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新聞出版廣電(版權)行政處罰案卷評查辦法》和《新聞出版廣電(版權)行政處罰案卷評查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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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版權局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關于印發《新聞出版廣電(版權)行政處罰案卷評查辦法》和《新聞出版廣電(版權)行政處罰案卷評查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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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廣出發[201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廣電(版權)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聞出版廣電局,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各省級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機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規范新聞出版廣電(版權)行政處罰案卷評查工作,促進行政執法監督,全面推進新聞出版廣電(版權)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我局制定了《新聞出版廣電(版權)行政處罰案卷評查辦法》和《新聞出版廣電(版權)行政處罰案卷評查標準》。現予以印發,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國家版權局
2015年1月26日
新聞出版廣電(版權)行政處罰案卷
評查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新聞出版廣電(版權)行政處罰案卷評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出版管理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新聞出版廣電(版權)行政主管部門開展行政處罰案卷評查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新聞出版廣電(版權)行政處罰案卷評查,是指各級新聞出版廣電(版權)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統一的評查內容和標準,對本區域內行政執法部門或本部門行政執法機構的行政處罰案卷進行檢查,并對發現的問題進行督促整改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新聞出版廣電(版權)行政處罰案卷,是指各級新聞出版廣電(版權)行政執法部門按照法定程序,在行政處罰過程中形成的文書和材料。
第四條 各級新聞出版廣電(版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案卷評查制度,負責本區域內新聞出版廣電(版權)行政處罰案卷評查的組織、實施、監督和指導。各級新聞出版廣電(版權)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制機構具體承辦案卷評查工作。
第五條 全國新聞出版廣電(版權)行政處罰案卷評查工作原則上每兩年開展一次。
省級以下新聞出版廣電(版權)行政處罰案卷評查工作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
第六條 新聞出版廣電(版權)行政處罰案卷評查采取全面檢查和重點抽查相結合的方式。
評查案卷應當兼顧案件種類,每個執法部門參與評查的案卷數量不少于5卷,辦案數量少于5件的全部參與評查。評查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級。
第七條 新聞出版廣電(版權)行政處罰案卷評查內容主要包括:
(一)處罰主體是否合法,執法人員是否具有執法資格;
(二)當事人是否適格、明確;
(三)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確鑿;
(四)適用法律是否準確、適當;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文書使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記錄內容是否清楚,格式是否規范;
(七)文書送達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與要求;
(八)行政處罰決定和執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與要求;
(九)文書和材料的立卷歸檔是否規范。
第八條 組織案卷評查的部門應成立評查小組,每個小組人員不得少于3名。評查人員應當熟悉新聞出版廣電(版權)法律法規和執法程序,具有法制監督工作經驗或行政執法工作經驗。必要時可以邀請政府法制部門人員或相關專家指導并參與評查。
第九條 案卷評查實行一案一查一評,評查小組應當按照新聞出版廣電(版權)行政處罰案卷評查標準規定的項目和內容,認真審查,逐項評分,填寫行政處罰案卷評查表,并詳細說明每份案卷的扣分情況和理由。
第十條 案卷評查小組開展評查工作,可以向案件承辦人、審核人員、相關部門負責人了解情況,相關人員應向評查小組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評查部門應及時將評查結果通知被評查部門,聽取被評查部門的反饋意見。被評查部門如有異議,可在7個工作日內向評查部門提出書面意見,逾期視為認同評查結果。
評查部門應當在收到被評查部門提出書面意見的5個工作日內進行復評,并將復評意見反饋被評查部門。
第十二條 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新聞出版廣電(版權)行政處罰案卷進行評查時,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三條 評查部門應根據評查結果向被評查部門提出整改意見,被評查部門應當及時進行整改,并在規定時間內向評查部門提交整改報告。
第十四條 評查部門將評查結果以適當的形式予以通報或公布。
評查部門可以對優秀案卷的制作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做好經驗推廣工作。
第十五條 新聞出版廣電(版權)行政處罰案卷評查結果應當作為新聞出版廣電(版權)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行政考評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六條 省級新聞出版廣電(版權)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辦法的實施細則。
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開展新聞出版廣電(版權)類案卷評查可參照適用本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新聞出版廣電(版權)行政處罰案卷評查標準
http://www.gapp.gov.cn/upload/files/2015/2/11104723588.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