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在部分地區開展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在部分地區開展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在部分地區開展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新華社北京4月24日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在部分地區開展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為進一步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推進司法民主,促進司法公正,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河北、黑龍江、江蘇、福建、山東、河南、廣西、重慶、陜西十個省(區、市)各選擇五個法院(含基層人民法院及中級人民法院)開展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對人民陪審員選任條件、選任程序、參審范圍、參審機制、參審職權、退出和懲戒機制、履職保障制度等進行改革。試點地區,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款(但書內容除外)、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試點工作應當遵循法律所規定的訴訟制度的基本原則,有利于推進司法民主,促進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試點具體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試點期限為二年,自試點辦法印發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試點進行中,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就試點情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中期報告。試點期滿后,對實踐證明可行的,應當修改完善有關法律;對實踐證明不宜調整的,恢復施行有關法律規定。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