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八項禁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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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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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現將《最高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八項禁令》印發給你們,請嚴格貫徹執行。
最 高 人 民 檢 察 院
2015年8月4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八項禁令
為規范司法行為,防范違法違規辦案,保障公正司法,依據《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和《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檢察人員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條例》,現頒布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必須嚴格執行的八項禁令:
一、嚴禁擅自處置案件線索、隨意初查和在初查中對被調查對象采取限制人身、財產權利的強制性措施。違反者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嚴禁違法使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對未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或擴大適用范圍,或在不符合規定的場所等故意規避法律使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的,根據情節和后果追究決策者和執行者的紀律、法律責任。
三、嚴禁違法干涉涉案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對非法插手工程建設、干預工程招投標,或非法插手經濟糾紛,或超越職權辦案,或接受贊助、報銷費用、吃拿卡要等違法違紀行為,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嚴禁違法違規處理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對任意查封、扣押、凍結公私財產,或不依法及時返還扣押、凍結款物,或侵吞、挪用、私分、私存、調換、外借、壓價收購,或其他違法違規處理扣押、凍結款物及其孳息的,依紀依法追究決策者和執行者的紀律、法律責任。導致國家賠償的,依法向責任人員追償。
五、嚴禁阻止或者妨礙律師依法會見犯罪嫌疑人。對于法律規定無需會見許可的案件,不得人為設置障礙,干擾、影響律師會見;對于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應根據辦案情況合理安排律師會見。對違反規定限制、干擾、影響律師會見的,根據情節和后果,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
六、嚴禁在未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情況下進行訊問。對于訊問活動沒有執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案件,不得移送審查起訴;已經移送審查起訴的,公訴部門有權拒絕受理或者退回偵查部門。
七、嚴禁刑訊逼供以及其他非法取證行為。對于采取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法獲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證人證言的,一律不得作為證據使用;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司法公正,不能補正或者無法做出合理解釋的,一律不得作為證據使用。違反者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嚴禁違反辦案安全紀律。對違法違規辦案或者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犯罪嫌疑人脫逃、傷殘、自殺或者證人傷殘、自殺等辦案安全事故的,對指揮者、執行者,一律先停職再依紀依法處理。
對因管理不善或指揮不當導致檢察人員違反上述八項禁令的,嚴肅追究領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