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關于印發《森林撫育作業設計規定》和《森林撫育檢查驗收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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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林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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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造發〔2014〕1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各計劃單列市林業局:
為指導各地科學開展森林撫育,提高森林撫育質量,規范檢查驗收工作,在總結近年來森林撫育特別是中央財政森林撫育補貼工作的基礎上,我局組織修訂了《森林撫育作業設計規定》和《森林撫育檢查驗收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林業局
2014年9月29日
附件:《森林撫育作業設計規定》、《森林撫育檢查驗收辦法》
http://www.forestry.gov.cn/uploadfile/main/2014-10/file/2014-10-8-5ea9726a54274c65858845b1d6ee6df3.doc
森林撫育作業設計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森林撫育作業設計管理,提高作業設計質量,確保森林撫育成效,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森林撫育作業應當嚴格遵照森林撫育作業設計實施。中央財政補貼森林撫育作業設計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 森林撫育作業設計應當由具備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或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基層林業工作站編制。其中,中央財政補貼森林撫育作業設計應當由具備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編制。
第四條 編制森林撫育作業設計應當遵循下列技術標準,其最新修訂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訂單)適用于本文件。中央財政補貼森林撫育作業設計還應當符合國家林業局、財政部的有關政策和要求。
(一)《森林撫育規程》(GB/T 15781);
(二)《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技術規程》(GB/T26424);
(三)《森林采伐作業規程》(LY/T 1646);
(四)地方森林撫育經營技術規程(標準)、實施細則等。
第五條 森林撫育作業設計應當遵循現場調查、現場設計的原則,堅持生態優先、維護生物多樣性,以增強森林多種功能、提高林分質量為宗旨,在充分考慮森林培育目標和林分發育階段的基礎上,科學合理地確定撫育作業的內容和措施。
第六條 森林撫育作業設計的設計總體分別國有林區和集體林區確定。國有林區以國有林業(企業)局、國有林場或經營區為設計總體,集體林區以縣或鄉、林場為設計總體,編制作業設計文件。作業設計以小班為基本單元,并滿足施工作業要求。
第七條 森林撫育作業設計須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批后方可實施。中央財政補貼森林撫育作業設計審批,集體林和國有林場的作業設計審批單位由各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確定,審批單位批復的作業設計文件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備案;國有森工企業的森林撫育作業設計由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森林經營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審批單位批復森林撫育作業設計要以現地核實為基礎,確保設計質量。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和森工(林業)集團公司要加強對森林撫育作業設計審批工作的檢查指導,加強對備案森林撫育作業設計的審查。
批準后的森林撫育作業設計,不得隨意改動;確需改動的,須報原審批單位批準。
第二章 撫育對象和方式
第八條 除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含省級)明確規定不允許實施撫育的森林外,均可作為森林撫育對象。中央財政補貼森林撫育對象還應當符合國家林業局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經濟林、竹林和桉樹等短輪伐期工業原料林暫不作為中央財政補貼的撫育對象。
第九條 森林撫育方式包括透光伐、疏伐、生長伐、衛生伐、補植、人工促進天然更新、修枝、割灌除草、澆水、施肥等。
設計森林撫育方式時,應當根據林分發育階段、森林培育目標和森林生態系統生長發育與演替規律綜合確定,使每一種或兩種以上組合的撫育措施能夠為實現森林發展目標產生正面效應,避免無效作業甚至產生負面影響。
修枝、澆水、施肥暫不單獨作為中央財政補貼的森林撫育方式,應當與其他撫育方式結合、作為綜合撫育措施之一。
第十條 采取撫育采伐方式的林分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在幼齡林階段,目的樹種林木上方或側上方嚴重遮陰,并妨礙目的樹種高生長時,進行透光伐。透光伐應滿足下述2個條件之一:(1)郁閉后目的樹種受壓制的林分;(2)上層林木已影響到下層目的樹種林木正常生長發育的復層林,需伐除上層的干擾木時。
在幼齡林或中齡林階段,同齡林的林分密度過大,超過當地依據不同立地條件編制的最優密度控制表時,進行疏伐。在沒有最優密度控制表的地方,疏伐應滿足下述2個條件之一:(1)郁閉度0.8以上的中齡林和幼齡林;(2)天然、飛播、人工直播等起源的第一個齡級,林分郁閉度0.7以上,林木間對光、空間等開始產生比較激烈的競爭。符合條件(2)的,可采用定株為主的疏伐。
在中齡林階段,需要調整林分密度和樹種組成,促進目標樹或保留木徑向生長時,依據本地不同立地條件的最優密度控制表或目標樹最終保留密度(終伐密度)表,進行生長伐。在沒有最優密度控制表或目標樹終伐密度表的地方,生長伐應滿足下述3個條件之一:(1)立地條件良好、郁閉度0.8以上,進行林木分類或分級后,目標樹、輔助樹或I級木、II級木株數分布均勻的林分;(2)復層林上層郁閉度0.7以上,下層目的樹種株數較多、且分布均勻;(3)林木胸徑連年生長量顯著下降,枯死木、瀕死木數量超過林木總數15%的林分。符合條件(3)的,應與補植同時進行。
發生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或遭受森林火災、林業有害生物、風折雪壓、干旱等自然災害危害,且受害株數占林木總株數10%以上時,進行衛生伐。
撫育采伐按以下順序確定保留木、采伐木:(1)沒有進行林木分類或分級的幼齡林,保留木順序為:目的樹種林木、輔助樹種林木;(2)實行林木分類的,保留木順序為:目標樹、輔助樹、其他樹;采伐木順序為:干擾樹、其它樹(必要時);(3)實行林木分級的,保留木順序為:Ⅰ級木、Ⅱ級木、Ⅲ級木;采伐木順序為:Ⅴ級木、Ⅳ級木、Ⅲ級木(必要時)。
第十一條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進行補植。(1)人工林郁閉成林后的第一個齡級,目的樹種、輔助樹種的幼苗幼樹保存率小于80%;(2)郁閉成林后的第二個齡級及以后各齡級,郁閉度小于0.5;(3)衛生伐后,郁閉度小于0.5的;(4)含有大于25平方米林中空地的;(5)立地條件良好、符合森林培育目標的目的樹種株數少的有林地。符合條件(5)的,應結合生長伐進行補植。
第十二條 在以封育為主要經營措施的復層林或近熟林中,目的樹種天然更新等級為中等以下、幼苗幼樹株數占林分幼苗幼樹總株數的50%以下,且依靠其自然生長發育難以達到成林標準的,進行人工促進天然更新。
第十三條 在林分郁閉前或者郁閉后,當灌草總覆蓋度達80%以上,灌木雜草高度超過目的樹種幼苗幼樹并對其生長造成嚴重影響時,進行割灌除草。
一般情況下,只需割除目的樹種幼苗幼樹周邊1米左右范圍的灌木雜草,避免全面割灌除草,同時進行培埂、擴穴,以促進幼苗幼樹的正常生長。
割灌除草必須結合當地實際,綜合考慮防止水土流失、促進天然更新、保護生物多樣性等原則,科學設計撫育方式和強度,保護珍稀物種,保留天然更新目的樹種的幼苗和幼樹,并在春夏季節作業。
第十四條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用材林,可進行修枝。(1)珍貴樹種或培育大徑材的目標樹;(2)高大且其枝條妨礙目標樹生長的其他樹。
第十五條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進行澆水。(1)400毫米降水量以下地區的人工林;(2)400毫米降水量以上地區的人工林遭遇旱災時。
第十六條 在用材林的幼齡林、短周期工業原料林或者珍貴樹種用材林中,可進行施肥。
第十七條 針對情況復雜、單一撫育方式無法達到撫育目的的林分,可以實行森林撫育方式的配套組合,采取綜合撫育措施,培育健康穩定的森林。
綜合撫育措施應當同時實施,避免分頭作業。
第十八條 撫育材及撫育作業剩余物的處置應當綜合考慮有效利用、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防火、環境保護等要求,進行合理分類并采取運出、平鋪,或者按一定間距均勻堆放等適當方式處理。
有條件時,可將撫育作業剩余物粉碎后堆放于目標樹根部魚鱗坑中。
對于撫育采伐受病蟲害危害的林木、剩余物等,應當清理出林分,集中進行除害化處理。必要時,還應當對伐根進行適當處理。
第十九條 根據森林撫育作業要求,需要修建簡易集材道、作業道、臨時楞場、臨時工棚等輔助設施的作業設計,按照《森林采伐作業規程》(LY/T 1646)執行。
森林撫育生產的小徑材可人力集材的,不設計修筑簡易集材道。
第二十條 西北、青藏高原地區具有特殊地域特點、生態脆弱地區的森林撫育作業設計,應當邀請有關方面專家事先對撫育方式和強度進行科學論證。
第三章 撫育質量控制指標
第二十一條 采取透光伐撫育后的林分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林分郁閉度不低于0.6;
(二)在容易遭受風倒、雪壓危害的地段,或第一次透光伐時,郁閉度降低不超過0.2;
(三)更新層或演替層林木沒有被上層林木嚴重遮陰;
(四)林分目的樹種和輔助樹種的林木株數所占林分總株數的比例不減少;
(五)林分目的樹種平均胸徑不低于采伐前平均胸徑;
(六)林木株數不少于該森林類型、生長發育階段、立地條件的最低保留株數。分森林類型、生長發育階段、立地條件的最低保留株數由各省確定;
(七)林木分布均勻,不造成林窗、林中空地等。
第二十二條 采取疏伐撫育后的林分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林分郁閉度不低于0.6;
(二)在容易遭受風倒、雪壓危害的地段,或第一次疏伐時,郁閉度降低不超過0.2;
(三)林分目的樹種和輔助樹種的林木株數所占林分總株數的比例不減少;
(四)林分目的樹種平均胸徑不低于采伐前平均胸徑;
(五)林木分布均勻,不造成林窗、林中空地等;
(六)保留株數滿足本規定第二十一條(六)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采取生長伐撫育后的林分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林分郁閉度不低于0.6;
(二)在容易遭受風倒、雪壓危害的地段,或第一次生長伐時,郁閉度降低不超過0.2;
(三)林分目標樹數量,或Ⅰ級木、Ⅱ級木數量不減少;
(四)林分平均胸徑不低于采伐前平均胸徑;
(五)林木分布均勻,不造成林窗、林中空地等。對于天然林,如果出現林窗或林中空地則應進行補植;
(六)保留株數滿足本規定第二十一條(六)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采取衛生伐撫育后的林分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沒有受林業檢疫性有害生物及林業補充檢疫性有害生物危害的林木;
(二)蛀干類有蟲株率在20%(含)以下;
(三)感病指數在50(含)以下。感病指數按《造林技術規程》(GB/T 15776)的規定執行;
(四)除非嚴重受災,采伐后郁閉度應保持在0.5以上。采伐后郁閉度在0.5以下,或出現林窗的,應進行補植。
第二十五條 采伐剩余物處理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伐后應及時將可利用的木材運出林分,并清理采伐剩余物。采伐剩余物可采取運出,或平鋪在林內,或按一定間距均勻堆放在林內等方式處理;有條件時,可粉碎后堆放于目標樹根部魚鱗坑中。坡度較大情況下,可在目標樹根部做反坡向的水肥坑(魚鱗坑)并將采伐剩余物適當切碎堆埋于坑內。
(二)對于撫育采伐感染林業檢疫性有害生物及林業補充檢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剩余物等,應全部清理出林分,集中燒毀,或集中深埋。
第二十六條 采取補植撫育后的林分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補植樹種應選擇能與現有樹種互利生長或相容生長、并且其幼樹具備從林下生長到主林層的基本耐陰能力的目的樹種。對于人工用材林純林,應選擇材質好、生長快、經濟價值高的樹種;對于天然用材林,應優先補植材質好、經濟價值高、生長周期長的珍貴樹種或鄉土樹種;對于防護林,應選擇能在林冠下生長、防護性能良好并能與主林層形成復層混交的樹種。
(二)用材林和防護林經過補植后,林分內的目的樹種或目標樹株數不低于每公頃450株,分布均勻,并且整個林分中沒有半徑大于主林層平均高1/2的林窗;
(三)不損害林分中原有的幼苗幼樹;
(四)盡量不破壞原有的林下植被,盡可能減少對土壤的擾動;
(五)補植點應配置在林窗、林中空地、林隙等處;
(六)成活率應達到85%以上,三年保存率應達80%以上。
第二十七條 采取人工促進天然更新撫育后的林分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達到天然更新中等以上等級;
(二)目的樹種幼苗幼樹生長發育不受灌草干擾;
(三)目的樹種幼苗幼樹占幼苗幼樹總株數的50%以上。
第二十八條 采取修枝撫育后的林分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修去枯死枝和樹冠下部1—2輪活枝;
(二)幼齡林階段修枝后保留冠長不低于樹高的2/3、枝樁盡量修平,剪口不能傷害樹干的韌皮部和木質部;
(三)中齡林階段修枝后保留冠長不低于樹高的1/2、枝樁盡量修平,剪口不能傷害樹干的韌皮部和木質部。
第二十九條 采取割灌除草撫育后的林分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影響目的樹種幼苗幼樹生長的雜灌雜草和藤本植物全部割除;
(二)割灌除草施工應注重保護珍稀瀕危樹木、林窗處的幼樹幼苗,以及林下有生長潛力的幼樹幼苗。
第三十條 采取澆水撫育后的林分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澆水采用穴澆、噴灌、滴灌,盡可能避免漫灌;
(二)澆水后林木生長發育良好。
第三十一條 采取施肥撫育后的林分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追肥種類應為有機肥或復合肥;
(二)追肥施于林木根系集中分布區,不超出樹冠覆蓋范圍,并用土蓋實,避免流失;
(三)施肥應針對目的樹種、目標樹,或Ⅰ級木、Ⅱ級木、Ⅲ級木;
(四)應經過施肥試驗,或進行測土配方施肥。
第四章 外業調查
第三十二條 以最新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數據為基礎,按照集中連片原則確定踏查范圍。在實地踏查的基礎上,合理確定撫育作業區,選擇符合撫育條件的地塊。
第三十三條 對符合撫育條件的地塊開展外業調查。根據立地條件、林分起源、年齡、郁閉度、樹種組成、撫育方式等確定作業小班邊界,原則不上允許跨越經理小班,作業小班面積原則上不大于20公頃。
作業小班面積測量采用不小于萬分之一比例尺的地形圖(遙感影像圖)調繪、GPS(衛星定位系統)繞測或羅盤儀導線等方式。對每個作業小班應當該實測3個GPS控制點并繪制到萬分之一地形圖上,并且至少要拍攝4張反映林分現實狀況的數字照片備查。
第三十四條 外業調查采用標準地調查法。根據作業小班森林資源分布和生長發育狀況典型或機械布設標準地,每個標準地面積為0.06—0.10公頃,標準地數量分別起源按照作業設計小班面積確定。人工林標準地總面積不小于作業設計小班面積的1%,天然林標準地總面積不小于作業設計小班面積的1.5%。每個小班應當至少設置一塊標準地。外業調查時應當記錄標準地中心GPS坐標。
第三十五條 標準地主要調查因子包括環境因子(地形、立地、土壤、植被等),林分因子(權屬、林種、起源、郁閉度、平均年齡、平均胸徑、平均樹高、株數、蓄積量、樹種組成、幼苗幼樹、災害情況等)。各林木樹高、平均樹高可采用實測或利用樹高生長方程計算。標準地調查的格式、內容等要求詳見附件樣式六、七、八。
第五章 作業設計
第三十六條 作業設計包括下列內容:
(一)樹種和林木分級與分類:采取目標樹經營作業體系的作業設計,應當進行樹種和林木分類,明確小班的目的樹種、輔助樹種、其它樹種和目標樹、輔助樹、干擾樹和其它樹;采取常規人工林撫育作業體系的作業設計,應當進行林木分級,明確小班的Ⅰ級木、Ⅱ級木、Ⅲ級木、Ⅳ級木、Ⅴ級木。
(二)撫育方式:明確采取的具體撫育方式和作業措施等。對于透光伐、疏伐、生長伐、衛生伐等撫育方式,應當明確保留木、采伐木。
(三)撫育指標:包括撫育面積、(澆水)用水量、(施肥)肥料種類與數量、(割灌除草)除草面積、(定株)定株穴數或株數,平均胸徑5厘米以上的間伐小班應當有撫育強度、采伐蓄積量、出材量等,以及相應的用工量、作業時間、費用概算等。各撫育指標應當落到小班。
(四)輔助設施:包括必要的水渠、作業道、集材道、臨時楞場、臨時工棚等。其中,作業道路應當通到每個作業小班;400毫米降水量以下地區,澆水(灌溉)設施應當覆蓋作業小班。
作業設計的格式、內容等要求詳見附件樣式四、五。
第三十七條 撫育方式以作業小班為單位進行設計,簡易作業道等輔助設施以作業區或林班為單位進行設計。
第三十八條 作業設計有關圖件原則上采用電子繪圖。
作業設計圖應繪制其圖紙坐標系,標注小班位置和地理坐標數據。根據林業制圖規定,繪制小班邊界,并注明林班號、小班號、目的樹種、作業面積、郁閉度、撫育方式以及輔助設施等主要內容。圖紙比例尺不小于1:10000。沒有1:10000比例尺的地區,可采用1:50000放大到1:25000比例尺的地形圖。
作業區位置示意圖按照林業調查設計專題制圖要求繪制,勾繪作業區范圍,標注作業單位和作業區名稱。
第三十九條 作業設計文件主要由作業設計說明書、調查設計表、作業設計圖組成。
(一)作業設計說明書主要內容包括設計依據和原則、作業設計地區的基本情況、撫育技術措施、人工和物資需要量、設施的修建、費用測算,以及撫育作業施工進度安排等。
(二)調查設計表包括分別作業小班的現狀調查表、撫育技術設計表、工程量表、投資概算表等。
(三)作業設計圖包括撫育作業布局圖、小班作業設計圖等。
具體參照附件樣式一、二、三和樣式九、十。
第四十條 承擔森林撫育作業設計的單位應當將作業設計文件按以下順序匯編成冊:作業設計封面、設計資質證書復印件(或林業主管部門法人證書復印件、林業主管部門授權書復印件)、設計單位與設計人員、作業設計說明書、森林撫育作業設計匯總表、森林撫育作業設計一覽表、森林撫育小班外業調查表、森林撫育小班標準地每木調查表、森林撫育小班標準地每木調查匯總表、作業區位置示意圖、作業設計圖。
第六章 作業設計檔案
第四十一條 撫育任務承擔單位應當將調查資料、作業設計文件、審批文件等資料歸檔并永久保存。
第四十二條 撫育任務承擔單位應當建立森林撫育作業設計電子檔案,所有撫育作業設計文件均實行紙質材料和電子文件雙項歸檔,作業設計匯總表和作業設計一覽表同時保存原始電子表格,有條件的單位還應當保存原始制圖數據和文件。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作業設計編制、審批實行責任追究制度。承擔撫育調查、設計、審批等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遵守本規定及職業操守,在實地調查的基礎上如實填報數據、科學設計撫育措施、嚴格審核把關,并在調查表、設計文件、審批文件上簽名確認。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將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四十四條 其他森林撫育作業設計參照本規定執行。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規定并結合轄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由國家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12年8月3日印發的《森林撫育作業設計規定》(林造發〔2012〕191號)同時廢止。
樣式一
××縣(林業局、國有林場)××年度
森林撫育作業設計
××省(自治區、直轄市、森工集團)××縣(旗、林業局)
××××年××月
樣式二
作業設計單位與設計人員
設計單位名稱(蓋章):
法人代表:
設計單位資質:
設計負責人(簽名):
設計人員:
設計時間:
樣式三
作業設計說明書編寫提綱
作業設計說明書以任務承擔單位為單元編寫,主要內容包括:
1.設計目的、指導思想、主要依據、基本原則。
2.設計區概況
包括自然地理條件、社會經濟條件、森林經營狀況、撫育對象的基本情況等。
3.外業調查說明
主要說明森林資源調查方法、作業區和作業小班劃分方法以及主要技術指標確定依據和方法等。
4.各項技術措施設計
包括各類型林分主要特點、作業措施要求及作業后可能產生的影響及程度等。
5.成本效益測算
包括采用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說明及依據;投資概算及資金籌措;效益分析等。
樣式四
森林撫育作業設計匯總表
單位:公頃、公里、平方米、立方米、工、萬元
鄉鎮(林場) 作業面積 輔助設施 采伐蓄積 出材量 用工量 投資概算
合計 透光伐 疏伐 生長伐 衛生伐 補植 人工促進
天然更新 割灌
除草 綜合
撫育 作業
道路 集材
道路 臨時
楞場 臨時
工棚 小計 國家補貼資金 地方配套資金
合計
樣式五
森林撫育作業設計一覽表
單位:公頃、厘米、%、株、立方米、公斤、工、元
鄉鎮(林場) 村(林班) 小班號 小班面積 撫育方式 林種 郁閉度 目的樹種平均胸徑 目的樹種和輔助樹種株數比例 公頃
林木株數 間伐強度 出材量 補植 修枝株數 割灌除草穴數 澆水量 施肥 用工量 剩余物清理量 投資概算
作業前 作業后 作業前 作業后 作業前 作業后 作業前 作業后 株數 蓄積 樹種 株數 種類 數量
合計
樣式六
森林撫育小班外業調查表
調查人員: 調查日期: 年 月 日
位置: 鄉鎮(林場) 村(林班) 小班 地理坐標:
小班面積: 公頃。 起源: 土地權屬: 林木權屬: 林種:
地貌類型: ①山地陽坡 ②山地陰坡 ③山地脊部 ④山地溝谷 ⑤丘陵 ⑥崗地 ⑦階地 ⑧河漫灘 ⑨平原 ⑩其他(具體說明)
海拔: 米 坡度: 坡向: 坡位:
目的樹種天然更新情況:
幼苗、幼樹更新頻度: 株/公頃,平均年齡: 年,生長狀況:①良好 ②較好 ③一般 ④較差
土壤類型: 土層厚度: 厘米
林下植被調查 總蓋度(%) 高度(米) 分布狀況
主要灌木:
主要草本:
珍稀物種:
林分因子調查 小班平均 標準地1 標準地2 標準地3
年齡(年)
郁閉度
樹種組成
平均胸徑(厘米)
平均樹高(米)
公頃株數(株)
公頃蓄積(立方米)
灌木草本蓋度(%)
災害發生情況
公頃目標樹株數(株)
公頃輔助樹株數(株)
公頃干擾樹株數(株)
公頃其他樹株數(株)
樣式七
森林撫育小班標準地每木調查表
鄉鎮(林場) 村(林班) 小班 標準地號 標準地面積 起源
編號 樹種名稱 胸徑 樹高 林木分類 林木分級 材積
調查人員: 調查日期 年 月 日
樣式八
森林撫育小班標準地每木調查匯總表
鄉鎮(林場) 村(林班) 小班 標準地號 標準地面積 起源
樹種
徑階 保留木 采伐木 保留木 采伐木 保留木 采伐木
株數 材積 株數 材積 株數 材積 株數 材積 株數 材積 株數 材積
6
8
10
12
14
16
18
20
22
24
26
28
30
32
34
36
38
40
42
44
合計
平均直徑
平均樹高
每公頃蓄積
計算: 檢查: 年 月 日
樣式九
作業區位置示意圖
樣式十
森林撫育作業設計圖
森林撫育檢查驗收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科學規范森林撫育檢查驗收工作,客觀評價森林撫育政策實施成效,促進森林撫育作業質量提高,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規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央財政森林撫育補貼檢查驗收工作。其他森林撫育作業檢查驗收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森林撫育檢查驗收實行縣級自查、省級核查驗收和國家級抽查三級管理。
第四條 森林撫育檢查驗收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分級組織、專業實施。國家林業局負責組織開展國家級抽查;承擔森林撫育任務的省級單位(省、自治區、直轄市、森工(林業)集團、生產建設兵團、計劃單列市,下同)、縣級單位(縣、國有林場、團場、林業局等,下同)林業主管部門分別負責組織開展省級核查驗收、縣級自查工作。檢查驗收工作由具有林業相關資質的專業機構和技術人員承擔。
(二)突出重點、注重實效。森林撫育檢查驗收工作以現地檢查為基礎,內業檢查與外業檢查相結合,重點檢查核實作業面積、作業設計質量和作業施工質量,同時檢查了解森林撫育補貼政策執行情況,全面反映森林撫育成效。
(三)嚴格規范、責任到人。森林撫育檢查驗收及其組織、管理必須嚴格按照統一的規定程序和技術標準實施。檢查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職業操守、檢查核查工作規定和廉政紀律,實行“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客觀、公平、公正評價森林撫育質量和效果。
第五條 下列文件是森林撫育檢查驗收的主要技術依據,其最新修訂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訂單)適用于本文件。
(一)《森林撫育規程》(GB/T 15781);
(二)《森林撫育作業設計規定》;
(三)《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技術規程》(GB/T 26424);
(四)《森林采伐作業規程》(LY/T 1646);
(五)地方森林經營技術規程(標準)、實施細則等。
第二章 縣級自查
第六條 縣級自查包括外業檢查和內業檢查。外業檢查必須對全部撫育作業小班逐一進行現場檢查。
第七條 縣級自查應當采取撫育作業小班完成一個、檢查一個的要求,加強撫育作業中間管理,及時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第八條 承擔撫育任務的單位或個人(林場、集體經濟組織、個人等森林經營主體)在完成撫育作業任務后,向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林業相關專業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第三章 省級核查驗收
第九條 省級核查驗收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根據縣級單位的核查驗收申請和自查報告,會同本級財政部門組織具有相關資質的林業專業機構和技術人員實施。
第十條 省級核查驗收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能堅持公平、公正原則,廉潔自律、恪守職責。
(二)取得中級以上(含中級)專業技術職稱,且有2年以上(含2年)從事森林撫育經營工作的經歷。
(三)熟練掌握森林撫育有關技術標準、規定和規范,熟悉森林撫育各個工序和環節的操作要領。
(四)熟悉森林撫育質量監督管理制度辦法,能夠運用有關標準對撫育質量進行準確評定。
第十一條 省級核查驗收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原則和方法、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以實地檢查為基礎,對縣級自查結果進行檢查核實,客觀評價本省森林撫育質量。檢查縣級樣本數應當不少于承擔撫育任務縣級單位總數的20%,檢查撫育小班面積比例不低于全省計劃任務量的2.5%。
第十二條 省級核查工作完成后形成省級核查驗收報告。省級核查驗收報告與縣級自查報告一并構成撥付補貼資金的依據。經檢查驗收達到合格標準的,應當及時撥付補貼資金。對于未達到合格標準的,經整改并驗收合格后撥付補貼資金。
第十三條 省級核查驗收報告原則上應當于下達計劃后次年7月31日前上報國家林業局、財政部。
第十四條 國家林業局委托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對其所屬森工企業按照以上要求進行省級核查驗收。
第四章 國家級抽查
第十五條 國家林業局根據省級單位上報的省級核查驗收報告,會同財政部開展國家級抽查工作。
第十六條 國家級抽查工作由國家林業局組織具有相關資質的林業專業機構和技術人員實施。國家級抽查工作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能堅持公平、公正原則,廉潔自律、恪守職責。
(二)取得中級以上(含中級)專業技術職稱,且有3年以上(含3年)從事森林撫育經營工作的經歷。
(三)熟練掌握森林撫育有關技術標準、規定和規范,熟悉森林撫育的各個工序和環節的操作要領。
(四)熟悉森林撫育質量監督管理制度辦法,能夠運用有關標準對撫育質量進行準確評定。
第十七條 國家級抽查的樣本組織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一)省級樣本為承擔森林撫育任務的全部省級單位。
(二)按照承擔森林撫育補貼任務的縣級單位總數的10%—15%確定縣級樣本。
(三)縣級樣本中應當包括省級已核查和未核查的縣級單位,其中已核查縣級單位數量不少于省級已核查縣級單位總數的30%,至少抽查省級已核查的縣級單位1個。
(四)縣級樣本分別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區(簡稱天保工程區)和非天保工程區抽取。
1.縣級樣本抽取比例:
(1)縣級單位總數不超過30個的抽取15%;
(2)縣級單位總數超過30個的抽取10%,最多不超過10個。
2.按照國家林業局確定抽樣起始號和間隔號,采用機械抽樣法抽取縣級樣本。具體方法為:根據省級天保工程區和非天保工程區年度撫育任務權重,確定天保工程區縣級單位和非天保工程區縣級單位抽查數量。將天保工程區或非天保工程區縣級單位按上報面積從大到小排序(任務相同的按行政區劃順序排序),按照起始號和間隔號循環抽取(遇重復縣級單位,則抽取下一個縣級單位,間隔號不變),直至滿足縣級樣本數及組成要求。
3.按照省級單位上報完成面積的1%—1.5%確定各省級單位抽查面積,依據縣級樣本完成面積權重,將各省級單位抽查面積分配到縣級樣本。如抽取縣級樣本完成面積總和小于省級單位抽查面積時,不再另行抽取縣級樣本,抽中的縣級單位全查。
(五)按照國家林業局確定抽樣起始號和間隔號,采用機械抽樣法確定抽查小班樣本(或鄉鎮、林場樣本)。具體方法為:將受檢縣級單位小班(或鄉鎮、林場)按上報面積順序排序,根據起始號、間隔號循環抽取受檢小班(或鄉鎮、林場)(如遇重復小班,則抽取下一小班(或鄉鎮、林場),間隔號不變),直至實抽面積滿足受檢縣級單位應查面積。受檢縣級單位檢查小班數不少于3個,如屬省級已核查的單位則其中至少應當包括2個省級核查的小班。
如因災害等特殊情況無法對個別小班(或鄉鎮、林場)進行現地檢查,應及時請示國家林業局同意后,另行抽取一個面積相同的小班(或鄉鎮、林場)進行抽查。
第十八條 國家林業局提前2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將抽查工作人員名單、到達和檢查時間、受檢縣級單位名單通知受檢省級單位。
第五章 檢查內容及技術標準
第十九條 森林撫育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作業面積。根據上報完成面積,通過現地核實確定其實際作業面積,通過質量檢查評定其合格面積。核實面積是指現地核實確定的實際作業面積,包括合格面積和不合格面積;合格面積是指作業質量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核實面積。
(二)作業質量。重點檢查是否按作業設計和技術規程作業,是否存在采大留小、采好留壞、應采未采、亂開天窗、無證采伐、超證采伐、越界采伐等問題。
(三)作業設計質量。重點檢查作業設計中調查因子是否與現地相符,主要設計指標是否符合《森林撫育作業設計規定》的要求,撫育方式是否符合當前林分特點且正確反映實際需要,作業設計內容是否齊全、文本格式是否規范等。
(四)補貼政策落實情況,包括組織領導、作業設計審批、公示公告、合同管理、檢查驗收、業務培訓、檔案管理、政策兌現、監測標準地等。
第二十條 撫育對象應當符合財政部、國家林業局有關文件要求和相關技術規程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森林撫育方式包括透光伐、疏伐、生長伐、衛生伐、補植、人工促進天然更新、修枝、割灌除草、澆水、施肥等。采取綜合撫育措施的,按照所采取各種撫育方式的標準進行檢查。
第二十二條 森林撫育質量控制指標按《森林撫育作業設計規定》第三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小班作業質量綜合評價標準詳見附表中的“間伐小班作業質量綜合評價表”、“割灌除草小班作業質量綜合評價表”、“綜合撫育小班作業質量綜合評價表”。小班作業質量綜合評價滿分為100分,評價得分85分(含)以上為合格。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不合格小班:
(一)作業地點與作業設計不符;
(二)撫育方式與作業設計不符;
(三)撫育對象錯誤;
(四)無林木采伐許可證采伐作業;
(五)主要控制指標不符合第二十二條規定。
第二十四條 撫育作業設計質量綜合評價標準詳見附表中的“撫育作業設計質量綜合評價表”。作業設計質量綜合評價滿分為100分,綜合評價85分(含)以上為合格。
第六章 檢查驗收的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五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制定檢查驗收工作方案,確保檢查驗收高效、規范開展。
第二十六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承擔檢查驗收機構、受檢單位要主動做好檢查驗收前期準備工作。
(一)組織檢查人員培訓。對承擔檢查驗收的技術人員進行補貼政策、技術標準、工作紀律等方面的培訓。
(二)組織確定檢查樣本。國家或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確定縣級受檢單位,受檢小班由檢查工作組到達縣級受檢單位后按照檢查驗收工作方案現場抽取。檢查樣本不得提前公開。
(三)受檢省級單位應當準備好以下資料備查:
1.森林撫育任務分解下達文件;
2.核查驗收報告、匯報材料和有關檔案資料等;
3.省級核查縣級單位小班一覽表等相關資料;
4.制定出臺的技術規程、相關政策、規章制度等;
5.主要樹種(組)材積表、樹種出材率表等。
(四)受檢縣級單位應當準備好以下資料備查:
1.森林撫育任務分解下達文件;
2.自查報告、工作總結等;
3.自查合格小班一覽表等相關資料;
4.作業設計文本及批復文件;
5.施工作業合同、公示公告等;
6.撫育間伐所需的采伐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檢查工作組開展檢查驗收的工作流程:
(一)聽取受檢單位關于森林撫育工作情況匯報,包括計劃分解落實、任務完成、組織管理、政策措施、經驗做法、存在問題、意見建議等。
(二)查閱、收集相關資料,并保存備查。
(三)開展外業調查。
(四)內業數據處理。
(五)向受檢省、縣級單位反饋檢查發現的主要問題。
(六)匯總分析,撰寫檢查驗收報告。
第二十八條 檢查工作組外業調查的主要內容及方法:
(一)面積與作業地點核實。采用GPS(衛星定位系統)定位作業小班地點。采用1:10000地形圖調繪、GPS實測或羅盤儀導線測量面積。實測作業面積與上報面積誤差在±5%之間時,認可小班上報面積,否則以實測作業面積作為核實面積。
(二)間伐小班調查。采用實測標準地的方法推算小班檢查因子。
1.標準地布設:根據小班作業情況,選擇有代表性的地段布設面積為0.06—0.1公頃的標準地。小班面積6.67公頃以下的設置1個標準地,6.67—13.33公頃設置2個標準地,13.33公頃以上設置3—5個標準地。
2.因子調查:測量并記錄各項調查因子,填寫附表中的標準地每木調查表,并記錄標準地中心點GPS定位數據。
(三)割灌除草小班檢查。檢查影響目的樹種生長的灌木、雜草是否割除,是否保護珍稀物種及有生長潛力的幼苗、幼樹。
(四)補植檢查。檢查補植樹種、補植株數、種植點配置、成活率等是否符合要求。
(五)人工促進天然更新檢查。檢查更新等級、幼苗幼樹生長、目的樹種株數比例等是否符合要求。
(六)修枝檢查。檢查修枝對象、修枝高度、修枝質量等是否符合要求,林分衛生條件是否得到明顯改善。
(七)撫育剩余物處理檢查。檢查是否按照病蟲害防治、森林防火等要求進行了場地處理,撫育剩余物是否分類運出或平鋪、按一定間距均勻堆放。
第二十九條 檢查工作組在外業工作結束后要及時開展內業工作,整理資料,匯總數據,填寫附表中的森林撫育調查表,并按附表中評價表規定的標準對小班作業質量、作業設計質量等進行評價。
第三十條 檢查驗收工作組還要對受檢縣、省級單位進行綜合評價。評價指標和方法參見相關附表。
第三十一條 檢查驗收工作中現場檢查調查表和評價表要分冊裝訂,存檔備查。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變更受檢縣級單位和受檢小班。如因不可抗力導致受檢單位或小班無法接受檢查時,受檢單位應向檢查工作組及時提出書面申請,經檢查工作組核實確認并報請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同意后,可以另行抽取受檢單位或小班進行檢查。
第七章 檢查驗收成果分析及應用
第三十三條 檢查驗收要對森林撫育任務完成(面積核實率)、撫育作業質量(核實面積合格率)、撫育作業設計質量(作業設計質量合格率)等主要技術指標進行統計分析。主要指標和計算方法如下:
(一)面積核實率=(∑檢查小班核實面積/∑檢查小班上報面積)×100%;
(二)核實面積合格率=(∑檢查小班合格面積/∑檢查小班核實面積)×100%;
(三)作業設計質量合格率=(∑檢查合格作業設計小班個數/∑檢查作業設計小班個數)×100%。
第三十四條 檢查驗收機構完成檢查驗收工作后要及時提交檢查驗收報告。檢查驗收報告的內容包括檢查驗收工作開展情況、檢查結果、主要成績和典型經驗、發現問題及其原因分析、對策建議、相關圖表數據等,并分級填寫匯總附表中的統計表。其中,檢查驗收的主要指標要按照受檢單位、權屬、林種、布局、區域分別分析形成專項報告。
第三十五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按程序審定檢查驗收結果,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對存在問題突出的單位要發出整改通知,并要求限期整改到位。有關單位要認真落實整改,并及時反饋整改情況。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檢查驗收的管理,主動接受基層和社會的監督。承擔檢查驗收的機構要加強工作制度建設,確保檢查人員客觀公正、認真負責地開展檢查驗收工作。受檢單位要積極配合和支持,不得干擾或影響檢查驗收工作正常進行。對在檢查驗收工作中違反本辦法,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三十七條 中央財政森林撫育補貼省級檢查驗收參照本辦法執行,各省級單位可以依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訂實施細則。實施細則應當報送國家林業局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2012年5月20日印發的《森林撫育檢查驗收辦法》(林造發〔2012〕136號)同時廢止。
附表
調查表1 間伐小班標準地每木調查表
鄉鎮(林場) 村(林班) 小班 標準地號 標準地面積 起源
樹種 調查結論
徑階 保留木 采伐木 保留木 采伐木 保留木 采伐木
株數 材積 株數 材積 株數 材積 株數 材積 株數 材積 株數 材積
6 一、作業前因子
8 1、樹種組成
10 2、林齡 年
12 3、平均樹高 米
14 4、平均胸徑 厘米
16 5、郁閉度
18 6、公頃株數 株
20 7、公頃蓄積 立方米
22 二、撫育措施
24 1、撫育方式
26 2、株數采伐強度 %
28 3、蓄積采伐強度 %
30 三、作業后因子
32 1、樹種組成
34 2、平均胸徑 厘米
36 3、郁閉度
38 4、公頃株數 株
40 5、公頃蓄積 立方米
42
44
合計
注:林齡、平均樹高、平均胸徑為目的樹種(優勢樹種)的指標,郁閉度、株數、蓄積、采伐強度是整個林分的綜合指標。
檢查者: 年 月 日
調查表2 森林撫育小班調查表
縣(市、區、林業局、國有林場、團場): 單位:公頃、立方米、%
鄉(鎮、場) 村(林班) 小班號 GPS公里網坐標 林木權屬 起源 林種 撫育方式 樹種組成 齡組 保留
郁閉度 伐后
平均胸徑 保留木
株數 采伐強度(株數/蓄積) 目的樹種和輔助樹種株數比例 應采未采株數 是否割灌除草 撫育剩余物是否處理 作業面積 是否天保工程區
橫 縱 設計 檢查 設計 檢查 設計 檢查 設計 檢查 設計 檢查 上報面積 核實面積 合格面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國家林業局關于印發《森林撫育作業設計規定》和《森林撫育檢查驗收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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