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4〕50號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4〕50號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4〕50號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4〕50號
證監會公告[2014]50號
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以下簡稱《決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于《決定》中取消的涉及我會的行政審批項目(見附件1),自《決定》發布之日起,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不再受理當事人提起的有關申請。
二、對于《決定》中取消的涉及我會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見附件2),自《決定》發布之日起,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不再受理當事人提起的有關申請。
三、對于《決定》中調整為工商登記后置審批的“投資咨詢、財務顧問、資信評級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審批”,自《決定》發布之日起,行政相對人可在完成工商登記后再向我會提交有關申請。
四、與被取消、調整事項有關的后續管理方式和銜接工作安排,中國證監會將專門發布通知。
五、中國證監會將著手清理與被取消、調整事項有關的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將對外公布。
六、有關事項取消、調整后,中國證監會將根據審慎監管的原則,通過制定管理規范和標準,完善監管手段,加大事中檢查、事后稽查處罰力度等措施,進一步加強對投資者的保護和有關業務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中國證監會
2014年12月11日
附件1:中國證監會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pdf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1412/P020141212554397815614.pdf
附件2:中國證監會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目錄.pdf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1412/P020141212554398439553.pdf
中國證監會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序號
項目名稱
設定依據
備注
1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托管人資格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國務院令第412號)
2
期貨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住所或者營業場所,設立或者終止境內分支機構,變更境內分支機構經營范圍的審批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627號)
3
證券公司行政重組審批及延長行政重組期限審批
《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
(國務院令第523號)
4
證券金融公司變更名稱、注冊資本、股東、住所、職責范圍、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設立或者撤銷分支機構審批
《轉融通業務監督管理試行辦法》
(證監會令第75號)
5
轉融通互保基金管理辦法審批
《轉融通業務監督管理試行辦法》
(證監會令第75號)
6
轉融通業務規則審批
《轉融通業務監督管理試行辦法》
(證監會令第75號)
7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監控規則審批
《轉融通業務監督管理試行辦法》
(證監會令第75號)
8
從事證券相關業務的證券類機構借入或發行、償還或兌付次級債審批
《證券公司次級債管理規定》
(證監會公告〔2012〕51號)
中國證監會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目錄
序號
項目名稱
設定依據
備注
1
外國證券類機構駐華代表機構首席代表資格核準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該事項的行政審批
2
保薦代表人資格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國務院令第412號)
由中國證券業協會納入證券從業人員自律管理體系,進行統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