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4〕49號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4〕49號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4〕49號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4〕49號
現公布《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及配套《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信息披露指引》、《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盡職調查工作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監會 2014年11月19日
附件1:《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pdf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411/P020141121520376409374.pdf
附件2:《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信息披露指引》.pdf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411/P020141121520376562001.pdf
附件3:《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盡職調查工作指引》.pdf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411/P020141121520376716090.pdf
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相關主體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資產證券化業務,是指以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通過結構化等方式進行信用增級,在此基礎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業務活動。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證券公司須具備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須由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設立且具備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基礎資產,是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權屬明確,可以產生獨立、可預測的現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財產權利或者財產;A資產可以是單項財產權利或者財產,也可以是多項財產權利或者財產構成的資產組合。前款規定的財產權利或者財產,其交易基礎應當真實,交易對價應當公允,現金流應當持續、穩定。基礎資產可以是企業應收款、租賃債權、
信貸資產、信托受益權等財產權利,基礎設施、商業物業等不動產財產或不動產收益權,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財產或財產權利。
第四條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通過設立特殊目的載體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適用本規定。前款所稱特殊目的載體,是指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為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專門設立的資產支持專項計劃(以下簡稱專項計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載體。
第五條因專項計劃資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歸入專項計劃資產
。因處理專項計劃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對第三人所負債務,以專項計劃資產承擔。專項計劃資產獨立于原始權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業務參與人的固有財產。原始權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業務參與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
專項計劃資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第六條原始權益人是指按照本規定及約定向專項計劃轉移其合法擁有的基礎資產以獲得資金的主體。管理人是指為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之利益,對專項計劃進行管理及履行其他法定及約定職責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托管人是指為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之利益
,按照規定或約定對專項計劃相關資產進行保管,并監督專項計劃運作的商業銀行或其他機構。
第七條管理人管理、運用和處分專項計劃資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原始權益人、管理人、
托管人、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及其他業務參與人的固有財產產生的債務相抵銷。管理人管理
、運用和處分不同專項計劃資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第八條專項計劃資產應當由具有相關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具有托管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托管機構托管。
第二章原始權益人、管理人及托管人職責
第九條原始權益人不得侵占、損害專項計劃資產,并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和相關協議的規定或者約定移交基礎資產;
(二)配合并支持管理人、托管人以及其他為資產證券化業務提供服務的機構履行職責;
(三)專項計劃法律文件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原始權益人向管理人等有關業務參與人所提交的文件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原始權益人應當確;A資產真實、合法、有效,不
存在虛假或欺詐性轉移等任何影響專項計劃設立的情形。
第十一條業務經營可能對專項計劃以及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的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原始權人(以下簡稱特定原始權益人)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特定原始權益人公司章程或者企業、事業單位內部規章文件的規定;
(二)內部控制制度健全;
(三)具有持續經營能力,無重大經營風險、財務風險和法律風險;
(四)最近三年未發生重大違約、虛假信息披露或者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上述特定原始權益人,在專項計劃存續期間,應當維持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提供合理的支持,為基礎資產產生預期現金流提供必要的保障。發生重大事項可能損害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利益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管理人。
第十二條管理人設立專項計劃、發行資產支持證券,除應當具備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的相關資格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善的合規、風控制度以及風險處置應對措施,能有效控制業務風險;
(二)最近1年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本規定及所附《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盡職調查工作指引》(以下簡稱《盡職調查指引》)對相關交易主體和基礎資產進行全面的盡職調查,可聘請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相關出具專業意見;
(二)在專項計劃存續期間,督促原始權益人以及為專項計劃提供服務的有關機構,履行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的義務;
(三)辦理資產支持證券發行事宜;
(四)按照約定及時將募集資金支付給原始權益人;
(五)為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的利益管理專項計劃資產;
(六)建立相對封閉、獨立的基礎資產現金流歸集機制,切實防范專項計劃資產與其他資產混同以及被侵占、挪用等風險;
(七)監督、檢查特定原始權益人持續經營情況和基礎資產現金流狀況,出現重大異常情況的,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措施,維護專項計劃資產安全;
(八)按照約定向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分配收益;
(九)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十)負責專項計劃的終止清算;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以及計劃說明書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募集資金不入賬或者進行其他任何形式的賬外經營;
(二)超過計劃說明書約定的規模募集資金;
(三)侵占、挪用專項計劃資產;
(四)以專項計劃資產設定擔;蛘咝纬善渌蛴胸搨
(五)違反計劃說明書的約定管理、運用專項計劃資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管理人應當為專項計劃單獨記賬、獨立核算,不同的專項計劃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簿記錄等方面應當相互獨立。
第十六條管理人應當針對專項計劃存續期內可能出現的重大風險,制訂切實可行的風險控制措施和風險處置預案。在風險發生時,管理人應當勤勉盡責地執行風險處置預案,最大程度
地保護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利益。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應當在計劃說明書中充分披露有關事項,并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采取的風險防范措施予以說明:
(一)管理人持有原始權益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資份額;
(二)原始權益人持有管理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資份額;
(三)管理人與原始權益人之間近三年存在承銷保薦、財務顧問等業務關系;
(四)管理人與原始權益人之間存在其他重大利益關系。
第十八條管理人與原始權益人存在第十七條所列情形,或者管理人以自有資金或者其管理的資產管理計劃、其他客戶資產、證券投資基金認購資產支持證券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
防范可能產生的利益沖突。管理人以自有資金或其管理的資產管理計劃、其他客戶資產、
證券投資基金認購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上限,由其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確定。
第十九條專項計劃終止的,管理人應當按照計劃說明書的約定成立清算組,負責專項計劃資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管理人應當自專項計劃清算完畢之日起10 個工作日內,向托管人、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出具清算報告,并將清算結果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國基金業協會)報告,同時抄送對管理人有轄區監管權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管理人應當聘請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審計意見。
第二十條專項計劃變更管理人,應當充分說明理由,并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報告,同時抄送變更前后對管理人有轄區監管權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管理人出現被取消資產管理業務資格
、解散、被撤銷或宣告破產以及其他不能繼續履行職責情形的,在依據計劃說明書或者其他相關法律文件的約定選任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新的管理人之前,由中國基金業協會指定臨時管理人。計劃說明書應當對此作出明確提示。
第二十一條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及時辦理檔案和職責移交手續。管理人完成移交手續前
,應當妥善保管專項計劃文件和資料,維護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管理人應當自完成移交手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報告,同時抄送對移交雙方有轄區監管權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二十二條托管人辦理專項計劃的托管業務,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保管專項計劃相關資產;
(二)監督管理人專項計劃的運作,發現管理人的管理指令違反計劃說明書或者托管協議約定的,應當要求改正;未能改正的,應當拒絕執行并及時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報告,同時抄送對管理人有轄區監管權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三)出具資產托管報告;
(四)計劃說明書以及相關法律文件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專項計劃的設立及備案
第二十三條法律法規規定基礎資產轉讓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法律法規沒有要求辦理登記或者暫時不具備辦理登記條件的,管理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維護基礎資產安全;A資產為債權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將債權轉讓事項通知債務人。
第二十四條基礎資產不得附帶抵押、質押等擔保負擔或者其他權利限制,但通過專項計劃相關安排,在原始權益人向專項計劃轉移基礎資產時能夠解除相關擔保負擔和其他權利限制的
除外。
第二十五條以基礎資產產生現金流循環購買新的同類基礎資產方式組成專項計劃資產的,
專項計劃的法律文件應當明確說明基礎資產的購買條件、購買規模、流動性風險以及風險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條基礎資產的規模、存續期限應當與資產支持證券的規模、存續期限相匹配。
第二十七條專項計劃的貨幣收支活動均應當通過專項計劃賬戶進行。
第二十八條資產支持證券是投資者享有專項計劃權益的證明,可以依法繼承、交易、轉讓或出質。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不得主張分割專項計劃資產,不得要求專項計劃回購資產支持證
券。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分享專項計劃收益;
(二)按照認購協議及計劃說明書的約定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專項計劃剩余資產;
(三)按規定或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獲得資產管理報告等專項計劃信息披露文件,查閱或者復制專項計劃相關信息資料;
(四)依法以交易、轉讓或質押等方式處置資產支持證券;
(五)根據證券交易場所相關規則,通過回購進行融資;
(六)認購協議或者計劃說明書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九條資產支持證券應當面向合格投資者發行,發行對象不得超過二百人,單筆認購不少于100 萬元人民幣發行面值或等值份額。合格投資者應當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依法設立并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并由相關金融機構實施主動管理的投資計劃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
第三十條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應當在計劃說明書中約定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會議的召集程序及持有人會議規則,明確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通過持有人會議行使權利的范圍、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一條專項計劃可以通過內部或者外部信用增級方式提升資產支持證券信用等級。同一專項計劃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可以劃分為不同種類。同一種類的資產支持證券,享有同等權益,承擔同等風險。
第三十二條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評級的,應當由取得中國證監會核準的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資格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初始評級和跟蹤評級。
第三十三條專項計劃的管理人以及資產支持證券的銷售機構應當采取下列措施,保障投資者的投資決定是在充分知悉資產支持證券風險收益特點的情形下作出的審慎決定:
(一)了解投資者的財產與收入狀況、風險承受能力和投資偏好等,推薦與其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資產支持證券;
(二)向投資者充分披露專項計劃的基礎資產情況、現金流預測情況以及對專項計劃的影響
、交易合同主要內容及資產支持證券的風險收益特點,告知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權利義務;
(三)制作風險揭示書充分揭示投資風險,在接受投資者認購資金前應當確保投資者已經知悉風險揭示書內容并在風險揭示書上簽字。
第三十四條專項計劃應當指定資產支持證券募集資金專用賬戶,用于資產支持證券認購資金的接收與劃轉。
第三十五條資產支持證券按照計劃說明書約定的條件發行完畢,專項計劃設立完成。發行期結束時,資產支持證券發行規模未達到計劃說明書約定的最低發行規模,或者專項計劃未滿足計劃說明書約定的其他設立條件,專項計劃設立失敗。管理人應當自發行期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投資者退還認購資金,并加算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六條管理人應當自專項計劃成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將設立情況報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同時抄送對管理人有轄區監管權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中國基金業協會應當制定備案規則,對備案實施自律管理。未按規定進行備案的,本規定第三十八條所列證券交易場所
不得為其提供轉讓服務。
第三十七條中國基金業協會根據基礎資產風險狀況對可證券化的基礎資產范圍實施負面清單管理,并可以根據市場變化情況和實踐情況,適時調整負面清單。
第四章資產支持證券的掛牌、轉讓
第三十八條資產支持證券可以按照規定在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證券公司柜臺市場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進行
掛牌、轉讓。資產支持證券僅限于在合格投資者范圍內轉讓。轉讓后,持有資產支持證券的合格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二百人。資產支持證券初始掛牌交易單位所對應的發行面值或等值
份額應不少于100 萬元人民幣。
第三十九條資產支持證券申請在證券交易場所掛牌轉讓的,還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或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規定的條件。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應當制定掛牌、轉讓規則,對資產支持證券的掛牌、轉讓進行自律管理。中國證券業協會應當制定掛牌、轉讓規則,
對資產支持證券在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證券公司柜臺市場的掛牌、轉讓進行自律管理。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中國證券業協會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對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定更為嚴格的標準。
第四十條證券公司等機構可以為資產支持證券轉讓提供雙邊報價服務。
第五章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
第四十一條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本規定及所附《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指引》)履行信息披露和報送義務。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基金業協會可以根據本規定及《信息披露指引》制定信息披露規則。
第四十二條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公平地履行披露義務,所披露或者報送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四十三條管理人、托管人應當在每年4 月30 日之前向資產支持證券合格投資者披露上年度資產管理報告、年度托管報告。每次收益分配前,管理人應當及時向資產支持證券合格投資者披露專項計劃收益分配報告。年度資產管理報告、年度托管報告應當由管理人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報告,同時抄送對管理人有轄區監管權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四十四條發生可能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價值或價格有實質性影響的重大事件,管理人應當及時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資產支持證券合格投資者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
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并向證券交易場所、中國基金業協會報告,同時抄送對管理人有轄區監管權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四十五條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在證券交易場所或中國基金業協會指定的網站向合格投資者披露信息。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資產證券化業務實行監督管理,并根據監管需要對資產證券化業務開展情況進行檢查。對于違反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采取
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基金業協會等證券自律組織應當根據本規定及所附指引對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過程中的盡職調查、風險控制等環節實施自律管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資產支持證券的登記結算業務應當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辦理。
第四十九條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通過其他特殊目的載體開展的資產證券化業務
,參照本規定執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經中國證監會認可,期貨公司、證券金融公司、中國證監會負責監管的其他公司以及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可參照適用本規定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
第五十一條本規定及所附《信息披露指引》、《盡職調查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13〔16〕號)同時廢止。
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信息披露指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資產證券化業務的信息披露行為,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推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發展
,根據《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所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
,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本指引所稱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但不限于托管人、
資信評級機構等。
第三條原始權益人和除管理人以外的其他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管理人提供有關信息,
并保證所提供信息真實、準確、完整。本指引所稱的其他服務機構包括但不限于資產服務機構、托管人
、信用增級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流動性支持機構、銷售機構等。
第四條資產支持證券在證券交易場所掛牌、轉讓的,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證券交易場所指定的網站向合格投資者披露信息。資產支持證券不在證券交易場所掛牌轉讓的,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國基金業協會)指定的網站向合格投資者披露信息。
第五條管理人、其他服務機構、證券交易場所及登記托管機構等相關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擬披露的信息。
第二章資產支持證券發行環節信息披露
第六條管理人應當在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前向合格投資者披露計劃說明書、法律意見書、評級報告(如有)等文件。
第七條計劃說明書由管理人編制,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資產支持證券的基本情況,包括:發行規模、品種、期限、預期收益率(如有)、資信評級狀況(如有)以及登記、托管、交易場所等基本情況;
(二)專項計劃的交易結構;
(三)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增級方式;
(四)原始權益人、管理人和其他服務機構情況;
(五)基礎資產情況及現金流預測分析;
(六)專項計劃現金流歸集、投資及分配;
(七)專項計劃資產的構成及其管理、運用和處分;
(八)專項計劃的有關稅務、費用安排;
(九)原始權益人風險自留的相關情況;
(十)風險揭示與防范措施;
(十一)專項計劃的設立、終止等事項;
(十二)資產支持證券的登記及轉讓安排;
(十三)信息披露安排;
(十四)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會議相關安排;
(十五)主要交易文件摘要;
(十六)《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
第十七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要求披露或明確的事項;
(十七)備查文件(包括與基礎資產交易相關的法律協議等)存放及查閱方式。
第八條管理人應當在計劃說明書的顯著位置提示投資者:“資產支持證券僅代表專項計劃權益的相應份額
,不屬于管理人或者其他任何服務機構的負債。投資者應當認真閱讀有關信息披露文件,進行獨立的投資判斷,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第九條管理人應當在計劃說明書中披露有關基礎資產的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基礎資產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權屬明確,能夠產生穩定、可預測現金流的有關情況;
(二)基礎資產是否存在附帶抵押、質押等擔保負擔或其他權利限制的情況以及解除前述權利負擔或限制的措施;
(三)基礎資產構成情況;
(四)基礎資產的運營及管理;
(五)風險隔離手段和效果;
(六)基礎資產循環購買(如有)的入池標準、計劃購買規模及流程和后續監督管理安排;
(七)資金歸集監管情況。若專項計劃由類型相同的多筆債權資產組成基礎資產池的,管理人還應在計劃說明書中針對該基礎資產池披露以下信息:
(一)基礎資產池的遴選標準及創建程序;
(二)基礎資產池的總體特征;
(三)基礎資產池的分布情況;
(四)基礎資產池所對應的單一債務人未償還本金余額占比超過15%,或債務人及其關聯方的未償還本金余額合計占比超過20%的,應披露該等債務人的相關信用情況。
第十條管理人應當聘請律師事務所對專項計劃的有關法律事宜發表專業意見,并向合格投資者披露法律意見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管理人、銷售機構、托管人等服務機構的資質及權限;
(二)計劃說明書、資產轉讓協議、托管協議、認購協議等法律文件的合規性;
(三)基礎資產的真實性、合法性、權利歸屬及其負擔情況;
(四)基礎資產轉讓行為的合法有效性;
(五)風險隔離的效果;
(六)循環購買(如有)安排的合法有效性;
(七)專項計劃信用增級安排的合法有效性;
(八)對有可能影響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的意見。
第十一條信用評級報告(如有)應由取得中國證監會核準的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資格的資信評級機構(
以下簡稱資信評級機構)出具,報告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
(一)評級基本觀點、評級意見及參考因素;
(二)基礎資產池及入池資產概況、基礎資產(池)信用風險分析;
(三)特定原始權益人的信用風險分析及法律風險分析;
(四)專項計劃交易結構分析;
(五)管理人、托管人等服務機構的履約能力分析;
(六)現金流分析及壓力測試;
(八)跟蹤評級安排。設置循環購買的交易,還需對基礎資產的歷史表現進行量化分析。
第十二條管理人應在每期資產支持證券發行結束的當日或次一工作日向資產支持證券認購人披露資產支持證券發行情況。
第十三條管理人或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不同的基礎資產類別特征,依據穿透原則對底層基礎資產的情況按照本指引第九條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第三章資產支持證券存續期間信息披露
第十四條資產支持證券存續期內,管理人應在每期資產支持證券收益分配日的兩個交易日前向合格投資者披露專項計劃收益分配報告,每年4 月30 日前披露經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年度資產管理報告。對于設立不足兩個月的,管理人可以不編制年度資產管理報告。
第十五條年度資產管理報告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基礎資產的運行情況;
(二)原始權益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等資產證券化業務參與人的履約情況;
(三)特定原始權益人的經營情況;
(四)專項計劃賬戶資金收支情況;
(五)各檔次資產支持證券的本息兌付情況;
(六)管理人以自有資金或者其管理的資產管理計劃、其他客戶資產、證券投資基金等認購資產支持證券的情況;
(七)需要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托管人應當在管理人披露資產管理報告的同時披露相應期間的托管報告,托管報告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專項計劃資產托管情況,包括托管資產變動及狀態、托管人履責情況等;
(二)對管理人的監督情況,包括管理人的管理指令遵守計劃說明書或者托管協議約定的情況以及對資產管理報告有關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的復核情況等;
(三)需要對投資者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聘請資信評級機構針對資產支持證券出具評級報告的,在評級對象有效存續期間,資信評級機構應當于資產支持證券存續期內每年的6 月30 日前向合格投資者披露上年度的定期跟蹤評級報告,并應當及時披露不定期跟蹤評級報告。定期跟蹤評級報告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點:評級意見及參考因素、基礎資產(池)的變動概況、專項計劃交易結構摘要、當期資產支持證券的還本付息情況、基礎資產現金流運行情況、現金流壓力測試結果、基礎資產(池)信用質量分析、特定原始權益人的信用分析、資產證券化交易結構相關各方情況分析和評級結論等。設置循環購買交易的,還需包括循環購買機制有效性的分析。
第十八條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應及時向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通知會議的召開時間、會議形式、審議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等事項,并于會議結束后及時披露持有人會議決議。
第十九條在發生可能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價值或價格有實質性影響的重大事件時,管理人應及時向合格投資者披露相關信息,并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報告。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項:
(一)未按計劃說明書約定分配收益;
(二)資產支持證券信用等級發生不利調整;
(三)專項計劃資產發生超過資產支持證券未償還本金余額10%以上的損失;
(四)基礎資產的運行情況或產生現金流的能力發生重大變化;
(五)特定原始權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資產證券化業務參與人或者基礎資產涉及法律糾紛,可能影響按時分配收益;
(六)預計基礎資產現金流相比預期減少20%以上;
(七)原始權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資產證券化業務參與人違反合同約定,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利益產生不利影響;
(八)特定原始權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資產證券化業務參與人的經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作出減資、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等決定,可能影響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利益;
(九)管理人、托管人、資信評級機構等資產證券化業務參與人發生變更;
(十)特定原始權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資產證券化業務參與人信用等級發生調整,可能影響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利益;
(十一)可能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管理人應當自專項計劃清算完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合格投資者披露清算報告。
第二十一條以基礎資產產生現金流循環購買新的同類基礎資產方式組成專項計劃資產的,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計劃說明書的約定,定期披露循環購買符合入池標準的資產規模及循環購買的實際操作情況。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資產支持證券存續期間信息披露文件應于披露日后的5個工作日內由管理人報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
第二十三條本指引由中國證監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盡職調查工作指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指導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盡職調查工作 ,提高盡職調查工作質量,根據《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盡職調查是指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以下簡稱管理人)勤勉盡責地通過查閱、訪談、列席會議、實地調查等方法對業務參與人以及擬證券化的基礎資產進行調查,并有充分理由確信相關發行文件及信息披露真實 、準確、完整的過程。
本指引所稱業務參與人,包括原始權益人、資產服務機構 、托管人、信用增級機構以及對交易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交易相關方。
第三條 本指引是對管理人盡職調查工作的一般要求 。凡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事項,不論本指引是否有明確規定,管理人均應當勤勉盡責進行盡職調查。
第四條 管理人應當根據本指引的要求制定完善的盡職調查內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業務流程,并確保參與盡職調查工作的相關人員能夠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專業勝任能力。
第五條 對計劃說明書等相關文件中無中介機構出具專業意見的內容,管理人應當在獲得充分的盡職調查證據材料并對各種證據材料進行綜合分析的基礎上進行獨立判斷。
對計劃說明書等相關文件中有中介機構出具專業意見的內容,管理人應當結合盡職調查過程中獲得的信息對專業意見的內容進行審慎核查。對專業意見有異議的,應當要求中介機構做出解釋或者出具依據;發現專業意見與盡職調查過程中獲得的信息存在重大差異的,應當對有關事項進行調查、復核,并可聘請其他中介機構提供專業服務。
第二章 盡職調查內容及要求
第一節 對業務參與人的盡職調查
第六條 對業務參與人盡職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業務參與人的法律存續狀態、業務資質及相關業務經營情況等。
第七條 對特定原始權益人的盡職調查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基本情況:特定原始權益人的設立、存續情況;股權結構、組織架構及治理結構;
(二)主營業務情況及財務狀況:特定原始權益人所在行業的相關情況;行業競爭地位比較分析;最近三年各項主營業務情況、財務報表及主要財務指標分析、資本市場公開融資情況及歷史信用表現;主要債務情況、授信使用狀況及對外擔保情況 ;對于設立未滿三年的,提供自設立起的相關情況;
(三)與基礎資產相關的業務情況:特定原始權益人與基礎資產相關的業務情況;相關業務管理制度及風險控制制度等。
第八條 對資產服務機構的盡職調查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基本情況:資產服務機構設立、存續情況;最近一年經營情況及財務狀況;資信情況等;
(二)與基礎資產管理相關的業務情況:資產服務機構提供基礎資產管理服務的相關業務資質以及法律法規依據 ;資產服務機構提供基礎資產管理服務的相關制度 、業務流程、風險控制措
施;基礎資產管理服務業務的開展情況;基礎資產與資產服務機構自有資產或其他受托資產相獨立的保障措施。
第九條 對托管人的盡職調查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
(一)托管人資信水平;
(二)托管人的托管業務資質;托管業務管理制度、業務流程、風險控制措施等。
第十條 對提供信用增級的機構的盡職調查,應當充分反映其資信水平及償付能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基本情況:公司設立、存續情況;股權結構、組織架構及治理結構;公司資信水平以及外部信用評級情況;
(二)主營業務情況及財務狀況:公司最近三年各項主營業務情況、財務報表及主要財務指標分析及歷史信用表現 ;主要債務情況、授信使用狀況及對外擔保情況等;對于設立未滿三年的,提供自設立起的相關情況;
(三)其他情況:業務審批或管理流程、風險控制措施 ;包括杠桿倍數(如有)在內的與償付能力相關的指標;公司歷史代償情況等。
第十一條 盡職調查過程中,對于單一應收款債務人的入池應收款的本金余額占資產池比例超過 15%,或者債務人及其關聯方的入池應收款本金余額合計占資產池的比例超過 20%的,應當
視為重要債務人。對于重要債務人,應當全面調查其經營情況及財務狀況,反映其償付能力和資信水平。
第十二條 對與基礎資產的形成、管理或者資產證券化交易相關的其他重要業務參與人的盡職調查,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參與人的基本情況、資信水平;參與人的相關業務資質 、過往經驗以及其他可能對證券化交易產生影響的因素。
第二節 對基礎資產的盡職調查
第十三條對基礎資產的盡職調查包括基礎資產的法律權屬、轉讓的合法性、基礎資產的運營情況或現金流歷史記錄 ,同時應當對基礎資產未來的現金流情況進行合理預測和分析。
第十四條對基礎資產合法性的盡職調查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基礎資產形成和存續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基礎資產權屬、涉訴、權利限制和負擔等情況;基礎資產可特定化情況 ;基礎資產的完整性等。
第十五條對基礎資產轉讓合法性的盡職調查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基礎資產是否存在法定或約定禁止或者不得轉讓的情形;基礎資產(包括附屬權益)轉讓需履行的批準、登記、通知等程序及相關法律效果;基礎資產轉讓的完整性等。
第十六條管理人應當根據不同基礎資產的類別特性對基礎資產現金流狀況進行盡職調查,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基礎資產質量狀況;基礎資產現金流的穩定性和歷史記錄;基礎資產未來現金流的合理預測和分析。
第三章 盡職調查報告
第十七條 管理人應當建立盡職調查工作底稿制度。盡職調查工作底稿是指管理人在盡職調查過程中獲取和制作的、與資產證券化業務相關的各種工作記錄和重要資料的總稱。
盡職調查工作底稿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盡職調查工作。
第十八條管理人應當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形成盡職調查報告。
盡職調查報告應當說明調查的基準日 、調查內容、調查程序等事項。
盡職調查報告應當對資產證券化項目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的相關規定發表明確意見。
盡職調查工作組全體成員應當在盡職調查報告上簽字 ,并加蓋管理人公司公章和注明報告日期。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對于資產支持證券申請在證券交易場所轉讓的 ,在資產支持證券備案完成后、掛牌轉讓前,管理人應當參照本指引的規定,持續履行盡職調查義務。
第二十條管理人應當保留盡職調查過程中的相關資料并存檔備查,全面、如實反映盡職調查全過程,相關資料自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終止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一條 本指引由中國證監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