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關于加強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財務管理的通知
民政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關于加強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財務管理的通知
民政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
民政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關于加強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財務管理的通知
民政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關于加強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財務管理的通知
民發〔2014〕25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財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財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財務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加強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財務管理,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以及有關法規政策,現就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財務管理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屬于社會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法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代表)機構的社會團體承擔。
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的全部收支應當納入社會團體財務統一核算、管理,不得計入其他單位、組織或個人賬戶。
二、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不得開設銀行賬戶。
本通知下發前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已經開立的銀行賬戶,應當在分支(代表)機構登記證書有效期滿后撤銷。
三、社會團體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名稱可以為社會團體名稱后加分支(代表)機構名稱,專用存款賬戶的預留簽章應與專用存款賬戶名稱一致。
四、內部獨立核算的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應單獨設置會計賬簿,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和社會團體的要求進行會計核算,定期向社會團體報告收支情況,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將會計報表并入社會團體會計報表。
五、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在社會團體授權范圍內可以依據社會團體會費標準代表社會團體收取會費,其收取的會費屬于該社會團體所有,應當繳入社會團體對應賬戶統一核算。
分支(代表)機構不得單獨制定會費標準,不得截留會費收入。
六、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經社會團體授權可以代表社會團體接受捐贈收入,捐贈收入應當繳入社會團體對應賬戶統一核算。
分支(代表)機構不得自行接受捐贈收入,不得截留捐贈收入。
七、內部獨立核算的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使用的會費收據、捐贈票據等由社會團體提供,按照法律法規和社會團體的規定使用,并接受有關政府部門和社會團體的監督管理。
八、社會團體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范圍和審計報告審計范圍應當包含所有分支(代表)機構的全部收支。
九、社會團體應當建立分支(代表)機構財務管理制度,加強內部監督,規范分支(代表)機構的財務管理。
十、各地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財政、審計、人民銀行等部門應當按照部門職責依法對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的財務、賬戶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法違規問題,依法做出處理。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銀行業金融機構。
民政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
201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