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宣誓規定(試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宣誓規定(試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宣誓規定(試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宣誓規定(試行)》的通知
法[2015]133號
北京、河北、黑龍江、江蘇、福建、山東、河南、廣西、重慶、陜西高級人民法院、司法廳(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關于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的部署,確保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穩妥有序推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與司法部聯合印發的《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方案》(法﹝2015﹞100號),結合工作實際,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宣誓規定(試行)》。現將文件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2015年5月20日
第一條 為推進司法民主,增強人民陪審員履行職務的使命感、責任感和榮譽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人民陪審員經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后,應當公開進行宣誓。
第三條 人民陪審員宣誓儀式由人民法院會同同級司法行政機關組織實施。
第四條 人民陪審員宣誓誓詞為: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我宣誓:忠于國家,忠于人民,忠于憲法和法律,依法參加審判活動,忠實履行陪審職責,廉潔誠信,秉公判斷,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第五條 領誓人由人民法院院長或其委托的資深法官擔任。
第六條 宣誓場地須懸掛國旗;宣誓開始時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宣誓人面向國旗,立正站姿,舉起右手,握拳過肩;領誓人持相同站姿位于宣誓人前方,逐句領讀誓詞,宣誓人齊聲復誦;誓詞宣讀完畢,在領誓人讀出“宣誓人”后,報出自己姓名。
第七條 本規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