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關于印發《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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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林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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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沙發〔2015〕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國家林業局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的有關規定,我局研究制定了《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管理辦法》(見附件),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管理辦法
國家林業局
2015年5月28日
附件
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全國防沙治沙規劃,制定本辦法。
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的劃定和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林業局負責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的劃定工作,并對其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三條 對于不具備治理條件的以及因保護生態的需要不宜開發利用的連片沙化土地,由國家林業局根據全國防沙治沙規劃確定的范圍,按照生態區位的重要程度、沙化危害狀況和國家財力支持情況等分批劃定為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
第四條 劃定和管理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應該堅持“統籌規劃,嚴格保護,集中連片,突出重點”的基本原則,在地塊上不得與自然保護區及其他已批準設立的保護區重疊。
第五條 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的建設內容主要包括:封禁設施建設、管護隊伍建設、固沙壓沙等生態修復與治理、成效監測、宣傳教育、檔案建設與管理等。
第六條 劃定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應該具備以下條件。
(一)納入全國防沙治沙規劃中確定的封禁保護范圍的沙化土地;
(二)生態區位重要,對周邊地區乃至全國生態狀況有明顯影響的沙化土地;
(三)存在人為活動,且人為活動對生態破壞比較嚴重的沙化土地;
(四)受自然、技術和資金等條件限制,目前尚不具備治理條件的以及因保護生態的需要不宜開發利用的沙化土地;
(五)地域上相對集中連片,面積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沙化土地。
第七條 有關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對于符合上述劃定條件的沙化土地,可以提出劃定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的申請。申請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關于同意設立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的文件,并提交擬劃定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土地權屬清晰、無爭議以及相關權利人同意納入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管理的證明文件和相關利益主體無爭議的證明材料;
(二)擬劃定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內有固定居民的,需提交縣級人民政府編制的居民安置方案及移民承諾書;
(三)擬劃定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反映擬劃定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現狀的圖片資料和影像資料。
第八條 國家林業局組織有關專家對擬劃定的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進行評審,專家評審通過并經國家林業局同意后,在國家林業局政府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由國家林業局公告。
第九條 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的命名方式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名稱+具體區域名稱+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
第十條 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一經劃定,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的建設、管理及檢查驗收等工作。
第十一條 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以縣域為單位組織實施。跨市、縣的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由其共同上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和管理,具體涉及的縣分別組織實施。
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四至范圍、封禁規定予以公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范圍。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的實施、日常保護和管理工作,應當明確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管理機構,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相應的設備設施,保障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和管理工作順利實施。
第十二條 縣級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組織實施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封禁設施建設和固沙壓沙等生態修復與治理,定期進行維護更新;
(二)負責組建管護隊伍,制定規章制度,落實管護措施和責任,組織開展日常巡護工作;
(三)組織開展封禁保護的成效監測和宣傳教育;
(四)負責建立和管理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檔案,定期向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報送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 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封禁設施建設完工后,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驗收,國家林業局組織抽查。
第十四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在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禁止砍伐、樵采、開墾、放牧、采藥、狩獵、勘探、開礦和濫用水資源等一切破壞植被的活動;
(二)禁止在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范圍內安置移民;
(三)未經批準,禁止在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范圍內進行修建鐵路、公路等建設活動。
第十五條 確需在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范圍內進行修建鐵路、公路等建設活動的,應當按照“在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范圍內進行修建鐵路、公路等建設活動審核”的行政許可要求,報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
經國家林業局同意在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范圍內進行建設活動的,實施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的有關規定,地方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三條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十七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試點建設的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統一劃定為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由國家林業局公告。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林業局負責解釋。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