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市縣驗收評估辦法》的通知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市縣驗收評估辦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市縣驗收評估辦法》的通知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市縣驗收評估辦法》的通知
建科[2014]138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住房城鄉建委(建設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規范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城市示范及農村地區縣級示范的驗收評估工作,經商財政部同意,住房城鄉建設部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市縣驗收評估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4年9月16日
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市縣驗收評估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指導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城市示范及農村地區縣級示范的驗收評估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批準的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城市示范及農村地區縣級示范的驗收評估。
第三條 驗收工作的主要依據:
(一)《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城市示范實施方案的通知》(財建[2009]305號);
(二)《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加快推進農村地區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的實施方案的通知》(財建[2009]306號);
(三)《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強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城市示范和農村地區縣級示范管理的通知》(財建[2010]455號);
(四)《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推進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的通知》(財建[2011]61號);
(五)《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通報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市縣工作進度及加強預算執行管理的通知》(財建[2012]89號)。
第二章 驗收條件
第四條 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城市示范及農村地區縣級示范需達到以下條件,方可驗收:
(一)按照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要求,完成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建設任務和配套能力建設目標;
(二)示范市縣建立示范項目建設全過程管理的信息系統,強化項目監督管理;
(三)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財政主管部門應建設示范市縣省級網絡管理平臺,對示范市縣實施情況進行網絡化管理。省級管理平臺應與國家級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管理系統對接。
(四)示范期間完成的實際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面積不少于中央財政獎勵資金對應的示范面積,且項目建設手續完整并正常投入運營,經過自查自檢合格;
(五)示范市縣委托省級及以上的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機構對應用項目的實施量及應用效果進行形式檢查并出具形式檢查報告。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項目應進行現場檢測,并出具性能檢測報告和能效評估報告:
1、示范城市建筑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及超過10萬平方米的住宅項目;
2、示范縣建筑面積超過1萬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及超過5萬平方米的住宅項目;
3、同時應用兩種以上技術類型的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項目。
現場檢測項目應主要委托給國家級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機構進行測評,測評費用由地方統籌解決。
(六)中央財政資金按要求執行到位,資金的使用及管理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經第三方機構、專家審查合格。
第三章 驗收內容
第五條 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城市示范及農村地區縣級示范驗收內容包括:
(一)示范市縣任務完成情況;
(二)市縣實際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面積及示范期內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項目的建設及運行情況;
(三)示范市縣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項目建設情況及取得的主要經驗與成效、存在的問題及下一步改進措施、后續的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規模化應用的規劃及實施計劃;
(四)示范市縣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配套能力建設情況,主要包括:法規政策出臺情況、技術標準制定情況、能效測評資料及結果、技術進步情況等;
(五)中央財政資金使用及管理情況;
第四章 驗收程序
第六條 示范市縣完成示范任務后,組織自檢,確定達到驗收條件后,向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財政主管部門提交驗收申請報告。列為示范城市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向住房城鄉建設部提出驗收申請。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總結,包括示范任務完成情況、能力建設情況、取得的節能減排及經濟社會效果等;
(二)示范項目建設及運行情況,包括納入示范任務的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項目清單、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項目形式檢查及符合條件項目的性能檢測和能效評估報告;
(三)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配套能力建設情況;
(四)中央財政補助資金使用及管理情況;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七條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會同財政主管部門組織對申請驗收評估的示范市縣進行驗收審核,出具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市縣驗收評估報告(相關格式詳見附件),并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列為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城市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由住房城鄉建設部組織驗收。
第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財政部對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市縣的驗收評估情況進行復核,必要時進行抽查,并對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撥付及使用情況、省級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能力建設情況進行核查。
第五章 附則
第九條 本辦法由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節能與科技司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市(縣)驗收評估報告(格式)
附件下載: 1、 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市(縣)驗收評估報告(格式)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bwj_0/jsbwjjskj/201411/W020141104094736.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