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正確執行兩個“補充規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正確執行兩個“補充規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正確執行兩個“補充規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正確執行兩個“補充規定”的通知
1988年1月27日,最高法/最高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自1988年1月21日起公布施行。為了正確執行這兩個“補充規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對在兩個“補充規定”公布施行后發生的案件,依照兩個“補充規定”的規定辦理。
二、在兩個“補充規定”公布施行前發生的、已由人民法院依照當時的法律規定作出了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的案件,不再變動。
三、對在兩個“補充規定”公布施行前發生,公布施行后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案件,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依照刑法第九條規定的原則辦理。
1988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