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改《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的決定
關于修改《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
關于修改《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的決定
關于修改《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14號)
《關于修改〈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的決定》已于2014年8月22日經第7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
部長 楊傳堂
2014年9月5日
關于修改《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加強老舊運輸船舶管理,優化水路運力結構,提高船舶技術水平,保障水路運輸安全,促進水路運輸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二、將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根據本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交通運輸部對全國老舊運輸船舶的市場準入和營運進行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機構(以下統稱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的老舊運輸船舶的市場準入和營運管理工作。”
三、在第十一條后增加一條:“根據運力供求情況和保障運輸安全的需要,交通運輸部可以決定在特定的旅客運輸航線和散裝液體危險貨物運輸航線、水域暫停購置或者光租外國籍一、二、三類船舶從事水路運輸。”
四、將第十二條第(一)項修改為:“(一)購置或者光租外國籍一、二、三類船舶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提出增加運力的申請,并報經具有許可權限的部門批準;購置或者光租外國籍四、五類船舶,應當按有關規定在簽訂購置或者光租意向后1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備案;”
將第(四)項修改為:“(四)購置外國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賃條件租賃外國籍船舶取得船舶國籍證書或者光船租賃登記證明書及臨時船舶國籍證書后,經營國內水路運輸的,應當按有關規定申領并取得船舶營運證;經營國際運輸的,于投入運營前15日向交通運輸部備案。交通運輸部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3日內出具備案證明書。”
五、將第十五條修改為:“交通運輸部和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當按國家有關水路運輸經營管理規定和本規定對經營水路運輸的申請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發給船舶營運證或者國際船舶備案證明書。”
六、將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改建一、二、三類老舊運輸船舶,應當按運力變更的規定報原許可機關批準。”
七、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船舶報廢后,其船舶營運證或者國際船舶備案證明書自報廢之日起失效,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在船舶報廢之日起十五日內將船舶營運證或者國際船舶備案證明書交回原發證機關予以注銷。其船舶檢驗證書由原發證機關加注‘不得從事水路運輸’字樣。”
八、將第三十三條修改為:“老舊運輸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四)項的規定,使用未取得船舶營運證的船舶從事水路運輸的,按《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九、將第三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三十條的規定,未將報廢船舶的船舶營運證或者國際船舶備案證明書交回原發證機關的,責令改正,可以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中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修改為“水路運輸管理部門”,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中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修改為“交通運輸部和水路運輸管理部門”,第三十六條中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修改為“交通運輸部和水路運輸管理部門”。
十一、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中的“批準其經營水路運輸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修改為“船舶營運證或者國際船舶備案證明書的發證機關”。
此外,對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14年9月5日起施行。
《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發布。
附錄.rar
http://www.moc.gov.cn/zfxxgk/bnssj/zcfgs/201410/P020141010309009053965.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