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護林護水等人員在護林護水時受到不法侵害,對不法侵害者是否以妨害公務罪論處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護林護水等人員在護林護水時受到不法侵害,對不法侵害者是否以妨害公務罪論處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護林護水等人員在護林護水時受到不法侵害,對不法侵害者是否以妨害公務罪論處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護林護水等人員在護林護水時受到不法侵害,對不法侵害者是否以妨害公務罪論處問題的答復
1988年3月10日,最高檢
湖南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87)湘檢發(研)8號《關于護林護水等人員在護林護水時,受到不法侵害,阻礙其依法執行職務,不法侵害者是否以妨害公務罪論處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后,現答復如下:
《刑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包括護林護水等受委托從事公務的人員。他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護林護水等人員執行任務的,不宜以妨害公務罪論處,其中致人受傷、死亡的,可按相應的罪名處罰;尚未構成犯罪的,可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