和升學的重要依據。考試范圍覆蓋國家規定的所有學習科目,引導學生認真學習每門課程,避免嚴重偏科。學業水平考試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國家課程標準和考試要求組織實施,確保考試安全有序、成績真實可信。各地要合理安排課程進度和考試時間,創造條件為有需要的學生提供同一科目參加兩次考試的機會。2014年出臺完善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的指導意見。
2.規范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綜合素質評價主要反映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情況,是學生畢業和升學的重要參考。建立規范的學生綜合素質檔案,客觀記錄學生成長過程中的突出表現,注重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主要包括學生思想品德、學業水平、身心健康、興趣特長、社會實踐等內容。嚴格程序,強化監督,確保公開透明,保證內容真實準確。2014年出臺規范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的指導意見。各省(區、市)制定綜合素質評價基本要求,學校組織實施。
3.加快推進高職院校分類考試。高職院校考試招生與普通高校相對分開,實行“文化素質+職業技能”評價方式。中職學校畢業生報考高職院校,參加文化基礎與職業技能相結合的測試。普通高中畢業生報考高職院校,參加職業適應性測試,文化素質成績使用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參考綜合素質評價。學生也可參加統一高考進入高職院校。2015年通過分類考試錄取的學生占高職院校招生總數的一半左右,2017年成為主渠道。
4.深化高考考試內容改革。依據高校人才選拔要求和國家課程標準,科學設計命題內容,增強基礎性、綜合性,著重考查學生獨立思考和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改進評分方式,加強評卷管理,完善成績報告。加強國家教育考試機構、國家題庫和外語能力測評體系建設。2015年起增加使用全國統一命題試卷的省份。
(三)改革招生錄取機制。
1.減少和規范考試加分。大幅減少、嚴格控制考試加分項目,2015年起取消體育、藝術等特長生加分項目。確有必要保留的加分項目,應合理設置加分分值。探索完善邊疆民族特困地區加分政策。地方性高考加分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并報教育部備案,原則上只適用于本省(區、市)所屬高校在本省(區、市)招生。加強考生加分資格審核,嚴格認定程序,做好公開公示,強化監督管理。2014年底出臺進一步減少和規范高考加分項目和分值的意見。
2.完善和規范自主招生。自主招生主要選拔具有學科特長和創新潛質的優秀學生。申請學生要參加全國統一高考,達到相應要求,接受報考高校的考核。試點高校要合理確定考核內容,不得采用聯考方式或組織專門培訓。規范并公開自主招生辦法、考核程序和錄取結果。嚴格控制自主招生規模。2015年起推行自主招生安排在全國統一高考后進行。
3.完善高校招生選拔機制。高校要將涉及考試招生的相關事項,包括標準、條件和程序等內容,在招生章程中詳細列明并提前向社會公布。加強學校招生委員會建設,在制定學校招生計劃、確定招生政策和規則、決定招生重大事項等方面充分發揮招生委員會作用。高校可通過聘請社會監督員巡視學校測試、錄取現場等方式,對招生工作實施第三方監督。建立考試錄取申訴機制,及時回應處理各種問題。建立招生問責制,2015年起由校長簽發錄取通知書,對錄取結果負責。
4.改進錄取方式。推行高考成績公布后填報志愿方式。創造條件逐步取消高校招生錄取批次。改進投檔錄取模式,推進并完善平行志愿投檔方式,增加高校和學生的雙向選擇機會。2015年起在有條件的省份開展錄取批次改革試點。
5.拓寬社會成員終身學習通道。擴大社會成員接受多樣化教育機會,中等職業學校可實行注冊入學,成人高等學歷教育實行彈性學制、寬進嚴出。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參加考試提供服務。探索建立多種形式學習成果的認定轉換制度,試行普通高校、高職院校、成人高校之間學分轉換,實現多種學習渠道、學習方式、學習過程的相互銜接,構建人才成長“立交橋”。2015年研究出臺學分互認和轉換的意見。
(四)改革監督管理機制。
1.加強信息公開。深入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健全分級負責、規范有效的信息公開制度。進一步擴大信息公開的內容,及時公開招生政策、招生資格、招生章程、招生計劃、考生資格、錄取程序、錄取結果、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事件違規處理結果、錄取新生復查結果等信息。進一步擴大信息公開的范圍,接受考生、學校和社會的監督。
2.加強制度保障。健全政府部門協作機制,強化教育考試安全管理制度建設,構建科學、規范、嚴密的教育考試安全體系。健全誠信制度,加強考生誠信教育和誠信檔案管理。健全教育考試招生的法律法規,提高考試招生法制化水平。
3.加大違規查處力度。加強考試招生全程監督。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嚴格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及時公布查處結果。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啟動高考綜合改革試點。
1.改革考試科目設置。增強高考與高中學習的關聯度,考生總成績由統一高考的語文、數學、外語3個科目成績和高中學業水平考試3個科目成績組成。保持統一高考的語文、數學、外語科目不變、分值不變,不分文理科,外語科目提供兩次考試機會。計入總成績的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科目,由考生根據報考高校要求和自身特長,在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等科目中自主選擇。
2.改革招生錄取機制。探索基于統一高考和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參考綜合素質評價的多元錄取機制。高校要根據自身辦學定位和專業培養目標,研究提出對考生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科目報考要求和綜合素質評價使用辦法,提前向社會公布。
3.開展改革試點。按照統籌規劃、試點先行、分步實施、有序推進的原則,選擇有條件的省(市)開展高考綜合改革試點。及時調整充實、總結完善試點經驗,切實通過綜合改革,更好地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全面實施素質教育,增加學生的選擇性,分散學生的考試壓力,促進學生全面而有個性的發展。2014年上海市、浙江省分別出臺高考綜合改革試點方案,從2014年秋季新入學的高中一年級學生開始實施。試點要為其他省(區、市)高考改革提供依據。
三、加強組織領導
(一)細化實施方案。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切實加強領導。教育部等有關部門要抓緊研究制定配套文件。各省(區、市)要結合實際制訂本地考試招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經教育部備案后向社會公布。
(二)有序推進實施。要充分考慮教育的周期性,提前公布考試招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給考生和社會以明確、穩定的預期。及時研究解決改革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總結經驗、調整完善措施。
(三)加強宣傳引導。要加大對改革方案和政策的宣傳解讀力度,及時回應社會關切,解疑釋惑、凝聚共識,營造良好改革氛圍。
國務院
2014年9月3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