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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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
國務院關于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國務院關于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國發〔2014〕6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慈善事業蓬勃興起,以慈善組織為代表的各類慈善力量迅速發展壯大,社會慈善意識明顯增強,各類慈善活動積極踴躍,在災害救助、貧困救濟、醫療救助、教育救助、扶老助殘和其他公益事業領域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我國慈善事業依然存在政策法規體系不夠健全、監督管理措施不夠完善、慈善活動不夠規范、社會氛圍不夠濃厚、與社會救助工作銜接不夠緊密等問題,影響了慈善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決策部署,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慈善工作,統籌慈善和社會救助兩方面資源,更好地保障和改善困難群眾民生,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政府推動、社會實施、公眾參與、專業運作,鼓勵支持與強化監管并重,推動慈善事業健康發展,努力形成與社會救助工作緊密銜接,在扶貧濟困、改善民生、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方面充分發揮作用的慈善事業發展新格局。
(二)基本原則。
突出扶貧濟困。鼓勵、支持和引導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從幫助困難群眾解決最直接、最現實、最緊迫的問題入手,在扶貧濟困、為困難群眾救急解難等領域廣泛開展慈善幫扶,與政府的社會救助形成合力,有效發揮重要補充作用。
堅持改革創新。在慈善事業體制機制、運行方式、慈善事業與社會救助對接等方面大膽探索,暢通社會各方面參與慈善和社會救助的渠道,大力優化慈善事業發展環境,使各類慈善資源、社會救助資源充分發揮作用。
確保公開透明。慈善組織以及其他社會力量開展慈善活動,要充分尊重捐贈人意愿,依據有關規定及時充分公開慈善資源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情況。慈善組織要切實履行信息公開責任,接受行政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強化規范管理。加快完善相關法規政策,規范和引導慈善事業健康發展。依法依規對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的慈善活動進行監管,及時查處和糾正違法違規活動,確保慈善事業在法制化軌道上運行。
(三)發展目標。到2020年,慈善監管體系健全有效,扶持政策基本完善,體制機制協調順暢,慈善行為規范有序,慈善活動公開透明,社會捐贈積極踴躍,志愿服務廣泛開展,全社會支持慈善、參與慈善的氛圍更加濃厚,慈善事業對社會救助體系形成有力補充,成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力量。
二、鼓勵和支持以扶貧濟困為重點開展慈善活動
扶貧濟困是慈善事業的重要領域,在政府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的同時,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以扶貧濟困為重點開展慈善活動,有利于更好地滿足困難群眾多樣化、多層次的需求,幫助他們擺脫困境、改善生活,形成慈善事業與社會救助的有效銜接和功能互補,共同編密織牢社會生活安全網。
(一)鼓勵社會各界開展慈善活動。
鼓勵社會各界以各類社會救助對象為重點,廣泛開展扶貧濟困、賑災救孤、扶老助殘、助學助醫等慈善活動。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要廣泛動員干部職工積極參與各類慈善活動,發揮帶頭示范作用。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要充分發揮密切聯系群眾的優勢,動員社會公眾為慈善事業捐贈資金、物資和提供志愿服務等。各全國性社會團體在發揮自身優勢、開展慈善活動時,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在公開透明、規范管理、服務困難群眾等方面作出表率。各類慈善組織要進一步面向困難群體開展符合其宗旨的慈善活動。倡導各類企業將慈善精神融入企業文化建設,把參與慈善作為履行社會責任的重要方面,通過捐贈、支持志愿服務、設立基金會等方式,開展形式多樣的慈善活動,在更廣泛的領域為社會作出貢獻。鼓勵有條件的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依法依規開展各類慈善活動。提倡在單位內部、城鄉社區開展群眾性互助互濟活動。充分發揮家庭、個人、志愿者在慈善活動中的積極作用。
(二)鼓勵開展形式多樣的社會捐贈和志愿服務。
鼓勵和支持社會公眾通過捐款捐物、慈善消費和慈善義演、義拍、義賣、義展、義診、義賽等方式為困難群眾奉獻愛心。探索捐贈知識產權收益、技術、股權、有價證券等新型捐贈方式,鼓勵設立慈善信托,抓緊制定政策措施,積極推進有條件的地方開展試點。動員社會公眾積極參與志愿服務,構建形式多樣、內容豐富、機制健全、覆蓋城鄉的志愿服務體系。倡導社會力量興辦公益性醫療、教育、養老、殘障康復、文化體育等方面的機構和設施,為慈善事業提供更多的資金支持和服務載體。加快出臺有效措施,引導社會公眾積極捐贈家庭閑置物品。廣泛設立社會捐助站點,創新發展慈善超市,發揮網絡捐贈技術優勢,方便群眾就近就便開展捐贈。
(三)健全社會救助和慈善資源信息對接機制。
要建立民政部門與其他社會救助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同時建立和完善民政部門與慈善組織、社會服務機構之間的銜接機制,形成社會救助和慈善資源的信息有效對接。對于經過社會救助后仍需要幫扶的救助對象,民政部門要及時與慈善組織、社會服務機構協商,實現政府救助與社會幫扶有機結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側重、互相補充。社會救助信息和慈善資源信息應同時向審計等政府有關部門開放。
(四)落實和完善減免稅政策。
落實企業和個人公益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個人公益性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研究完善慈善組織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切實惠及符合條件的慈善組織。對境外向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慈善組織無償捐贈的直接用于慈善事業的物資,在有關法律及政策規定的范圍內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有關部門要大力宣傳慈善捐贈減免稅的資格和條件。
(五)加大社會支持力度。
鼓勵企事業單位為慈善活動提供場所和便利條件、按規定給予優惠。倡導金融機構根據慈善事業的特點和需求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積極探索金融資本支持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渠道。支持慈善組織為慈善對象購買保險產品,鼓勵商業保險公司捐助慈善事業。完善公益廣告等平臺的管理辦法,鼓勵新聞媒體為慈善組織的信息公開提供幫助支持和費用優惠。
三、培育和規范各類慈善組織
慈善組織是現代慈善事業的重要主體,大力發展各類慈善組織,規范慈善組織行為、確保慈善活動公開透明,是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有效保證。
(一)鼓勵興辦慈善組織。優先發展具有扶貧濟困功能的各類慈善組織。積極探索培育網絡慈善等新的慈善形態,引導和規范其健康發展。穩妥推進慈善組織直接登記,逐步下放符合條件的慈善組織登記管理權限。地方政府和社會力量可通過實施公益創投等多種方式,為初創期慈善組織提供資金支持和能力建設服務。要加快出臺有關措施,以扶貧濟困類項目為重點,加大政府財政資金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力度。
(二)切實加強慈善組織自我管理。慈善組織要建立健全內部治理結構,完善決策、執行、監督制度和決策機構議事規則,加強內部控制和內部審計,確保人員、財產、慈善活動按照組織章程有序運作。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其他慈善組織的管理成本可參照基金會執行。列入管理成本的支出類別按民政部規定執行。捐贈協議約定從捐贈財產中列支管理成本的,可按照約定執行。
(三)依法依規開展募捐活動。引導慈善組織重點圍繞扶貧濟困開展募捐活動。具有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面向社會開展的募捐活動應與其宗旨、業務范圍相一致;新聞媒體、企事業單位等和不具有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以慈善名義開展募捐活動的,必須聯合具有公募資格的組織進行;廣播、電視、報刊及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對利用其平臺發起募捐活動的慈善組織的合法性進行驗證,包括查驗登記證書、募捐主體資格證明材料。慈善組織要加強對募捐活動的管理,向捐贈者開具捐贈票據,開展項目所需成本要按規定列支并向捐贈人說明。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慈善名義斂財。
(四)嚴格規范使用捐贈款物。慈善組織應將募得款物按照協議或承諾,及時用于相關慈善項目,除不可抗力或捐贈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誤。未經捐贈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倡導募用分離,制定有關激勵扶持政策,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優勢的慈善組織將募得款物用于資助有服務專長的慈善組織運作項目。慈善組織要科學設計慈善項目,優化實施流程,努力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資源使用效益。
(五)強化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責任。
公開內容。慈善組織應向社會公開組織章程、組織機構代碼、登記證書號碼、負責人信息、年度工作報告、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和開展募捐、接受捐贈、捐贈款物使用、慈善項目實施、資產保值增值等情況以及依法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信息公開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于涉及國家安全、個人隱私等依法不予公開的信息和捐贈人或受益人與慈善組織協議約定不得公開的信息,不得公開。慈善組織不予公開的信息,應當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公開時限。慈善組織應及時公開款物募集情況,募捐周期大于6個月的,應當每3個月向社會公開一次,募捐活動結束后3個月內應全面公開;應及時公開慈善項目運作、受贈款物的使用情況,項目運行周期大于6個月的,應當每3個月向社會公開一次,項目結束后3個月內應全面公開。
公開途徑。慈善組織應通過自身官方網站或批準其登記的民政部門認可的信息網站進行信息發布;應向社會公開聯系方式,及時回應捐贈人及利益相關方的詢問。慈善組織應對其公開信息和答復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四、加強對慈善組織和慈善活動的監督管理
(一)加強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民政部門要嚴格執行慈善組織年檢制度和評估制度。要圍繞慈善組織募捐活動、財產管理和使用、信息公開等內容,建立健全并落實日常監督檢查制度、重大慈善項目專項檢查制度、慈善組織及其負責人信用記錄制度,并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財政、稅務部門要依法對慈善組織的財務會計、享受稅收優惠和使用公益事業捐贈統一票據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其他政府部門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慈善組織和慈善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二)公開監督管理信息。民政部門要通過信息網站等途徑向社會公開慈善事業發展和慈善組織、慈善活動相關信息,具體包括各類慈善組織名單及其設立、變更、評估、年檢、注銷、撤銷登記信息和政府扶持鼓勵政策措施、購買社會組織服務信息、受獎勵及處罰信息、本行政區域慈善事業發展年度統計信息以及依法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三)強化慈善行業自律。要推動建立慈善領域聯合型、行業性組織,建立健全行業標準和行為準則,增強行業自我約束、自我管理、自我監督能力。鼓勵第三方專業機構根據民政部門委托,按照民政部門制定的評估規程和評估指標,對慈善組織開展評估。相關政府部門要將評估結果作為政府購買服務、評選表彰的參考依據。
(四)加強社會監督。暢通社會公眾對慈善活動中不良行為的投訴舉報渠道,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任何組織或個人在慈善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向該組織或個人所屬的慈善領域聯合型、行業性組織投訴,或向民政部門及其他政府部門舉報。相關行業性組織要依據行業自律規則,在職責范圍內及時協調處理投訴事宜。相關政府部門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及時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要依法查處。切實保障捐贈人對捐贈財產使用情況的監督權利,捐贈人對慈善組織、其他受贈主體和受益人使用捐贈財產持有異議的,除向有關方面投訴舉報外,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支持新聞媒體對慈善組織、慈善活動進行監督,對違法違規及不良現象和行為進行曝光,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五)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民政部門作為慈善事業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慈善組織按照“誰登記、誰管理”的原則,由批準登記的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其違規開展募捐活動、違反約定使用捐贈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開責任、資助或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動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對于慈善組織或其負責人的負面信用記錄,要予以曝光。對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按照屬地管轄的原則,由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其以慈善為名組織實施的違反法律法規、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和無正當理由拒不兌現或不完全兌現捐贈承諾、以誹謗造謠等方式損害慈善組織及其從業人員聲譽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及時查處。對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敷衍塞責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五、加強對慈善工作的組織領導
(一)建立健全組織協調機制。各級政府要將發展慈善事業作為社會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加強慈善與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社會保險等社會保障制度的銜接。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慈善工作組織協調機制,及時解決慈善事業發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難和問題。
(二)完善慈善表彰獎勵制度。國家對為慈善事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社會影響較大的個人、法人或者組織予以表彰。民政部要根據慈善事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及時修訂完善“中華慈善獎”評選表彰辦法,組織實施好評選表彰工作,在全社會營造良好的慈善氛圍。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可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慈善表彰獎勵制度。要抓緊出臺有關措施,完善公民志愿服務記錄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完善志愿者嘉許和回饋制度,鼓勵更多的人參加志愿服務活動。
(三)完善慈善人才培養政策。要加快培養慈善事業發展急需的理論研究、高級管理、項目實施、專業服務和宣傳推廣等人才。加強慈善從業人員勞動權益保護和職業教育培訓,逐步建立健全以慈善從業人員職稱評定、信用記錄、社會保險等為主要內容的人力資源管理體系,合理確定慈善行業工作人員工資待遇水平。
(四)加大對慈善工作的宣傳力度。要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和互聯網,以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大力宣傳各類慈行善舉和正面典型,以及慈善事業在服務困難群眾、促進社會文明進步等方面的積極貢獻,引導社會公眾關心慈善、支持慈善、參與慈善。要著力推動慈善文化進機關、進企業、進學校、進社區、進鄉村,弘揚中華民族團結友愛、互助共濟的傳統美德,為慈善事業發展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意見要求,結合實際,研究制定配套落實政策。國務院相關部門要根據本部門職責研究制定具體政策措施。民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意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國務院
2014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