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國資委辦公廳、司法部辦公廳關于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國資委辦公廳、司法部辦公廳關于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司法部辦公廳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國資委辦公廳、司法部辦公廳關于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國資委辦公廳、司法部辦公廳關于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社廳發[2015]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國資委、司法廳(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國資委辦公廳、司法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取消企業法律顧問職業資格后續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2014〕122號)精神,經研究決定,將原定于2014年9月13日、14日舉行的企業法律顧問職業資格考試,推遲到2015年6月13日、14日舉行,F將考試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參加考試的人員。2014年度報名考試并繳費的人員。對于未報名或者可報全部科目而只報了部分科目的,不再新增報名或補報剩余科目。
二、考試成績的有效性。本次考試為一次性的收尾考試,已在2013年度取得部分科目合格成績的人員,在本次考試中未能取得剩余科目合格成績的,其單科的合格成績不再有效;2014年度報名參加考試的人員,須一次性通過全部應試科目,若只通過部分科目,其合格成績也不再有效。
三、考試相關要求
(一)請及時將本通知精神通知到每個已經報名繳費的考生,以便考生提前安排本人的工作。
(二)對不能參加2015年6月13日、14日考試的,或者在本次考試中不能完成應試科目考試的,可向當地考試管理機構提出辦理退費相關手續。辦理退費手續的具體安排,由各地考試管理機構另行通知。
(三)本次考試結束后,通過全部應試科目的人員,按照原《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頒發原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證書。證書可作為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能力和水平的憑證,取得的資格可作為聘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依據。
(四)請抓緊做好企業法律顧問職業資格一次性收尾考試的各項準備工作,特別是考試安全工作,確保此次考試順利進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國資委辦公廳
司法部辦公廳
201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