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查處違反食品衛生法案件的暫行規定
關于查處違反食品衛生法案件的暫行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 衛生部 等
關于查處違反食品衛生法案件的暫行規定
關于查處違反食品衛生法案件的暫行規定
(1988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衛生部、公安部發布)
為保證食品衛生和營養,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對人體的危害,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消費者的利益,有利于改革、開放,及時、有力地打擊損害人民身體健康、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特制定如下暫行規定。
一、違反食品衛生法,發生嚴重食物中毒及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造成人員死亡、人身嚴重損害,或者足以造成潛在性危害事故的,發案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案;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有權利和義務向當地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提出控告和檢舉。
二、違反食品衛生法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應保護好現場;因搶救受害人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志、拍照、詳細記錄和繪制事故現場圖;事故現場必須經過有管轄權的機關同意后,才能清理,以確保現場勘查。
三、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接到報案后,應立即通報有關部門,有現場的,要及時趕赴現場,進行調查。
四、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受理案件后,經過審查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決定不立案的,應寫明原因,書面通知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或控告單位和個人。
五、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適用法律條款中,觸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的由人民檢察院管轄;觸犯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的由公安機關管轄。
六、對重大復雜案件的調查,可由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共同組成調查組,共同進行現場勘驗、檢查,提出對事故直接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七、及時依法做好取證工作。事故調查組或食品衛生監督機構認為必要時,可組織專家對事故進行技術鑒定。
八、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在查處行政案件中,發現觸犯刑律的案件,應當按照案件管轄,及時向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移送。
九、在食品衛生監督工作中,對屬于獸醫衛生監督范圍的病畜肉判定有疑問時,經畜牧獸醫部門重新鑒定后,如屬于違反食品衛生法的刑事案件,由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按照案件管轄,移送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
十、受理案件機關在認定案件的性質和直接責任人員上,如與有關方面存在重大分歧,遇有困難和阻力時,應分別向各自的上級領導機關反映。
十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被告人作出免予起訴決定后,應將《免予起訴決定書》交給被告人所在單位,同時提出給被告人行政處理的建議。
十二、對違反食品衛生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任何機關、單位都不能以黨紀處理或行政處理代替刑事處罰。
十三、對違反食品衛生法造成嚴重后果的案件,發案單位如隱瞞不報,虛報或拖延不報,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建議有關單位對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或經濟制栽;情節、后果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十四、對于違反食品衛生法的典型案例,應當公開處理,采取各種形式和方法,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公民遵章守法。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應加強執法監督工作,對于食品生產和經營單位存在的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建議,以預防危害事故的發生。
十五、上級食品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密切配合,及時交流情況。對來自下一級的遇有困難和阻力的案件,要及時互相研究,統一認識,采取措施,促進解決。
十六、《潛在性危害的規定》及標準由衛生部另行頒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