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旅游局關于打擊旅游活動中欺騙、強制購物行為的意見
國家旅游局關于打擊旅游活動中欺騙、強制購物行為的意見
國家旅游局
國家旅游局關于打擊旅游活動中欺騙、強制購物行為的意見
國家旅游局關于打擊旅游活動中欺騙、強制購物行為的意見
旅發(fā)〔2015〕217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旅游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旅游局:
購物是旅游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規(guī)范旅游市場秩序的關鍵環(huán)節(jié)。“欺騙、強制旅游購物”已嚴重損害旅游者權益,深為人民群眾詬病。為進一步明確旅行社及從業(yè)人員、購物場所和旅游者的責任和義務,大力整治“欺騙、強制旅游購物”,現(xiàn)提出以下意見。
一、 “欺騙、強制旅游購物”行為的認定
有以下行為之一,可被認定為“欺騙、強制旅游購物”:一是旅行社未經旅游者書面同意,安排購物的;二是旅行社、導游領隊對旅游者進行人身威脅、恐嚇等行為強迫旅游者購物的;三是旅行社、導游領隊安排的購物場所屬于非法營業(yè)或者未向社會公眾開放的;四是旅行社、導游領隊安排的購物場所銷售商品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五是旅行社、導游領隊明知或者應知安排的購物場所的經營者有嚴重損害旅游者權益記錄的;六是旅行社、導游領隊收取購物場所經營者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七是購物場所經營者存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情形的;八是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旅行社、導游領隊及購物場所經營者通過安排購物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二、對“欺騙、強制旅游購物”違法行為的處罰處理標準
各級旅游部門按以下標準依法對“欺騙、強制旅游購物”違法行為進行處罰處理:
(一)對旅行社的處罰處理:一是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yè)整頓三個月,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二是處三十萬元罰款,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五倍罰款;三是列入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并轉入旅游經營服務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二)對旅行社相關責任人的處罰處理:一是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處二萬元罰款;二是被吊銷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員,自處罰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從事旅行社業(yè)務;三是列入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并轉入旅游經營服務信用檔案,向社會予以公布。
(三)對導游、領隊的處罰處理:一是沒收違法所得,處二萬罰款,并吊銷導游證、領隊證;二是被吊銷導游證、領隊證的導游、領隊,自處罰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請導游證、領隊證;三是列入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并轉入旅游經營服務信用檔案,向社會予以公布。
(四)對購物場所及其經營者的處理:一是列入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并轉入旅游經營服務信用檔案,向社會予以公布;二是要求旅行社及其從業(yè)人員不得帶旅游者進入被列入旅游經營服務信用檔案名單的購物場所;三是依法移送公安、工商等相關部門。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督促旅行社誠信經營、提升品質,加強部門和分支機構及導游領隊的管理,審慎選擇購物場所,并與其簽訂合同,明確產品服務質量及責任,抵制“欺騙、強制旅游購物”行為,使用國家旅游局與國家工商總局制定的合同范本,載明旅游購物場所的基本信息,提示可能存在的消費風險。
(二)各地要加大對導游領隊的培訓教育,引導廣大導游領隊用辛勤勞動、誠實勞動創(chuàng)造美好生活,自覺提高自身素質和服務水平,主動舉報旅行社、購物場所的“欺騙、強制旅游購物”行為。
(三)各地要通過媒體合作,加大對旅游者的宣傳教育,引導旅游者理性消費、理性維權,與旅行社簽訂正規(guī)的旅游合同,拒絕簽訂旅行社提供的虛假旅游合同,主動索要團費和購物發(fā)票,積極舉報旅行社、導游領隊、購物場所經營者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
(四)各級旅游部門要嚴格執(zhí)行意見要求,要針對問題多發(fā)的旅游市場,加大對 “欺騙、強制旅游購物”的打擊力度,主動協(xié)調公安、工商、商務等部門,加強聯(lián)合執(zhí)法,共同凈化旅游購物環(huán)境,推動旅游業(yè)可持續(xù)發(fā)展。
國家旅游局
2015年9月29日